美国注射死刑之争及对我国的启示
李坤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近年来,美国注射死刑在执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各界对这种“最人道”死刑执行方式的巨大争议,其焦点集中在所用药物是否有效、实施主体是否适当、如何根据死刑犯身体条件差别适用等方面。相比于美国,我国适用注射死刑时间并不长,虽然司法机关正大范围推广适用注射死刑,但与美国一样。我国注射死刑的适用仍面临诸多问题。
关键词:美国;注射死刑;死刑犯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0)05-42065-424
数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争论不休,其残酷的执行方式也备受抨击,从古时野蛮的火烧、斩首、轮碾等到现代以枪决、注射为主的执行演化过程可以看出,死刑执行方式逐渐向文明、人道过渡。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这种痛苦包括肉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创伤。所以,能否将受刑人的痛苦降到最低就成为衡量行刑方式是否人道的主要标准之一。目前,保留死刑国家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以枪决、注射、绞刑为。通常认为注射是较为人道的一种方式,其优点在于场面较为“温和”,能够保留受刑人完整躯体,且不会对其造成痛苦。“无痛”是注射死刑的最大优点,死刑犯“唯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针刺”。这种观点广为流行,也是大多数人对注射死刑的认识。但是注射死刑果真这么简单、人道,仅仅是所谓的“轻轻一针”吗?事实并非如此,注射死刑中的弊象已经表明,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种死刑执行方法。
一、美国关注射死刑是否人道的争论
美国是西方少数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社会各界对注射死刑十分推崇,认为它是众多执行方式中最人道的一种,更够让死刑犯无痛苦、体面地死去。但是,美国在适用注射死刑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已充分说明注射死刑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近些年来美国各界开始激烈讨论并反思这一方式的实际效果,这种检讨来源于实践中注射死刑出现的一些触目惊心的状况:
1988年于德克萨斯被执行死刑的莱蒙德·兰瑞的新闻报道披露了以下场景:兰瑞被绑在执行床上,德克萨斯的执行人员花了约40分钟“不断地”用注射器扎他的静脉血管,以注射氯化钾。在执行开始两分钟后,注射器脱离了兰瑞的静脉,“朝着观刑者的方向喷射出执行的化学物质”,被官员们称之为“喷发”的事件淋湿了房间中两英尺的地方……塑料帘子被拉了起来,这样观刑者就看不到执行人员再次把注射器扎入兰瑞的静脉。约14分种后,在观刑者听到开门、关门,咕哝及最后一声呻吟声后,帘子被拉开了,兰瑞一动不动,仿佛失去了意识。自开始注射毒药24分钟后,兰瑞被宣布死亡。类似的状况有很多,俄亥俄州对死囚犯约瑟夫·克拉克、佛罗里达州死囚安吉尔·迪亚兹等在注射执行中也暴露出同样的问题。
这些案例表明,注射死刑并不能完全避免受刑人痛苦。反之,若操作不当,还可能带给受刑人更大的肉体疼痛,并且注射药物后死刑犯不会立即死亡,而是要等待一段时间,使其产生精神上的恐惧。所以,按照国际公约对死刑执行方式尽可能避免痛苦的要求,注射死刑是否人道值得商榷。
首先,用来注射的药物存在争议。美国注射死刑过程通常涉及三种药物注射:第一步使用硫喷妥钠诱使死刑犯进入无意识状态;第二步注射泮库溴铵以麻痹其身体;最后注入氯化钾造成心脏停止,达到死亡。但事实上,如果第二步和第三步之前死囚没有完全进入无意识状态,或者没有完全被麻痹,那么他就要经历难以忍受的疼痛。这种假设已被医学检测所证明:2005年4月16日英国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的医学论文表明,通过检验49例死刑犯尸体中血液中硫喷妥钠的含量,研究人员相信在90%的情形下死刑犯能够感觉到痛苦,而且有40%的情况,在行刑过程中,死刑犯实际上是有意识的。论文的作者之一,来自迈阿密市的外科医生利奥尼达斯·科尼阿利斯指出:“在我看来,相比毒气室和电刑这两种普遍被认为不人道的死刑方式,美国注射死刑的执行并不比前两者更人道。”美国曾有报道称,连兽医都不愿意使用“泮库溴铵”这种药物,更有超过30个保留死刑的州严禁使用泮库溴铵对动物实施安乐死。这些药物并不能完全麻痹死刑犯使其陷入无意识状态,如果死刑犯是在有意识的情形下被结束生命并经历死亡的痛苦,那么所谓“无疼痛死亡”的注射死刑将面临着信任危机。
其次,行刑主体缺乏专业知识技术。在美国,医生能否参与死刑执行一直存在巨大争议。因为根据医生行业教义――希波克拉底誓言原则,医生绝不能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死刑怎样执行,是否合法,毕竟是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与医生的职业道德相冲突。由于越来越多的死刑执行纷纷采用药物注射,需要借助大量医学专业人士的帮助,致使该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为避免执行中出现错误和意外,需要医学界人士协助行刑,或者至少也要监督行刑以确保静脉注射能够成功致死,同时观察受刑人的意识与生命特征。但大多数医生或其他受过专业医疗训练的人都很少参与注射死刑,1996年,美国医药协会与美国护士协会、美国公共卫生协会联合发出一项声明,对死刑的道德,特别是其成员与已被政府雇用的成员参与执行死刑表示坚定立场:反对其成员实施注射死刑,甚至连监督死刑执行也不允许,否则将受到上述行业协会的制裁。1995年,伊利诺伊州和密苏里州立法废除了要求医生协助执行死刑法案,从而彻底排除医生参与注射死刑的可能性。医学专业人士不愿或被限制参与注射死刑,致使行刑的工作只能由狱警或监狱中的其他人员来承担,但是他们没有接受过医护训练,行刑时寻找血管和扎针注射显得很不专业;在一个案例中,注射药物后,死刑犯反胃呕吐、下颚颤抖并扭曲,被捆绑的身体抽搐不停,令狱警和在场者大吃一惊,他们认为,可能是药物剂量没算准,也可能是这个死囚的生命力太强。由于缺乏专业人员支持,难以保证执行不出问题,所以因行刑时间长、准确率低造成受刑人承受较大痛苦的事情时有发生。
再次,死刑犯身体条件差异较大,造成注射较为困难。2007年5月24日,美国俄亥俄州在对死囚犯牛顿实施注射死刑时发生了意外,由于牛顿身高6英尺,体重达265磅,难以找到其静脉,死刑执行组在他胳膊上反复寻找合适的、能扎进针头的静脉,期间至少用针头扎了lo次,注射以后牛顿持续了16分钟才死亡。俄亥俄州惩教局发言人安德烈·迪安称由于牛顿过于肥胖。其静脉难以寻找。因死刑犯身体差异延长执行时间的现象较为普遍。毕竟每个人身体状况存在差异,即使平时因疾病需要注射药物,寻找不到血管、病人紧张而扎不进针、针头跑偏的情形也比较常见。而在执行死刑时,死刑犯一般都处于焦虑、恐惧的状态,这种情况下人体肌肉会高度紧绷,使扎针变得困难;行刑者虽然受过一定专业训练,但毕竟执行死刑是致死行为,紧张也在所难免,有可能影响注射执行的准确,带给死刑犯心理上的极大恐惧和身体上不必要的疼痛。
在美国,由于注射死刑中出现的种种异常情况,许多人认为注射是不人道的执行方法,已经属于残忍的、异常的刑罚,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不得实施残忍的、非寻常的刑罚”,因而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裁决注射执行死刑违宪。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做出裁决:注射执行死刑并不违宪。虽然最高法院对此做出法律上的定论,但美国对注射死刑的争论目前依然在激烈地持续着。
二、我国注射死刑适用现状
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标志着立法正式确立了注射死刑的地位。目前,在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情形下,注射死刑顺应了国际公约最大限度减轻受刑者痛苦的规定,是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转变,也是我国法治和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1997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只有短短十三年历史,与有几十年历史的枪决相比,注射死刑还有待发展,虽然近年来司法机关大力推广,但目前还只是在我国某些地区使用,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为了规范注射死刑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地注射死刑程序等事宜进行了统一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二是有经过专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据现场观看过注射死刑的媒体报道:注射死刑执行分为三步,首先由执行法警将死刑犯固定在注射床上,第一步:打“通道”。“专业通道人员”将针头扎入死刑犯的静脉血管,这与平常打吊针时进行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该过程在执行过程中被称为打“通道”,打“通道”的人即被称为“专业通道人员”,他们经专门培训上岗,基本保证万无一失。此步骤是整个执行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步骤。第二步:注射药品。执行过程需要注射两针,采用的药品分别被称为“1号药”和“2号药”。启动注射泵,执行人员对其进行适当调节。待执行号令一发,执行人员的手指在“注射键”上向下用力,“l号药”即刻进入死刑犯体内,随着注射泵压力器的起伏,“2号药”也紧随其后注射进死刑犯体内。几秒钟后,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嘀……”,紧接着,仪器里发出连续不断的电子声。此时,打印机开始工作,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三步:死亡确认。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昀由于客观原因影响,不同地区在执行注射死刑的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包括三个核心重要步骤:一是由专业人员将针头扎入死刑犯的静脉,连接好药物;二是由司法警察启动注射泵,将药物注入死刑犯体内;三是由法医确认死亡,注射执行就此完成。我国也发生过注射执行意外:杭州中院执行注射死刑时,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后来杭州中院找到被誉为“中国注射泵之父”的浙江大学某医疗仪器公司罗建明高工,请其研发高速执行泵。1999年6月,中国第一台高速执行泵在杭州诞生,但在使用第二次时又出现了问题。l号药的残留部分与2号药一接触马上产生凝结,堵住了输液管,在执行泵继续推进2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哏然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注射死刑中的意外只是个别现象,但无疑使注射死刑的可靠性、人道性有所降低,无法体现其更小痛苦、更快死亡的优点。因此,迸一步完善注射执行程序,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对于推动注射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注射死刑的完善
就我国注射死刑现状以及美国注射死刑存在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注射死刑,使其真正成为更小痛苦、更加人道的行刑方式。
首先,要辩证地看待注射死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在不断高涨的世界人权运动推动下,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但出于我国现实情况,死刑还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得到保留。因此,选择适用产生更小痛苦,使死刑犯更加从容,更能体会人格尊严的行刑方式,以体现刑罚的人道,保护死刑犯应有的权利,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注射死刑一经在我国推出,便受到了各方面广泛的赞誉。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具有许多优点:执行相对较为秘密,不像枪决那样兴师动众,有利于死刑顺利执行;场面相对比较温和,不会出现死刑犯脑浆迸裂、面目全非的现象;能够给死刑犯保留完整的尸体,符合国人传统的死葬观念;由于死刑犯的器官受到注射药物的浸染,还能够有效杜绝非法摘取死刑犯器官的情形。注射死刑的这些优点相对于枪决而言,无疑是行刑方式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社会上却有盲目推崇注射死刑,夸大其效果的倾向,认为注射死刑是一种完美的执行方式,不会对死刑犯造成任何痛苦,而且成本低廉,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然而,美国注射死刑中的异常现象和我国执行中出现的意外说明,寻找一种完全没有痛苦的行刑方式是很困难的,注射死刑同样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注射死刑也是如此,我们应当辩证看待,冷静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努力将注射死刑造成的痛苦降到最小。
其次,选择更符合人道要求的药物。目前我国注射死刑中使用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研制。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人介绍,经过反复论证,并委托国内权威的研究机构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按照合法、高效、安全、低毒的要求,反复筛选最终确定药物组方,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药物经过了成都、杭州、青岛、昆明等地法院的试用,罪犯注射后无痛苦、无抽搐及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的性能。一般根据死刑犯的体重情况,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要数分钟时间。圈出于对药物配方保密的需要,外界并不确切了解使用药物的具体成分,因此无法从药理上对其评价。但据有关人士透露,我国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药品,是非剧毒性药物,而是采取麻醉及致死药物,使死刑犯没有痛苦的感觉。在注射药液是用毒药还是麻醉药的问题上,当时曾有过分歧。毒药死亡快,价格低,但可能会让受刑者感到痛苦,而用麻醉药虽然死亡慢一些,价格高一些,但不会给受刑者带来痛苦。最后统一了意见:用麻醉药。通过静脉注射,麻醉心脏,使受刑者迅速陷入昏迷直至死亡。唧由此得知,我国注射死刑使用的药物以麻醉药为主,这与美国注射死刑使用的硫喷妥钠、泮库溴铵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因为后两者也是麻醉药品。从药理学角度看,使用麻醉药品能造成人肉体麻痹,却不影响神经知觉。2004年11月,联合国文化与政治权利特别报告员冯·博文曾对北卡罗来纳州向美国政府所作的药物学报告予以关注,他称“尸检发现,注射毒药后尸体中巴比妥酸盐(barbiturate)的含量有较大程度的不同……如果使用的麻醉药物不足以致死或者丧失意识,那么使用泮库溴铵会使被执行人在有意识的状态下,以较大风险承受麻痹以及氯化钾带来的窒息死亡。容易造成执行中遮蔽受刑人的痛苦,营造平静的表象。”也就是说,如果使用麻醉药不当,受刑人表面上并无痛苦的征兆,但大脑和神经却仍有意识,能感受到疼痛的存在,却因为肉体被麻痹而无法表达这种疼痛,于是给外界造成注射死刑不会产生痛苦的假象。在同样使用麻醉药物致死的情形下,我国注射死刑是否会也出现美国那样的非正常现象呢?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我国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需要联合医学机构进一步评估注射药物的效用,或者通过实验研制出更有效的药物配方。在医学科技较为发达的当今,通过选用有效药物,实现注射死刑产生最少痛苦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再次,提高执行准确性以体现注射死刑的人道。注射死刑最终由人来实施,执行主体的专业水平直接关系着注射死刑能否顺利达到预期效果。美国的注射死刑已经证明,非专业的执行主体容易产生执行错误,造成受刑人极大痛苦,使注射死刑变的极不人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注射死刑的药物和一次性器材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放,所以在执行注射死刑时,执行人员主要进行的是静脉扎针、输入药物、确定死亡等技术性工作。而执行人员则包括司法警察,法医,甚至还有普通医生。注射死刑由谁来执行,实践中各地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是法警,有的地方是法医,有的是从医院请来的医生。如果是由法警来执行,那么在扎针、连接注射药物通道,启动注射泵等环节怎样才能保证不出现操作失误,不会给死刑犯带来痛苦?虽然执行法警要接受相关专业训练,但毕竟不是医疗专业人员,也很少进行注射死刑,能否胜任这项技术水平和心理素质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值得重新考虑。如果由法医或者医生来执行注射,虽然在技术上有一定保障,但是否也会像美国医生一样面临着职业伦理问题?毕竟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他人生命。在此情形下,需要改变由法警、法医等人执行注射的现状,针对执行具体环节,专门培养一支执行队伍,以提升执行主体专业素质,提高执行成功率。
此外,注射死刑成功率与死刑犯身体条件也有很大关系。不同的体重、体质对药物的反应不尽相同。对于体重过重的死刑犯实施一般剂量,如果药量不够就会产生极大痛苦,备受折磨,往往还需要再次注射,这与注射死刑追求最小痛苦的目的相去甚远;如果注入过量药物以达到一次致命,则容易引起药物副作用,也会留下只一味追求死亡结果而不顾死刑犯感受的印象,不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基本人权。所以,在执行注射死刑时,根据死刑犯的客观情况,区别对待,使用适当剂量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借助科学手段,通过实验找出最佳匹配剂量,实现行刑个别化,以体现注射死刑人道的一面。
美国注射死刑之争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李坤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刊名:社会科学家2010 (5)
英文刊名: SOCIAL SCIEN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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