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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精神与志愿服务立法

志愿服务精神与志愿服务立法

――应尽快制定《志愿服务促进法》,保障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发展

莫于川

 

在又一个世界志愿者日到来之际,作为曾参与志愿服务立法研究起草工作的学者,我对制定我国《志愿服务促进法》的有关问题再来谈谈自己的想法,期能引起重视和讨论。

凡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需要有管理和服务工作,良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因素。实践证明,即使当今社会存在着许多国家机关并实施着各类公共管理活动,也即行政管理和服务,即使有了越来越多的商业管理和服务,仍不足以确保社会必然能够健全协调运转;还需要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即社会管理和服务,需要民众的主体性参与,需要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合作。志愿服务就是满足后一类需要的一种机制、一种社会活动形式。简言之,当今世界需要行政服务(政府机制)、商业服务(市场机制)、志愿服务(社会机制)的配合协调,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多样的服务需求,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

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其突出的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古往今来一直受到人们的肯定,现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它是当代的人性向善、参与民主、社会自治、官民合作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一项平凡而伟大的事业。

当今世界,志愿服务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出现了社会化、经常化、多元化、多样化、高效化、规范化、法治化、社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商业管理和服务之外的,最常见、最有效、最有力的社会互助型管理和服务方式,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具有重要意义。现在,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忽视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了,必须重新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发展的课题。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中国人民秉承着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志愿服务活动在我国具有本土思想资源和现实工作基础。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于1963年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自此“学雷锋、做好事”在中国大地蔚然成风,雷锋精神彰显了千年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但是后来受极左思潮影响,特别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我国社会时时处处以阶级斗争为纲,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遭到破坏,人际关系趋于淡漠或趋于紧张。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许多地方和领域兴起了志愿服务活动。我国的志愿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政府组织和民众行动紧密结合,已获得相当的发展。这表现为现在不但有大量的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还有上亿的未成年人经常参加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从自发的便民服务到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从5.12汶川大地震到2008年夏季奥运会、残奥会,再到刚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无数志愿者参与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志愿者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展现在救灾现场和大型赛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深感动中国、感动世界,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起着重要作用,受到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热情褒奖。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理解程度、公众参与程度和法律保障力度仍然明显不足,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亟需解决,凸显出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保障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

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热情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服务精神理应受到社会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为此,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即志愿服务法制。实践证明,志愿服务法制不仅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更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组织的有效管理,促使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积极履行职能,从而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把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因此,通过专门的志愿服务立法来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一个世界潮流。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制定了志愿服务的专门立法,联合国还通过决议把每年的 125确定为“国际志愿者日”,这对于各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不断努力,迄今大陆地区至少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广东、山东、福建、河南、黑龙江、吉林、宁夏、湖北、江苏、北京、浙江、天津、上海、海南、新疆、河北、四川、江西)、10个市(宁波、杭州、抚顺、银川、成都、深圳、南京、济南、青岛、淄博)出台了志愿服务立法,港澳台地区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促进政策,这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而且新一轮的志愿服务地方立法和修法进程也已开始。例如成都、广东等地方就已经或正在修订当地的志愿服务立法。

以北京的志愿服务活动和地方立法为例。志愿者牵手奥运会,已经成为奥运历史上的一个恒久亮点。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取得了巨大成功,为北京市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北京不仅是我国志愿者数量最多、志愿服务组织最密集、志愿服务活动最活跃的一个特大型城市,也是我国志愿者需求量最多的一个特大型城市,仅2008年北京奥运会就使用了10万赛会志愿者、40万城市志愿者、上百万社会志愿者提供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范围广、难度大,志愿服务工作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力度很大,更需要通过加强志愿服务立法予以保障以推动志愿服务志愿稳健发展。在此背景下,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得以在北京奥运会前出台,于 2007125(国际志愿者日)起施行,及时地为奥运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证明,奥运志愿者不仅是北京的形象大使,更是中国的形象大使;不仅是和谐世界的和平使者,更是沟通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群之间的心灵桥梁。奥运志愿服务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保障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顺利举行,扩大了北京志愿者的社会基础,提高了北京志愿者的组织程度和社会认知程度,促进了志愿者标准与国际接轨,推动着北京的志愿服务向着社会化、经常化、多元化、多样化、高效化、规范化、法治化、社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当中,北京市的志愿服务地方立法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不仅如此,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成千上万的志愿者踊跃前往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其精神和事迹感人至深的同时,由于有关立法相对滞后等多方面原因,在抗震救灾过程中也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管理和法制保障方面留下了许多教训。此类巨灾救援、大型赛会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动员工作的许多经验教训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志愿服务法制亟需加强和完善,才适应经济快速增长期和社会转型发展期的社会管理需求。简言之,在已有比较丰富的志愿服务专门地方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抓紧制定、尽快出台中央层次的志愿服务立法,而且最好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我国《志愿服务促进法》。在这个问题上,须要深化认识、形成共识、统一行动,以利于推进这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社会立法,更有力、更持久、更有信心地推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在我国,制定全国适用的志愿服务立法,需要借鉴地方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应当坚持“保障志愿者权益、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在厘清关键概念、完善制度框架、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柔性管理、明晰各方责任、健全保障体系、规范服务协议、规范招募程序、规范基金运作等关键环节,勇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才能依法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发展。

为此,当下须要认真研究解决好两大方面的现实课题:一是夯实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基础。也即深入认识志愿服务立法的动因、条件、目的、功能、历史等理论问题,正确定义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立法、志愿服务协议等基本范畴,为解决好志愿服务立法的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二是搭建好志愿服务立法的制度框架。也即科学地构建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和基本制度体系,包括志愿服务的体制、机制、主体、行为、程序、风险、监督、责任、救济等一系列制度环节,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因此,也就须要考察借鉴域外的志愿服务立法经验,特别是重点考察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志愿服务发达国家在志愿服务立法领域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比较分析,以扩展研究解决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实际问题的视野和思路。

志愿服务是一项平凡而伟大的事业,志愿者是一个平凡而伟大的群体,志愿服务立法是这项事业不断发展、这个群体不断壮大的可靠保障。一个志愿者的力量或许是有限的,但通过立法建制和宣传教育,开启心扉、扩展视野、增加自觉、增强能力之后,千千万万志愿者形成一个强大的群体,他们的激情燃烧和依法办事,具有温暖人心、动员社会、撼天动地的巨大力量,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重要元素。笔者热切期盼着《志愿服务促进法》早日出台!衷心祝愿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发展!

 

说明: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主持完成志愿服务立法研究课题和北京奥运会志愿者风险问题研究课题,参与《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研究起草工作,主编《志愿者简明手册――以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为样本》和《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