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20世纪90年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脉络与学术图景
张 震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重庆 401120)
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已经10余年,宪法学界在经过80年代的思想解放和学术积累以后,进入了一个学术喷发期,在近三十年中的中国宪法学术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占有重要学术地位。
一、发展脉络
整体上看,90年代的宪法学呈现各种观点交锋、碰撞的景象,对近年来的宪法学术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据笔者统计,在有较大学术影响的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宪法文章有300余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94年―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篇,《法学研究》94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15篇,《中国法学》90―99年发表的宪法文章共36篇,《中外法学》94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2篇,《法学家》94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1篇,《法学评论》90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41篇,《现代法学》90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43篇,《法商研究》94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9篇,《法律科学》90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39篇,《政法论坛》90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20篇,《法学》90年―99发表的宪法文章共65篇等等。代表性的著作有:徐秀义、韩大元著的《宪法学基本原理》,张庆福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宪政论从》以及李步云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等等。
为了更集中地展现20世纪90年代中国宪法学发展的景象、过程及脉络,笔者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关键词进行一定地概括和分析。
1、宪法学体系
宪法学体系是构成宪法学学问及学科的各要素的有机联系着的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宪法学体系这一词汇出现的频率是非常之高的,这是经过改革开放10余年来,宪法学学术积累和反思的集中反映,据笔者统计以宪法学体系为题目所发表的较有影响的文章有不下十篇。有学者主张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在该学者看来,所谓社会权利是指一定社会一切权利与权力之总合,社会成员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其两个基本构成方面。该学者主张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分析阐释各种宪法现象,用其贯穿和展现既有全部宪法学范畴;按分析社会权利展现的社会权利关系体系逻辑结构的要求,对现行宪法学体系的内容进行丰富和补充。在此观点基础上,宪法学新体系的范畴架构应该包括基石范畴、基本范畴和普通范畴。社会权利是宪法学新体系的基石范畴。宪法学新体系的基本范畴包括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社会剩余权利、社会整体权利、法律义务和宪法。有学者针对此观点,从社会权利概念本身、社会权利分析方法以及社会权利宪法学体系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社会权利分析方与其说是一种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理论。总的看来,按社会权利分析理论构建的宪法学体系既能包容原有宪法学体系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又有所突破有所创新。除了围绕是否以社会权利分析方法来重构宪法学体系以外,也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出发来讨论宪法学的体系与范畴。有学者认为,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是构成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五个基本范畴。
2、良性违宪
“良性违宪”是20世纪90年代激烈而又广泛讨论的话题之一。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良性违宪事件。所谓良性违宪,就是国家机关的一些举措虽然违背当时宪法的个别条文,但却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良性违宪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和我国立宪制度的不完善。另外,良性违宪也有限制,即存在时间上的限制和需要一个权威的违宪鉴定机构。有学者提出反对“良性违宪”,认为,就本质而言,一切违宪行为都是危害人民根本利益的,都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良性违宪”也是违宪,同“恶性违宪”没有实质差别。“良性违宪”比“恶性违宪”更可怕,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可期望法外解决。有学者加入了“良性违宪”的讨论,认为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与违宪状态应作区别。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政价值的尊重与维护是一项基本的要求,改革的措施应具有合宪法性基础。有学者提出,要区分“良性违宪”现象和“良性违宪”理论,“良性违宪”理论表现了人治社会法律观对宪政与法治道路的拒斥,“良性违宪”现象表明我国宪法与社会变革之间存在着异常紧张的关系,需要对我国的宪法制度作出反思。
3、经济宪法
在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注重从不同的视角研究宪法,其中,宪法的经济属性以及经济宪法的概念被多次提及。有学者认为,经济属性是宪法的基本属性之一,对宪法经济属性的认识是科学、完整宪法观的一部分,有利于科学地把握经济发展与宪政制度创新的双向供需关系。有学者更是明确地提出了经济宪法学的概念。该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市场体制的孕育成长需要宪政制度的协调配合。将视野局限于政治宪法、过于注重定性分析的传统宪法学理论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建设与宪政建设同步发展的要求。经济学与宪法学对各自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使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与融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经济宪法学的产生乃是这一历史过程的逻辑结果,是宪法学对经济学挑战的积极回应。
4、宪法解释与宪法诉讼
宪法解释与宪法诉讼是一对存在密切关系的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在80年代观点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学者撰文专门探讨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宪法解释既不可能绝对客观,也不应成为解释者的主观“恣意”,我们只能寻求一种相对客观的解释。这就需要约束解释者的主观性,包括制宪者意图约束、宪法基本精神约束、客观的历史进步方向约束、解释规则约束以及解释者人格的自我约束。至于宪法诉讼,有学者认为,围绕宪法诉讼而建立的宪法诉讼制度, 是任何法制健全的国家所必备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诉讼制度具有客观的功能。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理念的直接体现和维护;有助于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在消除腐败、控制权力的滥用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在维护国家统一、协调国家内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5、规范宪法
20世纪90年代,在宪法学的探索中,还有一个对当时的宪法学界来讲一个相对新颖的概念,就是规范宪法的提出。“规范宪法”是一个国家作为产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独特现象,而未必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的普遍产物。只有通过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这样一个必要的历史阶段,中国宪法最终才能修成正果,成为具有实至名归的规范宪法;而在其间,宪法的变动、尤其是宪法的变迁和宪法的修改这两种形态上的宪法变动现象是无可回避的。
二、学术影响
总结、梳理20世纪90年代的宪法学术,并对近几年的宪法学发展进行对照比较,发现20世纪90年代的宪法学对近几年的宪法学术发展产生了广泛深入的影响。
1、宪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化雏形
20世纪80年代宪法的研究方法以阶级分析法为基本方法,对宪法自身的研究主要是注释式的研究。而20世纪90年代的宪法研究方法呈现出多元化的雏形。有学者主张将宪法学的学科专门分析方法从阶级分析方法改造成社会权利分析方法。有学者初步提出了规范宪法的概念,这与其说是一种概念,不如说是一种研究方法,而且21世纪的宪法研究也显示了规范宪法分析方法的使用及日益成熟。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宪法研究方法多元化的现象,但是这些方法本身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因此只能说是雏形。
2、宪法研究风格的初步形成
宪法学的研究风格是学者个人乃至学者群体在一定时期内研究兴趣、研究方法等的综合反映。20世纪90年代,随着为数众多的、有较高学术素养和学术使命意识的中青年宪法学者走到宪法研究的前台,宪法的不同研究风格开始初步形成。如有的学者学术兴趣流连在宪法与法理之间,重于宪法基本理论的宏观研究;有的学者重视宪法文本、宪法规范的研究等等。
3、宪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与国际眼光
宪法学的研究,必须根植于本国的法学土壤,立足解决本国的宪法问题,这是一国宪法学体系形成的内部要求,也是宪法具有实践属性的基本反映。因此有学者主张,中国宪法学的发展需要以中国社会自身的条件与需求为基础, 使之成为解释与解决中国社会宪法现象的学说。21 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中本土化将成为表现中国宪法学本质特征与学术风格的重要内容与标志。但是,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发展, 宪法学研究走向国际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国宪法学本土化与国际化是同时存在的现象, 对于宪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宪法学研究也必须具有世界眼光。宪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是主体意识的反映,宪法学研究的世界眼光是开放心态的要求。宪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和世界眼光不但不矛盾,而且相得益彰。
4、宪法专题研究的展开
专题研究是深化宪法研究的基本要求和标志。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宪法专题研究几乎没有展开,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展开了一些专题研究,如宪法学体系的重构、经济宪法、宪法诉讼、规范宪法等,这既是宪法学发展的反映,也推动了宪法研究的深化。21世纪初期,有三位学者共同完成的《宪法学专题研究》一书就是对宪法专题研究一定程度上深化的成果。
三、学术图景
20世纪90年代的宪法学对本世纪初期宪法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上,新世纪的宪法发展会展现以下几个图景。
1、注重对宪法文本的研究
宪法文本是宪法规范和宪法条文的综合体现。一国的宪法文本既包含普适性的宪法精神、宪法价值,又规定了该国的宪法制度。宪法根本法功能的发挥以及法治国的建设,宪法文本是基础和前提。注重对宪法文本的研究,会形成对宪法文本的了解、对宪法的尊重以及宪法研究的科学客观的态度,也是解决本国宪法问题的基础和根本。
2、重视宪法解释的功能
由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解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现实和宪法文本之间的不一致是比较客观的现象,因此重视宪法解释的功能更具有实际意义。有学者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解释的功能主要在于:宪法解释有助于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有助于通过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规范的社会化;有助于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3、加大基本权利研究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宪法的两大基本范畴,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本关系来看,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公民权利,因此说,公民权利是宪法本身和宪法研究的基石。但是在以往的宪法学研究中,公民权利并不占有突出部分,包括20世纪90年代的宪法研究尽管关于公民权利的研究有所增加,但比重仍然较少。笔者认为,在21世纪宪法的学术发展中,应加大基本权利的研究。这至少存在两大基本功能,一则,公民基本权利研究是区分宪法学科和与宪法相近的学科如政治学、法理学等学科的主要标准,把研究重心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上,有利于体现宪法学独立的学科价值。二则,我国处于大的社会转型期,有关基本权利的、含有社会冲突的宪法事例大量存在,加大基本权利的研究,能够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体现宪法的学术实践性。有关基本权利研究的课题,既包括基本权利的理论,也包括具体的基本权利,如环境权、生活保障权等社会权利,甚至一些传统的自由权利仍然存在研究的价值和空间。
4、关注宪法事例
有学者曾指出,将宪法归于理论法学是欠科学的。宪法作为根本法,主要规定了国家根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各项基本政策等内容,这中间确实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解决,但这些规定都是很具体的,是需要去实施的。如果将宪法局限于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的范围,否认或无视宪法的应用性,势必会削弱其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不利于宪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宪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包含着宪法规范的宪法文本,宪法规范必然具有实践性,因此宪法学是批判性和实践性矛盾统一的学科。宪法事例是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中国社会变革时期的基本价值观的变化与社会主体对宪法的需求与期待。有学者认为,通过近几年出现的宪法实践中的个案,社会成员们开始认识到宪法与自己生活之间的利益联系,从宪法生活中的被动角色变为积极发现宪法问题,并以个体的力量推动宪法实践发展的积极角色。最近两年,中国宪法学会在每年年底公布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宪法事例研究日益成为宪法学新的研究热点。
作者简介:张震(1977―),男,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发表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