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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在“体系化”与“碎片化”之间

在“体系化”与“碎片化”之间

韩秀义

黄宗智 教授曾对中国问题的学术研究做出过如下的评价: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中国研究领域都以未能形成自己独立的学术理论为遗憾。在西方入侵之前,中国文明对本身的认识自成系统,藐视其他文明。但是到了近现代,这一认识全面解体,逐渐被西方认识所取代。国内外中国研究也因此普遍从西方理论出发,不少学者甚至把它们硬套于中国实际,结果使相关研究不时走向歧途。另一方面,反对这种以论带史倾向的学者,或者是提倡本土化的学者,又多局限于经验研究,罔顾理论,或者干脆认同于传统中国文明。(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0页。)如果以(1978――2008)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研究状况对 黄宗智 教授关于中国问题研究的断言进行个案式检验,那么可在相当程度上坐实 黄宗智 教授的学术判定。

按照研究依据与制度取向把中国宪法理论研究进行归类,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前后相继的研究模式,即“体系化”研究与“碎片化”研究。所谓“体系化”研究,其核心是将西方的政治与法律文明定位于一种普世文明,进而为改造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架构提供体系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设方案。相对于中国宪法理论研究而言,主要有这样一些理论观点与制度设想:其一,鉴于西方宪法的法律化实施特征,因而主张中国宪法也具有相应的法律品性,同时提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各种制度主张;其二,鉴于西方宪法的高级法特征,因而主张中国宪法也具有至高无上的特质,因而提出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其三,鉴于西方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格局,因而也主张中国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其中的典型制度设想就是司法独立;其四,鉴于西方公民可以依据宪法文本与相应机制主张宪法权利与救济被侵害的宪法权利,因而主张在中国宪法的制度框架内也应该设置相应的宪法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如宪法诉讼制度。参照或遵从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的理论体系的基本目的是主张移植西方相关的宪法与法律制度,进而达到政治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权力分立与制衡、公民权利获得宪法保障等政治与法治建设目标。客观而论,虽然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这种“体系化”研究深具西方中心论的色彩,但无可否认的是,依据“体系化”的西方政治与法治理论对中国宪法问题的诊断在价值层面还是切中要害的,可问题在于,诊断正确而治疗方案却没有效果,其具体体现就是三十年来所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效果。造成这种悖论的原因之一即价值判定与制度设想所依据的理论体系是西方的,因而没有同中国问题的实际发生契合。

或许是出于对自由主义式的“体系化”研究模式的反对或反拨,一些宪法学者开始转向对中国具体宪法问题的研究与关注。这种研究模式的核心特征是,就中国政治发展与法治建设进程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先做“切片式”的处理与观察,然后解析“病因”,进而提出制度改革方案。但由于这种对中国宪法问题的具体关注是在反“体系化”研究模式的基础上展开的,同时又没有进行相应的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体系的构造,致使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种种研究呈现一种“碎片化”的状态。如果对“碎片化”的研究模式进行更为细致的区分,那么它至少包含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操作式”的制度研究。这种研究类型的基本特点是将观察的领域集中在 “国家机构”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部分,针对该领域所存在的问题首先进行病因分析,然后再给出救治的制度方案,研究内容涉及了诸如宪法实施问题、司法改革问题、人大代表职业化问题、府际关系问题、财政问题、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等。这种研究类型虽然在具体研究指向方面与中国问题相关,但由于缺乏体系化理论的指导,致使这种类型的研究指向多元,进而导致了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策式的研究状态。

第二种类型是“切片式”的宪法文本研究。这种研究类型在“宪法是法律”甚或“宪法是教义”的假定基础之上,力图通过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解读为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提供制度方案。根据“切片”指向的不同,又可将“切片式”的宪法文本研究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宪法文本解释的方向定位于宪法中的“国家机构”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试图解析中国宪法权力制度与权利制度的基本特点与运行方式;二是将宪法文本解释的方向定位于“宪法序言”与“总纲”,从中分析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主权结构与归属问题,提炼中国根本法的构成,并以此评价学者在“国家机构”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领域所提出的种种制度设想;三是将宪法文本解释的方向定位于整个宪法文本,从中勾画出宪法序言、总则、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与国家象征之间的复杂关系。就“切片式”的宪法文本研究的三种类型而言,前两种类型实际上并没有从整体角度来解释中国现行宪法文本,而是将整个宪法文本割裂开来,因此其具有 “切片式”研究模式的典型特征;第三种研究类型从表象看上是一种整体研究,但是由于其缺少了宪法文本规定的两个重要内容,即人民政协制度与中国民族问题,因此,这种表象上的整体研究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切片式”的研究。

从中国宪法学者所运用的研究模式来看,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么是一种“体系化”的研究,但这种理论体系并不是关于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的理论体系,即研究有体系但不是中国的体系;要么是一种“操作式”或“切片式”的研究,但由于缺乏应有的理论体系指导,致使种种研究呈现“碎片化”的趋向。这种情况就是 黄宗智 教授进一步指出的中国研究领域存在的对立状况:一是西方化与本土化的对立,现在已经高度意识形态化和感情化,成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一是与此相关大理论和经验的对立,等于是把理论和经验截然分开。所以,我们必须要超越这两种对立,做出有目标的选择和融合,并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理论。(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第440页。)相对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研究,就是要超越于“体系化”研究模式与“碎片化”研究模式的对立,从而构造一种关于(而不是“有关”)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的新的理论体系。

对于这种新的理论体系的寻找与探询,可以在既有的“体系化”研究模式与“碎片化”研究模式之间展开。这种指向一方面可以使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有“体系”,但这种体系并不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体系,而是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可在坚持对中国宪法具体问题研究的同时,使得这种具体关注在新的理论体系指导下进行,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碎片化”的研究状态。

构造新的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的理论体系,最为重要的莫过于理论体系构造依据的选择与确定。既然是构造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的理论体系,那么关于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发展的基本特点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新的理论构造的现实根据与学术依托。从政治角度来看,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与根本任务就是建设成熟的民族国家,所以,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有机体就是构造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逻辑基点与制度依凭。在坚持“一体”方向的基础上,如果仔细检视中国主权的基本构架,就可以发现中国主权在实证层面呈现为二分状态,即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也可称之为“法律主权”)的两分,其中,政治主权是以中共领导与代表的、由多党参政的组织化的“中国人民”,治理主权是以全国人大为核心的“一府两院”的法律架构。在中国主权的结构中,政治主权优于法律主权,或者说,相对于西方政治主权者的消极作用与隐藏地位,中国的政治主权者始终处于能动的地位,并且具有顽强的政治统摄力。对应于政治主权与治理主权的二分,中国宪法也相应地区分为政治法(即根本法)与治理法(即高级法),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序言与总纲可大致归属于政治法,“国家机构”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可大致归属于治理法,其中,政治法优于治理法。对应于宪法属性的二分,中国宪法实施也包括政治性的宪法实施与法律性的宪法实施两种方式,就目前中国宪法实施的状况来说,宪法的政治性实施居于主导地位,其核心表现就是30年来中国宪法序言的变化,这种变化也表征了政治主权者对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的构想与筹划。对应于宪法实施的方式,中国的宪法审查也包括政治性宪法审查与法律性宪法审查两种机制,其中,政治性的宪法审查居于主导与统摄地位,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以政治主权者事前的鼓励与许可、事后的默认为“审查”方式。这就是基于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现实所构造的“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

就“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而言,与其说它是一种价值现行的理论体系,不如说是一种以描述――解释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其中也包含了卡尔·施密特意义的政治决断与宪法规范内涵。当把“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视为描述――解释的理论体系时,实际上是说该种理论体系首先并不以改造中国政治与法律现实为使命,而是试图通过描述――解释的方法,将中国宪法问题所处的理论与现实环境梳理清楚,这也就是 许章润 博士对中国第五代法学家或法律公民使命的“规划”,大体有三:首先,进一步梳理事实,从法律视角摸清“中国问题”,即在全球化视野下,超逾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审视中国社会与文化,认识和厘清当下中国的社会――文化特性,特别是“法律国情”;其次,进一步提炼法意,从法律视角摸清“人生问题”,即在全球化视野下,超逾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审视中、西文明交汇格局下中国文明的人生理想与人生态度,梳理中国文明关于人性与人类形象及其超越之道,以及中国人文的价值理性及其法律展现的诸多思虑;最后,在继续接引西方法制与法意的有益成分的同时,第五代法律公民对于中国传统法制及其精神向度细予梳理,深予探究,实为当务之急,也是创造堪称现代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必要前提。(参见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0页。)

既然“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的首要任务在于描述,那么就应该将事关中国宪法的所有问题都归摄到描述的范围,而不应有所遗漏;既然描述后需要对问题进行解释,也就意味着对“问题”要进行宪法层面的定位,使之获得明确的宪法理论说明。可以说,目前中国宪法研究的两种模式都存在着缺漏,比如对中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研究的忽视。尽管在学术界并不缺乏对人民政协制度改革的各种设想,诸如“议会说”、“制度说”与“协商民主说”,但这些设想都缺乏对人民政协的描述与解释,而按照“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就可以明确地将人民政协定位为“中国政治主权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解释或定性事实上为人民政协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本前提。再比如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类型的学术归纳,现有的宪法学权威教材都将属于政治主权领域的中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遗漏,可这些规范性文件明明在发挥着政治宪法的作用,而按照“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就可以将中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归入政治性宪法渊源体系之中。

在这个意义上,描述――解释的宪法理论体系并没有将既有的宪法制度想象成“尽善尽美”,而是说要改革宪法制度,前提是要把宪法制度“实际是什么”之类的问题解释清楚。为了描述与解释,方法就需要的有用(而不是“装饰”)与多样(而不是“整齐划一”)。关于宪法描述与解释方法的多样性需要,也是对晚近某些学者对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纯粹化”追求的批判。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纯粹化”追求,无非就是主张采用“宪法解释学”(凯尔森意义上的)的研究方法。依据“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不是不可采用,但鉴于中国主权的二元架构以及宪法的属性特征,这种方法也许只能在治理主权领域才能发挥作用,而在政治主权领域,宪法研究的方法很可能是集合性的,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历史学、文化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应该被采用。另外,纯粹或单一使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也可能会得出有违常识的结论,比如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架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中国宪法理论研究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在知识累积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这些知识实际上已被“体系化”与“碎片化”两种对立的研究模式所区隔,从而不能形成内在的知识联动。要打通区隔形成内在的知识联动,就需要在“体系化”与“碎片化”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去构造一种既包含总体性中国问题要素又不缺乏对中国具体宪法问题关注的理论体系。担当构筑一理论体系任务的中国宪法学人,既需要纯粹的学术眼光,又需要恒久的学术耐心,更需要成熟的政治意识与智慧。或如 冯象 博士在评价中国法学三十年时所说,中国法学,至少其前沿精英,就应当在拒绝学术腐败的同时,培育强烈的政治意识,关注民族利益,敢于担当历史责任。像 王元化 先生一样,把理论探讨的出发点放在中国现实,而非任何“国际规范”或“普世价值”。如此,法学才能触及历史真理,即上升为史学而承载民族精神,加入一个伟大的学术传统。(参见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于《读书》,2008年第9期,第27页。)

 

作者简介:韩秀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