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政评论 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

公平与效率: 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矛盾

公平与效率: 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矛盾

 

文正邦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要: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 它乃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价值体现和反映。人类社会从实体上看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其不断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演进; 而从价值形态上看, 人类社会则是由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运动及其重新组合推动其递进发展, 并使每一社会形态呈现出阶段性发展和演变。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矛盾体现在我国社会有着深刻的经验和教训并亟待进行调整; 而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它就转换和体现为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尤其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 公平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 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 和谐社会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就是科学地揭示了整个自然界和社会界都贯穿着支配其运动变化发展的基本矛盾。恩格斯在其《自然辩证法》中实际上就睿智地阐明,整个自然界是贯穿着吸引与排斥的基本矛盾运动;1 至于整个社会界,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则更是深刻地揭示了是贯穿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运动。然而,社会界与自然界之显著不同在于,社会界存在价值问题和价值关系―――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便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它乃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价值体现和反映。

 

一、公平与效率之为人类社会基本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的根据和意义

 

效率是标示投入与产出之比的概念,社会生产力运作和发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效率的增值,即如何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效率与其运行的结果状态即效益紧密联系,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公平,可以顾名思义地理解为社会成员公正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公正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权益;所以公平与公正、平等、正义等价值范畴紧密联系。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然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增值与扩升。封建社会之所以取代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取代封建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所以必然要取代资本主义社会,均因为前者比后者都更加有效率和更加公平;人类社会之所以要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展到阶级社会,也因为阶级社会比原始氏族社会更加有效率和形成了新一轮的公平。

 

阶级社会的出现是伴随着金属工具取代了效率十分低下的石器,并有了农业和手工业同畜牧业以及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的分工,因而有了剩余产品以及科学和文化的发展,才得以告别了原始社会中经常可能发生一大群人(乃至于整个氏族或部落)因衣物及食品匮乏而挨冻受饿甚至被冻饿至死的境地;从而也就从原始的公平―――恩格斯称做“原始的平等”(实则是平等地普遍极端贫困,平等地普遍挨冻受饿甚至被冻饿至死)进展到虽然多数人受少数人的剥削和压迫,但却有了一定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权利的阶级社会的新一轮的公平。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把原始社会归入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把阶级社会归入文明时期。

 

封建社会之所以优于奴隶社会,是因为封建社会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使奴隶转变成了农民,摆脱了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甚至生杀予夺的绝对人身依附地位,从而一定程度增强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更有效率和更加公平。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优于封建社会,一方面,正如恩格斯所指出,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创造了比以往社会的总和还多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力;另一方面,不仅形成了在雇佣劳动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以资本主义社会比封建社会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公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所以优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发达的生产力,而且要消灭剥削以实现共同富裕。所以我们要从以往那种僵化的被扭曲了的社会主义进展到改革开放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更是达到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社会,是每个人的能力、才智、个性都得到充分发挥的“自由人联合体”,也即是效率和公平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并实现了辩证统一的“大同”社会。

 

由此可见,人类社会从实体上看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其不断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演进;而从价值形态上看,人类社会则是由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运动及其重新组合推动其递进发展,使其从一种社会形态进到又一个更较理想、合理的社会形态;同时每一社会形态中,也由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运动及其重新组合推动其呈现出阶段性发展和演变。每一新的社会形态及其发展阶段的出现,从价值形态上看,都既是效率与公平这对价值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又是它们重新组合而形成新的对立统一关系(即在新的社会统一体中达到新的平衡)之所使然。所以,每一新的社会形态及其发展阶段都会有新的不同发展水平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以及不同广度和深度的社会公平递进出现。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者始终坚信,资本主义社会必定会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替代,即便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及相当长的发展时间,也即便是它会拥有较现在更高发展水平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以及更加完备的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而使其会有更高程度的社会公平出现,2然而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深层次矛盾,必然会最终激化而被比之更有效率和更为公平的新的社会形态所代替。不管这种社会叫做社会主义还是共产主义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人类社会必定会进一步发展到更加理想、繁荣、富足、合理的社会,也即效率和公平比以往任何社会都极佳极优化的社会。当然,人类到达这种理想社会的时间可能会很漫长久远,并可能会有反复和曲折,但这一发展大趋势和世界潮流定是不可逆转的

 

二、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矛盾在我国社会的体现及其调整

 

1957 年后,我们所犯的一系列“左”的错误是同不正确理解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分不开的。一方面,其所追求的效率是虚假的效率,是拔苗助长的效率,是假、大、空的效率,是农业空想社会主义的效率,是小资产阶级急性病和狂热病的效率,因此只能导致无效率或极低的效率;而且给国民留下了弄虚作假、不讲诚实信用的遗害和流毒,使我们至今也难以消除。另一方面,在这种效率观和效率实践的基础上其所追寻的公平,也只能是虚假的公平或极低水平的公平,是企图消灭被称做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商品、货币的“公平”,是吃农村公共食堂的“公平”,是大家勒紧裤腰带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平”,是“不患寡、只患不均”的封建意识和小农思想滋长的平均主义的“公平”。显然,这种“公平”得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并不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这是假社会主义,是僵化的社会主义,因此它必然要被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主义所代替。

 

当然,公允而论,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社会公平,在一定意义上或一定角度看仍然是相当有成绩的。例如干群关系、党群关系比较好,“官”“民”之间、各个阶层之间生活水平差距不大,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平等。因此贪污腐败现象少,党风、社会风气较正。这些是引起我们今天都在时时怀念的。但对此也应该有冷静而科学的分析,即应看到:其一,这种公平和平等是建立在低效率、经济发展低水平的基础之上的,资源少,普遍穷窘,就不容易滋生贪腐之风;其二,“阶级斗争为纲”的弦绷得紧,经常有搞政治运动的压力,也促使了人的思想和行动不易犯规和出轨;其三,当时党和政府对青少年及人民群众的思想品德教育从效果上看是抓得紧、抓得好的,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而这些都被文化大革命搞乱了、搞糟了。所以,对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发展道路、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等,也不能一概否定,而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辩证分析。

 

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和法制,使中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经济效率和新形势下的社会公平,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公民享有了更加广泛而实际的权利和权益,这确是有目共睹的。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矛盾暴露过程的推移,也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我们推行政策的时序性等多种原因,效率与公平这对价值矛盾之双方的地位和关系也出现了畸轻畸重和相当程度的偏离,从而逐渐积累下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这也是我们不可轻视和忽视的。总的说来,从上世纪80 年代初到90 年代中期,由于首当其冲的是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强经济效益,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作为共同富裕的前引。因此效率被提到了社会首要价值地位,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和原则,这固然是必须的、必要的和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轻视和忽视社会公平,又必然会付出代价。所以从上世纪90 年代后期以及进入本世纪以来,发展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中不断暴露出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形成各种影响和阻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不和谐、不协调的因素,其中最严重的就是社会公平的偏失和疏离,其他众多社会问题和矛盾都是由此引起的。党和政府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确实是抓住要津和不失时机。其核心理念就是要尽力提升社会公平来扭转过去所形成的偏失和疏离,以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更高层次的辩证统一,才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三、公正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矛盾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的转换和体现

 

关于公正、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古往今来学者们自有其各种不同的理解,而当我们换一种视角来看待,未免就会有新的发现。“公正”这一概念,如果顾名思义似应包括“公平”和“正义”这两层涵义,是公平和正义的结合。总之,它们是相互包含且互为因果的。而如果说“公平”主要是(而不是“只是”,以下同理)一个经济学、社会学的概念的话,那么“公正”和“正义”则主要是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的概念,是与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范畴密切联系的。按此思路,如果说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主要是体现在社会的经济基础领域,主要作用于物质文明范畴的话,那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则主要是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领域,主要作用于制度(尤其是政治和法律制度)文明及精神文明范畴。事实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坚持和做到公正和正义,就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因此可以说,公正与效率正是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的转换和特定体现,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公正与效率这对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一番典型分析,以展现这对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重要体现和地位。

 

公正与效率(或者说公正、正义与效率及效益)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也贯穿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始终和法制建设的整个过程。无论是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都既要讲求效率及效益,又必须做到公正和正义,才能顺利实现法律调整各阶段的任务和目的。因为一方面,迟到的公正和正义实乃非公正和非正义;另一方面,单纯地追求效率及效益就可能因枉法而最终丧失效率及效益。而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体现出的社会效益本身就包含着公正和正义的价值内涵,并体现在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

 

譬如在立法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就可以表现为立法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和矛盾。立法不能只求数量,只图快和多,不讲质量,不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忽视法律的公正、正义之核心价值和内容。应该看到,我国法制建设进展到今天,主要矛盾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所依之法质量不高、不理想,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从而难以有效地规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捍卫社会公正和正义。固然,随着我国改革和现代化事业不断深入推进,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任重道远,但并不是法制定得越多越好,须知“繁法扰民,恶法伤民”,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并增强执法效果。因此,增强立法以及执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社会主义法制真正成为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守护神,确是当务之急。

 

又如在执法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的一种重要表现就是行政效率同依法行政的关系和矛盾。行政活动必须要讲求效率,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维护公民权利,不果断迅捷,就会贻误工作,所以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是必需的。行政机关又必须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权是最容易被滥用的,不依法行政,就极可能发生越权、擅权、揽权、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把行政效率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决不能认为依法办事碍手碍脚,依法行政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更不能认为依法办事只是老百姓的事情,依法行政就是用法律来管理老百姓。这些观点显然都是大错特错的。依法治国的重点以及难点是治国者必须依法,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权的掌控和行使者。依法行政当然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求行政行为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都确实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因此从形式上和短期效应上看似乎与行政效率会有所冲突,但是从实质上和长远来看,依法行政不仅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体现行政公正和正义,而且因其避免了行政权的滥用,制止了违法行政行为,并使行政活动有明确可信的法律依据,从而就使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至因滥用权力和违法行政而受到追究和惩治,并赋予行政权的享有和行使以正当性,使其更顺利地运行,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行政效率。

 

至于在司法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就表现得更为充分。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司法作为阻止越轨行为的最后屏障,法律正义的集中体现,必然内含公平正义,它们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的,并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即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须要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正因为如此,司法工作又必须富有效率性和有效性,不能拖拖拉拉,久争不决,贻误国计民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其方式、步骤和程度,都必须兼顾到效率与公正这对价值关系的两翼。尤其是在诉讼活动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表现得更为典型。诉讼活动和诉讼程序显然既要有效率,又应体现公正和公平。诸如在诉讼模式的改革和建构这类复杂问题上也是如此―――应全面地分析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自的利弊,科学地整合双方的优点,从而做到既要有利于惩治和打击违法犯罪,又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诸如此类的问题,学术界已探讨得很多,而且关于司法工作中公正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肖扬院长就曾强调指出并庄严宣告:“公正与效率是21 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可以说,这是中国法官21 世纪的宣言。”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也必须努力做到公正与效率有机契合、相互促进、辩证统一,才能促进和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推进,也才能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实现社会公平。

 

不过,在此需要特别辨明的是: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在法律问题上和法制领域中,其双方的地位究竟是平列的抑或应有主次之分呢?我们认为答案很明确―――在法律问题上和法制领域中(甚至在整个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必须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因为,公正和正义是法的最基本价值或首要价值,甚至可以说是法的价值本质,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的前提。不仅如此, 公正和正义还是社会法治文明及政治文明的当然内涵,是法之最重要象征及其正当性的体现,是衡量法之善恶即“良法”与“恶法”的重要标准。不公正、不正义的法,就是恶法,就是非法,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以否定和拒斥。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辩证法所理解的“和谐”乃是承认差别和对立,包容矛盾和冲突并具有化解机制的和谐。我们所讲求的社会公平是包含合理差别的积极公平,而不至因搞绝对平均主义消解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也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它能够容纳多元的利益、需要、文化及价值诉求,而不是主张无原则的折衷、调和,以至于扼杀了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努力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又需要构建和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政治及文化制度和生活、工作环境与氛围,即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这对价值关系的辩证统一。

 

而且“和谐社会”这一命题本身既内容丰富又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和谐社会”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又是理想社会的价值状态和价值属性,它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而讲求“和谐”、“协调”则又是当前我们各项工作应该坚持的基本价值理念和价值原则,是引导我们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健康发展的重要方法论。而这些都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设想是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思想理论依据的,是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重大思想理论转型―――适应我国社会从急风暴雨式的革命斗争和群众运动时期,转变到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调适与整合各种社会因素及社会关系的时期之深刻变化,其主流哲学文化意识也应当从所谓“斗争哲学”转变到“和合哲学”,其社会发展的着眼点亦应当从“破”转变到“立”。为此,在哲学理论上就需要明确:固然,事物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但是,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而言,斗争性毕竟是手段,同一性才是目的。事实上无论是自然运动和社会发展,都是通过矛盾斗争性(差异、对立)的展开,而不断寻求矛盾的同一性(统一、相互依存和转化),即从一种平衡态(统一体)经过量变到质变不断进展到另一种平衡态,从而推动着自然和社会不断地演化和发展。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同一性也是绝对的,也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甚至是更重要的动力;而斗争性也有其相对性的一面。所以,平时我们常讲的“团结就是力量”,“家和万事兴”,以及“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整体效应,就是体现了这个道理。因此,我们对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这一根本规律的理解和贯彻就不能只讲求“一分为二”,而也应讲求“合二为一”,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时代条件下更需要讲求“合二为一”。而且应该从“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与己斗其乐无穷”的社会和人生理念,转变为天人合一、人尽其能、地尽其利的社会、人生理念和生态观,“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然要求我们在价值观上进行重要的转换和更新,从而建立起“义”“利”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因为事实上,公平与效率并重,或者更具体而言公平、公正与效率、效益并重,在中国传统价值观上即表现为“义”“利”并重,是任何社会要达到和谐状态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代市场经条件下也是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是这样。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唯利是图、崇“利”废“义”的经济,以效益为中心不等于搞金钱至上、金钱万能、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乃至见利忘义;市场经济也必须要靠“义”(法律正义、道德正义)才能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必须坚持效益与合法合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权益,归结到一点就是坚持“义”和“利”的统一,即必须合法合理地寻求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讲诚信,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否则就会扭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国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似应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作出适当的变通、补充和调整,把社会公平提升到应有的重要地位,以便于形成公平与效率并重且均不可偏废的发展理念和原则,并在全社会建立“义”“利”并重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不仅如此,从中央所提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原则、措施和要求来看,实际上也贯穿着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的原则和精神。胡锦涛同志在2005 2 2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会上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级干部“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要“善于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努力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不断前进”等等,显见中央是把如何实现公平的问题摆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因为无论是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是协调利益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等,固然都需要努力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尤其需要切实构建和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经济、政治及文化制度和生活、工作环境与氛围。其中,特别是建立和健全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使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尤应引起重视。改革开放形成了多层次的利益结构和多元的利益主体,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出现了利益关系失衡,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失序,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产生了众多弱势群体,他们是社会分配不公的直接体现和承担者,是制约我国实现现代化的“瓶颈”。因此建立和健全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使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特别是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包括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并合理配置和整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是消除不和谐的因素、部位和环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并有助于健全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以及协调阶层之间和公、私之间的利益关系。

 

再从中央所提出的促进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战略措施和原则来看,实际上也贯穿着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的原则和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既具有大力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以迅速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显著作用,又具有构建和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政治及文化制度和生活、工作环境与氛围的重要意义。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要求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必然需要加强民主法治和道德建设,体现公平公正正义;否则,既不能顺利地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成果也不能得以巩固和深化。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协调进行,并大力实施西部开发、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以及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发展战略,其作用和意义也是如此,而且更明显地体现出对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和意义。可以说,中央提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原则、措施和要求,既是坚持公平与效率这对价值关系辩证统一的结果,又是进一步促进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的原因。

 

由此可见,一个优秀的为政者和管理者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不能仅仅放在效率特别是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上,而且必须十分重视社会公平,并应努力使效率与公平有机契合、相互促进、辩证统一,这也是检验一个为政者和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的关键之所在。效率与公平虽然是一对价值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固然有其相互对立的一面,然而只要我们处理得好,也可以程度不同地达到有机契合、相互促进、辩证统一。效率是公平的客观基础和必要前提,没有效率或低效率,就很难实现应有的公平,所以说“发展是硬道理”,公平是效率的社会升华和扩展,是效率在广大社会成员中获得的良好效果和效应。没有必要的公平,社会就不能保持稳定,就必然会影响发展,冲抵效率;反之,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要素和成员协调和谐,就会有力地促进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为获得更高的效率提供可靠的保证。

 

当然如前所述,讲究公平并不是排斥任何差别,科学的公平观是包含必要的合理的差别于其内;否则,搞绝对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既曲解和亵渎了公平,也会因消融人的积极性而瓦解效率。显然,这是改革开放时代决不可取的。同时,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契合、相互促进、辩证统一,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经济意义的公平包括起点公平(占有权、分配权的平等)、过程公平(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和结果公平(共同富裕)。因此,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契合、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并要有主导者的高度的智慧。一个优秀为政者和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即在于要把握住公平与效率有机契合、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节点即“度”,以利于达到动态平衡。

 

:

1 请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自然辩证法》“运动的基本形式”。例如其中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运动都存在于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中”(第493 页)乃是非常深刻和有远见的,因为不仅无机界而且有机界如生物界的同化与异化作用也是“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的体现。

2 请注意理解和领会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话:“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83 页。

 

 

作者简介:文正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