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阶级;反帝;民族解放;民族自决;民族国家
就理论渊源而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法律思想为指导,且在具体制度构建模式上受前苏联民族、政治理论影响很大,尽管后来根据中国的民族现实和政治现实做了调整。所以要理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渊源,需要涉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观点,乃至前苏联的相关民族理论和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民族治理的具体实际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造性转化和具体制度性调整,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化的一个现实例证。
中国共产党最后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而非照搬前苏联以民族自决、联邦制为基础的民族治理模式;但中国共产党并非自诞生起就主张民族区域自治,其早期的民族治理纲领如许多学者所言有模仿前苏联民族治理纲领的痕迹,也确实提出过联邦制、民族自决的主张。那么,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民族解放与阶级革命等问题的基本看法是什么?我们在今天如何准确把握和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政治意蕴?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前苏联民族、政治理论,对于中国共产党选择适合自身国情的民族治理模式有哪些启迪?前苏联作为一个多民族的苏维埃国家在民族构建构建过程和民族治理模式上有哪些经验教训?
思考上述问题,无论是对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中国共产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的必然性,还是更全面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律理论及其相关政治实践,尤其是把握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坚决与民族分裂分子做斗争的坚定性方面,都具有一定作用,这也是笔者本文的意旨所在。
一、 阶级革命与民族解放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时期,同时也是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时期,英、法、俄几大殖民主义国家对其他国家、民族的掠夺与侵略,使得殖民地人民饱受本国统治阶级与殖民主义者的双重压迫,如波兰的被瓜分,奥地利、土耳其这几个传统多民族大帝国统治之下匈牙利人、斯拉夫人要求民族解放的呼声此起彼伏,再加上流浪了几百年的犹太人的民族权利问题,均使得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马克思、恩格斯,必须深入思考阶级革命和民族解放的关系。如何在其时欧洲复杂的政局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如何确立马克思主义者对待民族、政治、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据统计,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或涉及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文章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360多篇200多万字。”,这也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政治、法律理论的基本体系。
《论犹太人问题》,一般被认为马克思论述民族、政治问题的第一篇重要文献,在《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算是对犹太人问题淋漓尽致的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犹太人问题不仅仅是某一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权利问题,而是阶级压迫问题,所以,政治解放并不意味着犹太人民族问题的终结,民族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人类的全面解放。这被认为是“第一次阐明了民族问题与社会革命的关系,把民族问题的解决与无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了”,即民族解放是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组成部分。
而在《论波兰》的演说中,马克思也指出,“各民族团结友爱,这是目前一切党派,尤其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贸易派的一句口头禅。的确,现在存在着一种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兄弟联盟,这就是压迫者对待被压迫者的兄弟联盟。……各国的资产阶级虽然在世界市场上互相冲突和竞争,但总是联合起来反对各国的无产阶级”,也正是如此,《共产党宣言》以“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开篇,以“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结尾;而在宣言正文中,也明确指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当然,“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确立为民族,所以他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不过这完全不是资产阶级所理解的那个意思。”,这些经典论断,即阐明了民族解放和阶级斗争的关系,也表明民族解放和民族问题本身在整个无产阶级革命进程中的阶段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时期,正是欧洲民族运动方兴未艾的时期,所以,在恩格斯的《波河与莱茵河》中,生动的描绘了这一民族运动场景,并分析了其背后的社会根源:
“自1820年开始在意大利掀起的民族运动,每经过一次失败就重新兴起而且更加壮大。所谓自然疆界和民族疆界恰恰相合而且同时又非常明显的国家并不很多。如果在这样一个国家里,而且又有2500万人口,民族运动 愈来愈加强起来,那末只要它在政治上和军事上最重要的而且人口约占四分之一的这一部分领土处于反民族的外国统治之下,这种运动就不会再平息下去。”
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这两位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笔下,犹太人、波兰人、、马尔扎人、斯拉夫人的民族命运,意大利的民族独立问题,均给予诸多关注,尤其是波兰问题,先后有《论波兰》(1847)、《论波兰问题》(1848)、《对波兰的重新瓜分》(1848)、《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1866)等多篇,其中,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一文中,恩格斯揭露了俄国、法国等殖民主义者以“民族原则”为借口,试图侵吞、蚕食其他国家领土的阴谋,“还有什么能比这更好呢?每一个民族(nationality)都应当是自己命运的主宰;任何一个民族(nationality)的每一个单独部分都应当被允许与自己的伟大祖国合并,――还有什么能比这更自由主义呢?不过,请注意,――现在说的已经不是Nations,而是Nationalities了。”。恩格斯的这段话,即指出了当时欧洲多民族杂居的现实,也深刻指出,民族原则、民族自决并不具备必然的正当性,它必须和特定的社会、政治情境结合起来。
一百多年前,欧洲的殖民主义者以民族原则行掠夺领土之实,一百多年后,蠢蠢欲动的民族分裂分子以民族自决为借口,进行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分裂行为,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民族原则绝不是波拿巴主义者为了恢复波兰所搞出来的发明,而只是俄国人为了灭亡波兰所臆造出来的发明”,所以,对于当时殖民主义者民族原则背后的殖民阴谋,我们应该有着正确的认识,以将其和被压迫民族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相区分。同时,我们更要坚决揭露藏独、疆独、台独等当代民族分裂分子民族自决籍口背后的政治阴谋。马克思、恩格斯两位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于殖民主义者的民族原则与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解放的区分,本身对于我们如何正确认识民族问题背后的政治、法律意蕴,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 、反帝、民族解放与民族自决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族、政治理论之后,世界进入了帝国主义的年代,所以,马克思主义民族、政治理论的继承人列宁,其民族理论的主题除了马克思主义一贯的阶级斗争、民族平等立场,还具有明显的反帝色彩,其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相关论断,也必须被放在反帝与民族解放这一大背景之下。 正如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所指出的一样,“应当怎样了解自决?是在从种种法权的‘一般概念’中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寻找答案呢,还是在对民族运动所作的历史经济的研究中去寻找答案呢?”,即民族自决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语词辨析,而必须放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同时也是特定条件下的经济基础决定使然,而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经济分析的一贯立场。
在《和平问题》中,列宁指出,“民族自决的口号同样必须同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时代联系起来,我们不赞成保持status quo(原状),不赞成逃避大规模战争的庸俗的空想。我们主张进行革命斗争反对帝国主义即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就是压迫其他血多民族的民族力图扩大和巩固这种压迫,重新瓜分殖民地。所以,在我们这个时代,解决民族自决问题的关键正是在于压迫民族的社会党人的行动。”所以,民族自决,是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的一种民族解放斗争,也正因为如此,列宁要求广大无产者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支持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解放、民族独立运动,并同本国帝国主义者做坚决斗争。列宁还对帝国主义战争和民族战争做了区分,“在帝国主义大国(即压迫许多别国人民,迫使他们紧紧依附于金融资本等等的大国)之间进行的或者同它们勾结在一起进行的战争,是帝国主义战争……被压迫者(例如殖民地人民)为反对帝国主义国家即实行压迫的国家而进行的战争,才是真正的民族战争。……民族自决也就是争取民族彻底解放、争取彻底独立和反对兼并的斗争”
在1916年的《社会革命与民族自决权》中,列宁进一步阐释了民族自决与反帝的关系。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时代,“在经济方面是托拉斯和物价昂贵,在政治方面是军国主义的增长,战争的频繁,反动势力加强,民族压迫和对殖民地的掠夺不断加剧与扩大”;所以,“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但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家,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 “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在该文中,列宁还特别提到了中国、波斯、土耳其等半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自决问题,列宁指出,“这里资产阶级民主运动有的刚刚开始,有的远未完成。社会主义者不但应当要求无条件地、无代价地立即解放殖民地,----这个要求在政治上的表现正是承认自决权。”所以,在列宁这位民族自决理论的集大成者心目中,民族自决意味着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解放斗争,就中国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现实而言,所指的“民族自决”无疑是作为从一八四零年以来饱受西方殖民主义者欺凌的中华民族的整体自决。
具体到俄国的现实。十月革命前夕,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上,俄共(布)宣布“承认俄国境内一切民族有自由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必须承认构成俄国的一切民族有自由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否认这种权利和不设法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就等于拥护侵略政策或兼并政策。无产阶级只有承认民族分离权,才能保证各民族工人的充分团结,才能促进各民族真正民主的接近。”,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是出于联合非俄罗斯民族、建立苏维埃联盟的需要,,即在《修改党纲的材料》中所言的“俄罗斯人民共和国不应当用暴力,而只应当通过自愿的协议来吸引其他民族建立共同的国家”。所以,其目的还在于在消除了沙俄时代对于其他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措施之后,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共同建国。所以民族自决权、分离权并不意味着允许民族分裂,列宁指出:我们宣传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绝不是为了‘提倡’实行分离,相反地,是为了促进和加速各民族的民主的接近和融合”
由此,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如其本人所言,不是抽象的法学定义,而必须放在具体的民族运动中来理解。首先,其民族自决所指向的对象是帝国主义,是为了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广大被压迫民族摆脱帝国主义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奴役,实现真正的民族独立与民族解放。其次,列宁所言的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权其目的是为了反对民族压迫,是为了广大无产者更大范围的联合,而不是意味着分裂。最后,马克思主义民族、政治理论中的民族解放、民族战争、民族自决必须是被压迫民族为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的自决与解放,而不是帝国主义者之间为掠夺资源而发生的战争,更不是个别民族上层分子为了个人或者特定阶层利益而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所谓“自决”。
三、联邦制与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塑造
所谓宪政,从功能意义上来讲,不外是国家基本政治权力的体制型塑,从横向来说,是立法、行政、司法等政治权力的分立制衡,从纵向来讲,则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而对于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来说,如何有效的实现这种纵向的权力配置,或许较之小国更为重要。所以,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采取一个什么样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模式,成为当时摆在列宁等无产阶级政权领导人面前的一个现实宪政命题。而众所周知,前苏联选择了联邦制的模式来完成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塑造。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组成的统一的联盟性主权国家。在联邦制下,联邦和它的成员单位分别拥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司法系统和宪法体系;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关系属于分权关系,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分权由联邦宪法统一规定,通常以列举式规范联邦权力,而更为广泛的“剩余权力”则归各成员单位保留,也有一些国家也将“剩余权力”划归联邦。在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文本中,最开始是反对联邦制的,如1850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一文中,批评了立宪民主派小资产者试图“建立一个多少有点民主的联邦国家”和共和派小资产者试图“建立一个瑞士式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想法,要求德国的工人们不仅要力求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而且还要极其坚决地把这个共和国的权力集中在国家政权手中”。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恩格斯也指出,“应当用什么东西来代替现在的德国呢,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形式。……对德国来说,实行瑞士式的联邦制,那就是倒退一大步……而且,一般来说,我们的‘联邦制国家’已经是向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因此,需要单一的共和国”
列宁最开始对联邦制也持反对态度,如1913年列宁在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说, “我们在原则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但缘何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最终选择了联邦制作为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模式呢?这和当时帝俄时代特定的历史、民族背景有关,在帝俄时代,沙俄统治者采取军事殖民扩张的战略,吞并了东欧、中亚等大量原属于独立国家的领土,俄罗斯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如有学者所言几乎为帝国主义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连列宁本人也坦言“俄国是各族人民的监狱”。所以, 1917年二月革命后,长期遭受沙俄帝国大俄罗斯主义民族压迫的边疆各民族纷纷宣告独立,并成立了许多由当地资产阶级所把持的所谓“民族政府”。为了揭露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的虚伪性,激励边疆民族地区广大人民行动起来、推翻资产阶级“民族政府”, 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颁布法令承认和批准了这些边疆民族地区的独立。但承认和批准这种独立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分立,而是鼓励各族人民通过民族自决独立建国,脱离反动统治,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合成为更为巩固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而由于俄国当时特定的历史、民族局势,直接采取单一制的共和国模式并不现实。
所以在1918年,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以联盟的方式,形成了苏联这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但诚如列宁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所一再强调的,“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要求。”,即民族自决并不是无原则的自决,且无产阶级政党“其真正的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我们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努力使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所以,在列宁心目中,民族自决是指无产阶级的自决,且自决本身是为了更大的联合,联邦制本身也是特定情势下的过渡方式,这从1920年的《民族与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也可得以印证,在该文中,列宁坦言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统一的过渡形式,“既然联邦制是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那就必须力求达到愈来愈紧密的联邦制同盟,第一,因为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紧密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无比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第二,因为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必须有一个紧密的经济联盟,否则便不能恢复被帝国主义所破坏了的生产力”。所以,为了新生的苏维埃联盟的稳定性,列宁一方面强调军事方面无比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是各苏维埃共和国能否生存下去的共同敌人,即除了基本的马克思主义教义,还以共同“外敌”的指向来塑造内部的认同,并通过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来增强各民族的融合与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稳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本身也具有加强各民族经济联系进而促进整个苏维埃联盟内部民族融合的意图。
另外,为了维系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不得不采取了联邦制的中央、地方权力配置模式,但在党的组织活动原则上,列宁继续坚持和贯彻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上,在俄共的发展史中,列宁一直立场坚定的同崩得分子和其他地方民族主义者进行着坚决的斗争,强调各民族无产阶级之间的亲密团结,如在《崩得民族主义的顶峰》中,列宁就严厉斥责了崩得分子试图把党组织视为各地方组织的一个松散的联邦式联盟的做法,即“崩得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一个联邦部分”的做法实际上是“脱离整体,企图使这个整体永远支离破碎” ,是狭隘民族主义发展到极致的一种表现。
因此,尽管苏联采取了联邦制的方式完成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塑造,1922年的苏联宪法也明确指出“苏联国家的性质,按其阶级本质来说是国际主义的苏维埃政权,是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动群众组成的社会主义家庭。联盟结合的原则是各民族的平等自愿联合,每一个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但当时无产阶级政权的执政者并不希望“自由退出联盟”的真正发生,并仍将联邦制视为各民族自愿联合的一种过渡方式。而且,为了巩固这个新生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当政者还采取了强化内部认同、加强各民族共和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等措施,来确保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性。
四、前苏联民族、政治实践中的教训
苏联得以建立,归功于列宁民族平等、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民族观,在具体操作上则通过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实现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成功联合,也使得原沙皇俄国的疆域与民族格局在新生的苏维埃联盟手中得以保留,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帝俄时代就开始的民族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虽然前苏联学者认为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是列宁的创造,因为此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联邦制是以地域为特征建立起来的,这种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形式使分散的小国组成一个大国的做法也符合列宁认为大国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想法。但如前所述,列宁其实一直认为,民族自决并不是无原则的自决,更不是民族分裂分子堂而皇之的籍口,联邦制在其心目中也仅是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苏维埃联盟的一种过渡方式。
从法理层面上讲,联邦制、民族自决权某种意义上只是当时苏维埃联盟领导人的一种无奈选择,因为如果不通过民族自决权、联邦制的方式,就无法揭露资产阶级民族政府的阴谋和污蔑,无法争取到广大边疆、民族苏维埃共和国加入到苏维埃联盟的大家庭中,沙俄时代的领土、人口也无法得以完整保存,这无疑不符合“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教义,也不利于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抵御帝国主义列强和资产阶级反动势力的进攻。但就是这种法理层面的妥协,固然解决了当时的民族、政治难题,却给将来的民族、政治整合留下了一个法理漏洞。苏联宪法中对于分离权即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苏联的权利的规定,在一九九零年代即成为当时各加盟共和国脱离苏联的一个宪法依据,而且,世界上大部分联邦制国家,本身也不允许内部成员单位拥有分离权,以美国为例,美国建国初期,不过是一个松散的邦联联盟,只有在经过了林肯时代南北双方关于各州是否有退出权的宪法争议并经南北战争一锤定音明确各州不得脱离合众国后,才实现了国家的真正整合与崛起。因为前苏联宪法中有关于分离权的存在,有学者甚至因此认为苏联是一个民族无“国家”、联盟无“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如果我们仅仅从宪法文本的角度讲,允许分离权的存在甚至意味着这一国家联盟仅仅是一个邦联而非联邦。
所以,在党组织的活动原则中,列宁一直强调党组织的统合与凝聚力、反对崩得分子那种试图把党组织作为一个松散的各民族党支部联合组织的做法,并进行了一系列举措来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如有学者所言,列宁倡导的新经济政策,即包含了通过发展商品经济和建立统一市场实现更多的非俄罗斯民族同俄罗斯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列宁的早逝,构建民族国家联盟体系的重任只能由斯大林来完成。斯大林认为列宁的“新经济政策”造成了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上升,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否定了列宁这一具有远见卓识的思想。苏联的建立,本就意味着民族问题隐患的继续潜伏,但这并未得到当时苏共领导人的重视,如赫鲁晓夫断言苏联“已经解决了民族间题”,形成了“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勃列日涅夫则宣布苏联已经建成了发达社会主义,‘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间题”。而实际上,苏联的领土、与人口是继承了帝俄时代经过大规模民族扩展与吞并的疆域与民族,所谓苏联人民、苏联民族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脆弱性,他和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的自在、自觉的各分支民族融合、交融的历史有着本质的不同。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后戈尔巴乔夫针对民族问题所采取的“公开性”、“不留历史空白点”措施,其初衷是为了缓和日趋尖锐的民族矛盾,但没有“想到这会涉及到错综复杂的历史积怨”,实际上正是在“公开性”、“不留历史空白点”这些口号提出之后,民族问题一下子抖出来,使戈尔巴乔夫措手不及。
当然,无需置疑的是,斯大林作为一名非俄罗斯民族的苏联领导人,不但没有贯彻列宁所倡导的民族团结与民族平等思想,其本身所带有的浓厚的大俄罗斯主义情节也给前苏联的民族关系带来不小的伤害,而且,斯大林在继续执行列宁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国家塑造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偏差,如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德国等法西斯国家订立损害少数民族利益的协议、强迫少数民族大规模、多次迁徙人为的增加了一些多民族地区的民族矛盾,这些举措实际上也给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中亚诸国此起彼伏的族群冲突埋下了伏笔。
不过,最为致命的是,苏联作为一个苏维埃加盟共和国联盟的维系的根本,在于苏共自上而下统一的意识形态、中央与地方统一的组织体制,以及由中央统一领导的武装力量。但戈尔巴乔夫上任后所造成的意识形态的混乱、党内缺乏一个统一、坚强的领导核心存在,党内个别实力派人物如叶利钦率先启动解体苏联的计划。这些举措,不但无助于各民族地区民族矛盾的解决,还给各民族地区共产党领导人如何处理民族、政治问题带来了思想上的混乱和行动上的惶然失措。实际上,最开始提出解体苏联并且促进苏联解体的是以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几个较大的加盟共和国领导人。所以长期研究苏联民族问题、并曾担任俄罗斯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的季什科夫教授认为“正是俄罗斯而不是其他各个共和国,成了促使苏联让位的关键行动者”。
而且,众所周知的是,前苏联的解体,并没有解决民族矛盾,相反倒是激化了各民族地区的民族矛盾,诚如季什科夫教授所指出的,在苏联解体后,很多原来的民族加盟共和国地区掀起驱除俄罗斯族人的浪潮,一些新成立的民族国家民族原教旨色彩被无限度的拔高,不但制定了诸多歧视本地区次级少数民族的政策,还公然进行迫害本地区次级少数民族公民的行径,俄罗斯这个前苏联解体的最大助力者内部的民族矛盾也未得到丝毫缓和,其下属的共和国如车臣不断掀起武装叛乱的民族分裂活动,令几任俄罗斯领导人不胜其烦。很大程度上,这也是长期从事民族理论研究,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亲自处理俄罗斯民族问题进而对前苏联以及俄罗斯的民族、政治问题有着切肤之痛的季什科夫教授将其书命名为“炽热的头脑”的原因所在。
如许彬所指出的,“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左”倾路线的干扰和民族自决问题固有的政治敏感性,人们对中共民族基本政策的研究基本停留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对于其早期民族自决主张,几乎无人敢于涉足,形同“禁区”。大都是讳莫如深避而不谈,:即使有所提及,也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如此一来,就给人们形成了这样一个错觉:似乎中共自诞生以来就是主张民族区域自治的。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中共民族基本政策的研究才逐步突破‘禁区’,恢复正常”,见《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论中国共产党民族基本政策的历史转型》,兰州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2页。
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在实践中,自决权理论经常遭到曲解和滥用。特别是经常有人借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做的个别判断和结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自决观进行任意的诋毁,为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自决观的形成背景、主张和结论”,见王英津,《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自决观》,《求实》,2008年第5期第8页。
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时代尚无明确的联邦制、邦联制区别划分,马克思、恩格斯所反对的联邦制实际上为邦联制,见童之伟:《单一制、联邦制的理论评析和实践选择》,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93到109页。
对于前苏联这个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国家建设历史,可参见由苏联科学院历史所编写的《苏联民族国家建设史》,徐桂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学界对于斯大林的民族观与民族政策评价,也研究颇多,可参见华新芝、陈东恩《斯大林与民族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与郝时远先生反思前苏联与斯大林民族理论的文章三篇(《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一:斯大林民族定义及其理论来源》、《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二: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构建与斯大林对民族定义的再阐发》、《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三:苏联多民族国家模式中的国家与民族(нация)》,分载于《世界民族》2003年4、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