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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保障

摘要:30

关键词: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了。宪法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大法,是所有公民和组织的根本行为准则,但宪法的力量并不在于宪法的崇高地位,而在于宪法的有效实施。不能有效实施,宪法就不会有尊严,依法治国就成为一句空话。三十年来,宪政建设的实践给予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必须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违宪审查机制。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宪法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具备另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必须努力提升全民的,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培育全民的宪法信仰。

卢梭说过,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只有这样,它才形成国家真正的宪法。

孙中山先生也曾说:“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持民众之拥护”。

这些经典的说法都精辟地阐释了全民宪法意识而衍生的宪法信仰对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只有全体公民都认识到宪法才是保护他们权利的最终屏障,只有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认识到宪法是他们的最高行为准则,只有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至上、宪法至尊的观念,宪法才能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才能成为国家真正的宪法。否则,宪法和法治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

因此,宪法规定的行为准则能否得到严格的遵守是宪法能否得到有有效实施的关键,而要使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增强和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又是关键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宪法意识?

所谓宪法意识从学理上说就是指人们在一切有关宪法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关于宪法的各种思想、观点、理论和心理的总称。它的大体内容可概括为:人们对于现行宪法规定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对于现行宪法的态度和感情,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行为合宪性的评价和看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和要求。

宪法意识虽然一般是由人们的直接生活经验获得的,但也包括着一些对宪法问题的理性认识,因为人们会从切身利益出发对宪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作出判断,最后产生拥护和敌视现行宪法的愿望和感情。而在我国要树立宪法意识,其具体内容包括:全社会都应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懂得宪法规定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了解宪法的功能;了解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导地位;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意识;更使人们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武器;要使人们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等等。

我国五四宪法颁布以后,曾把法律常识包括宪法意识的培养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来抓。董必武同志曾指出:“不能说党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这句话不仅说明了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同,也指明了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此外,彭真同志在现行宪法颁布一周年的讲话和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20周年的讲话中,都强调了提高全民宪法意识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30周年的讲话中,一方面充分肯定了宪法实施所取得的成绩,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在这些不足中,他特别强调“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认为,这一句针对性很强的讲话内容是对现状的客观评价!是实事求是的!我们应当从战略意义的方面,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去理解这句话的深刻含义!

大家知道,建设法治国家是个系统工程,它包括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严格要求,也包括全民法律意识(包括宪法意识)的提高。没有后者就谈不上法治国家。

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六五普法宣传,人们的宪法意识虽有提高,但由于种种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公民的宪法意识从总体上说依然是比较薄弱的,例如,为数众多的人不知道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更多的人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用的,公职人员缺乏宪法思维,等等。而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比如,司法机关不能用宪法判案,宪法离民众的生活太远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很难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提高宪法意识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客观评价我国现行宪法?如果在评价中脱离了“准星”,就无法坚定我们实施宪法的决心,也无法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也就很难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应有的作用。到底该如何评价?我认为,现行宪法是“比较好的宪法”,其值得肯定之处有:1.指导思想正确;2.体现了改革精神;3.纠正了政治性的偏差;4.提高它的科学性(从内容到结构更加符合实际;符合逻辑;符合宪法发展的规律);5.增强了它的人民性;6.为实现国家统一提供了宪法依据,等等。总之现行宪法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当然,受制于认识上的局限,现行宪法的内容尚有不完善之处,但经过四次修宪已作了一些弥补,以后随着对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也不排除再作修改的可能。

最后几点总结:1.宪法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并非只是消极的反应宪法问题,它对于宪法实践有巨大的反作用。没有全民宪法意识的支撑,法治国家建设就只能是一个梦想。2.只有客观地评价现行宪法,深刻理解其立法原意、基本精神和时代特点,才能坚定实施宪法的决心,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3.不应把执行宪法不到位、某些规定尚未落实和理解上的偏差,归于宪法本身不好;4.宪法某些规定不完善不应影响它整体的效力,更不应认定它是“恶法”,否则就无法树立它的权威,同时也就失去了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