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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与依存:法与政治关系中的两大传统

对立与依存:法与政治关系中的两大传统

 

汪太贤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导,法学博士,重庆400031)

 

法与政治的关系一直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基本问题。自古希腊城邦古老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至当代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都成为它们关注的焦点。这不仅因为法与政治的关系对国家或社会所具有的标志性或表征性意义,而且因为在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理想与现实中,蕴涵着或者寄予了人类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由于西方人所持的立场和选取的视角不同,法与政治到底为何种关系,未能形成共识。尽管其学说众多,观点各异,但主流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不同的立场:理性主义的和经验主义的。前者将法与政治确定为一种对立关系,而后者则将法与政治看成一种依赖关系。

  

一、法与政治关系中的政治概念

 

“政治”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很难确切定义。尽管如此,思想家或学者们对政治问题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又总是不能回避对政治概念的界定,因为概念的不明晰性直接导致它所表达的思想观念的不明晰性。他们总是根据特定主题和意旨,并从一定视域、立场来确定政治的内涵和外延。这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政治概念的出现在所难免。本文旨在阐明政治作为一般概念和相对概念所具有的不完全相同的内涵和外延,特别是一般的政治概念与法和政治关系中的政治概念存在的差异性。

 

作为一般性的政治概念多是广义的,人们将其看成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活动总体或关系模式。前者如有人认为“, 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通常,事关政府事务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和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生活以及政府治理的科学和艺术,都被称为是政治。”[1 ] (P3) 。后者如有人认为,政治作为一种体系,是指“任何在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 2 ] (P17 - 18) 。但作为相对性的政治概念多在狭义上使用。政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总是渗透或交织于其他事物或社会现象之中,因而它也在与其对应的事物或现象中获得具体的含义。正如施米特所言:“政治一词往往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与其他各种观念对照使用,比如政治与经济,政治与道德,政治与法律等对比??借助于这种相互否定而且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对立,并根据语境和具体的情况,我们通常能够清楚地阐明某个对象的特征。”[3 ] (P128 - 129) 这也说明了政治学中政治概念与经济学、伦理学、法学中的政治概念不尽相同的理由。因而,在法与政治关系中,政治概念与一般的政治概念并非完全相同,前者主要是一个法学概念,后者主要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前者主要是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政治,它的核心内容是政治权力,并且它专指国家、政府或个人获取和运用权力的活动。或者说,它是国家、政府机构或个人凭借拥有的公共权力,在特定的领域内采取强制手段要求人们服从的活动。它由政治实体和政治权力构成,总是与统治、强制力量、暴力、权威等联系在一起。例如狄骥认为“, 政治是统治人民的艺术”;“政治是取得政权和地位并加以维护的艺术”[4 ] (P91 - 92) 。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中,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常常成了政治的同义语。

  

二、法与政治的理性主义维度

 

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是西方政治法律学说中的两种基本的立场和方法。在法与政治的关系的认识或建构中,前者表现出了尊法而贬抑政治的鲜明态度,并将二者置于一种对抗状态,试图重构一种理想

的法与政治的关系模式;而后者则对法和政治表现出了一种中立的心态,将二者看成一种依存关系,重在揭示法与政治的关系的事实状态。从方法论上讲,理性主义更多从应然的层面来建构法与政治的关系,而经验主义更多从实然的层面来描述法与政治的关系,因此前者是一种主观主义的立场,而后者则是一种客观主义的立场。

 

理性主义承认法与政治都是人类统治自己的方式,但它并非等同看待这两种统治人类的方式,而是对法充满着高度的信任,并表现出无限的崇敬之感,以及处处流露出对政治极度的不信任和蔑视之情。

理性主义将这一截然不同的态度和情感深深地倾注于关于法与政治的关系的观点上,它们似乎不受传统和现实中法与政治的关系形态的束缚,试图按照预设的价值准则重构法与政治的理想关系。因为,

性主义者确信人类可以用理性来型塑、设计、监控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似乎可以保证人类在自己的生活中达到完美的境地。

 

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理性主义立场和方法可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政治和法律学说中找到源头。当时信奉理性的人们试图建立法与政治关系的理想模式,但是他们并非把法与政治完全对立起来,而仅仅将它们看成两种不甚和谐的事物,把法当成制约政治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这种思想观念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关于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的论述中获得证实。例如亚里士多德就曾主张“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并做出法治优于人治的论断。西塞罗更直截了当地说:“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意义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更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 5 ] (P215)

 

17 世纪以来的理性主义者将法与政治的关系变得异常紧张,将它们的关系从不和谐发展到极不相容的程度,并且试图通过法与政治的关系建构达到约束政治的目的。温斯坦莱说:“每个季节和时间都

有自己的法律或适当的规定,这样会建立健全的政府。”如果国家的法律得到正确的执行,政治就是健全的;如果政治管理者把自己的意志置于法律之上,一切政治制度就会“染上不治之症”。“政府的真正生命”就在于法律的认真执行[6 ] (P120) 。洛克也指出,“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一种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像”[7 ] (P132) 。理性主义者还往往以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优先性为其基本价值预设,在他们的眼中,政治是偏私的,法是公正的;政治本身存在着恶而法则是一种善,因为政治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统治秩序,而法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安全。并且,只有用法律的善才能抑制政治的恶。因此,他们依据善与恶的对立延及法与政治的对立,认为只有这种对立性所形成的张力,才能确保政治不损及弱势的个人。所以哈林顿说:“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 君的恶政。”[8 ] (P20) 米尔恩写道:“拥有政治权威的人们应该同其运用权威所统治的人们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对于通过法律保护权利(包括人权) 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9 ] (P192)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温斯坦莱号召人民以法律武器对抗政治,因为“法律的知识把决定生与死、自由与奴役的权力掌握在自己的手中”[6 ] (P195)

 

在理性主义者看来,法与政治是两种独立的社会现象,它们是不同时代的国家统治的方式,并且二者始终处于矛盾和对立之中。但由于法是正义、理性以及人类价值的载体,政治则是受个人或集团意志

支配的控制他人或社会的统治力量,往往具有非正义、非理性一面,所以,他们在对法与政治的考量中,认定政治应当完全服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正是为了建立一种法与政治关系的理想模式,他们以政治的合法性问题、法治原则和统治模式作为主要理论武器。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政治合法性和法治原则就是对法与政治的关系的一种建构。在他们的理想中,政治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权力的来源和运作的法律依据。例如,韦伯衡量西方社会政治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是他称为“法律统治”的唯一标准。正当权力必须来源于抽象的、包罗万象的规则体系所构成的法律秩序。在理性主义者看来,法治是法与政治关系的一种理想模式。它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旨在对所有的政治活动施加一种限制。哈耶克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10 ] (P73) 韦德也说,法治作为一项原则适用于政府时“, 它要求每个政府当局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是有法律授权的,几乎在一切场合这都意味着有议会立法的授权。”“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严格的法律依据。”[11 ] (P69)

  

三、法与政治的经验主义维度

 

当理性主义使法与政治的关系走向敌对状态的时候,经验主义则使法与政治的关系逐渐地走近,甚至使它们密不可分。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经验主义的主要意图不是构造一种理想,而是要揭示一种实

存。在它们看来,在历史和现实之中,法与政治并非是完全独立的社会现象。自法和政治诞生之后,二者的依存关系就因为它们自身的特性而奠定。从它们关系的发展演变来看,自隶属走向了相互牵制。

 

早在希腊城邦时代,法对政治的依赖关系就在柏拉图著作中得以揭示,色拉叙马霍斯说:“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民主的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的法律,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 12 ] (P19) 这说明法律是受政治支配的。后来的人们同样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事实状态,边沁说:“政府犹如医生,治国犹如治病:其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恶中作出选择。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恶,因为每一种法律都是对于自由的一种违背。政府,我再说一次,所能做的只是在恶中选择。”[ 13 ] (P63) 其言中之意就是,法律只是政府的一种选择。不过,在更多的经验主义者看来,法律并非政治的附属品,法律与政治只不过是相互依赖关系。一方面,法律需要政治权力作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推行有赖于政治强力的支持。庞德认为,法不仅仅是各种法律的总和“, 法所包含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由一个统治权威强加于社会作为行为指针的一套准则,这个统治权威通过实行强力能够使这些准则生效”[ 14 ] (P87)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会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14 ] (P26) 。罗素认为:“法律的最大权力是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文明社会的特征是,直接的物质强制是政府的特权(有一些限制) ,法律是政府行使这种对付本国人的特权所依据的一套规则。”[15 ] (P29) 斯坦和香德认为,法律需要政治的支持是无疑的, “因为,法律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使其惩罚在不被遵守时得以实现”[ 16 ] (P33 - 34)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又认为法律是政治权力的制约手段。如休谟认为“, 一种不正常的、不为法律所承认的权力较之法律授予的更大权力还要危险”。“法定权力,即使很大,总是有限度的。这就限制了享权之人的希望和奢望。法律必然会提供限制滥用权力的补救办法”[17 ] (P34) 。庞德也认识到“法律是对权力的限制”[14 ] (P26)

 

当然,经验主义通过对法与政治的实际考察揭示出法与政治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它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没有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只不过它把理想和现实分开,在承认现实关系一定合理性的基础上,建立

法与政治的和谐才是它的真正理想目标。狄骥在对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社会观察之后认为:“自从有‘法’的概念以来,人们认识到,政治力量所发布的命令只有不违背‘法’才是正当的,政治力量所采取的具体的强制手段只有是为确保对‘法’的认可时,才是合理的。”[4 ] (P23) 他把法与政治的关系看成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政治力量的目标是‘法’的实施;‘法’要求政治力量在其权力范围内尽其所能确保‘法’的统治地位,国家建立在暴力基础上,但这种暴力必须合‘法’。我并不赞同耶林所说的‘法’是暴力的政治的说法,而是说政治力量是为‘法’服务的暴力。”[4 ] (P23) 此外,还有一些经验主义者甚至赞同理性主义者的许多看法,将政治看成一种罪恶, ① 揭示出法与政治之间存在一种畸形的关系状态,特别是政治的邪恶对法律的侵蚀和价值的颠覆所造成的法律的败坏。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律都应当是普遍适用并且是公正的才行,政治却使法律染上了偏见并制定特殊例外的法律”;“政治生活早已把法律变成了一种剥夺人权和掠夺抢劫的工具。”[ 18 ] (P250 ,P247 - 248) 因此,他们要求“政治人物的天才能力必须受到规定了政治惩罚的法律所制约,就像一般犯罪要受到规定了处罚的法律所制裁一样”[ 18 ] (P23)

 

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之间的差异,从表面看是方法论上的,但从深层看也许是认识论和价值论上的。理性主义之所以将法与政治的关系对立起来,不仅缘于对政治本性的深刻认识,还缘于对法的独立性、神圣性和人的优先性的坚定信念。因为政治的内容“既是人类的活动本身,同时又因为它具有某种外在于人的力量, 从而潜藏着对人类命运或生活方式加以主宰的危险倾向。”[ 19 ] (P4) 它们把法与政治看成缰绳与烈马的关系:如果说政治是一匹烈马,法就是束缚在这匹烈马身上的缰绳。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与安全,我们必须紧紧攥住法律这条缰绳,同时又不得不时刻警惕政治这匹烈马疯狂的危险。“法律的许多制度,都旨在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使他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这些强力常常以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利益为由而试图削弱法律结构的完整性。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就必须能够抑制住政治压力或经济压力的冲击,因为所有这些压力都试图把强权变成公理”[ 20 ] (P241) 。经验主义看到了法与政治相互依存的一面,试图通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的合理性解释,使人类社会走向一种秩序与和谐。一些经验主义者通过揭开经验世界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的玄机,郑重地提醒人们:政治及其权力由于具有自我扩张的必然倾向,从而常常隐藏着突破对它所施加的制度性和机构性制约的危险性[19 ] (P29) 。当政治被许多错误的政治原则玷污的时候,法律也会受到污染。这一提醒足以使人们警惕那些将自己的利益和命运所托付的东西。

 

注释:

① 博洛尔指出:“政治并不是等到马基雅维利的到来才变得卑鄙、龌龊、残暴与血腥。??统治的欲望和权力的使用自然而然就教会了当政者们的欺骗与残忍。”他还说:“政治会败坏人的良知,政治必须对下列危害极大的格言在实践中给人类带来的恶果负责,这些危害极大的格言就是‘强权大于公理’、‘目的证明手段正确’、‘公共安全是最高法律’。”参见[]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蒋庆、王天成等译,改革出版社1999 年版,2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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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学术与探索》2005年第5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