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翻译 发展脉络 研究进展 评论与分析
法律翻译,在中国目前学术研究领域较为活跃,无论世界各国法律文本、国际法律文本抑或法学著作等都处于较快发展时期,但其在各学术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法律实务范围仍未得到相应地位。存在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大陆地区并不存在双语言法律文本的社会土壤。一方面,一个国家的法律除国家确定的官方语言外,法律没有其他官方认可的第二语言( 如英、法、日等) 文本,这一点,从中国已经颁布的法律即可看出,除部分外事、商务法律有翻译文本外( 如三资企业法、外贸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和海商法等) 其他官方法律译本很少。本文研究整理了中国法律翻译的发展脉络,发掘了其对整个中国近现代和当代社会( 包括中国的法律、法学、语言学等学术研究和社会实务等领域) 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提出了今后法律翻译在研究中的重点领域、方向,强调了其在实务领域应予进一步重视。
一、中国近现代的法律翻译概述与评析
( 一) 近代中国法律翻译的源起
1839 年,近代中国林则徐邀请了美国传教士伯驾( Peter Parker) 与袁德辉翻译了瑞士法学家 /外交家瓦特尔( E. De Vattel) 的《国际法》( 原著为法文 le Droit des Gens) 部分内容。汉译本依据的是经过奇蒂( Joseph Chitty) 校注的英译本《国际法,或运用于国家和主权的行为和事务上的自然法原则》( The Law of Nations,or Principle of the Laws of Nature,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 ,汉文译成后定名《各国律例》,该书被部分国内学者认为是中国近代引入的第一部法学著作( 何勤华) 。1846 年梁廷的《海国四说》亦然涉及英、美等国法律制度,该书中以《合省国说》最为重要,介绍了美国总统选举及任期制度、参众两院、司法制度等; 魏源的《海国图志》,徐继畲的《瀛寰志略》等书译亦有涉及西方法律、政治制度。
( 二) 近代洋务运动时期( 19 世纪 60―90 年代中期) 的法律翻译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面临的国际交涉等外交事务大量增加,于是洋务运动期间法律翻译以“公法”为主,此期间与法律翻译相关的现象表现有三: 1. 同各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也迫使中方培养通晓外国语言的翻译人才,留洋人员大量增加。2. 国内京师同文馆、上海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福建船政学堂等的新时期学堂兴办增加,如京师同文馆和上海制造局编译馆外,上海广学会、新学会、湖北官书局、上海开明书局、广智书局、商务印书馆、汉口文明编译局、天津北洋学报、广州南洋官报等数十家公私出版机构纷纷编译刊行法律书籍。3. 外国传教士大批来华,较高学养者在传教同时兼办报刊、教育和翻译等,西方法律书籍被大量翻译。( 美) 丁韪良( 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 翻译了美国国际法学家和外交家惠顿( Henry Wheaton) 所著的《国际法原理(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a Sketch of the History of the Science) 》,即《万国公法》( 《万国律例》) ; 英文版《星轺指掌》( Guide Diplomatique,1876) 和《公法便览》( Woolsey’s International Law,1877) ; 法文版《公法会通》( Bluntschli’s International Law,1880) 等“公法”类书籍。( 英) 傅兰雅,英国圣公会传教士,任北京同文馆英文教习,1868 年任江南制造局翻译馆译员,翻译主要法律书籍有: 《各国交涉公法论》( 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Volume1 23) 、《佐治刍言》( Homely Words to Aid Governance) 、《法律医学》( Principles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各国交涉便法论》( 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Volume4: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r Comity) 等。( 法) 毕利干( Anatole Adrien Billequin ) ,率化学馆诸生译出《法国律例》四十六卷”,即法国当时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贸易法、森林法等几乎包含宪法外法国主要法律,应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政府机关组织的系统翻译的外国法典。此时期还有如( 美) 林乐知( Young John Allen) ,( 英) 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1845―1919) 等。根据田涛、李祝环的统计,自同治初年至中日甲午战争止,各地翻译“公法”类书籍超过 40 部,应该说兴办学馆/翻译馆、培养翻译人才、翻译外国“公法”类书籍等从组织上、思想上都为以后更大规模地引进外国法律/法学著作奠定了基础,更推进了中国近代“变法修律”时代的进程。
( 三) 变法修律时期的法律翻译
中日甲午战争后,《马关条约》使得中国朝野上下对“洋务运动”进行反思与批评,变法维新政治主张开始萌动,国人觉察到日本崛起,这时的法律翻译亦然颇受日本影响。其一,日文法律译本数量大增。据台湾学者不完全统计,1896 -1911 年间汉译日文书籍至少 1,014 种,这个数字远远超过此前半世纪中国翻译西方书籍数字总和; 据田涛、李祝环统计,从日本直接翻译的法学书籍约 200 多种,占清末全部引进法学书籍 1/2 之多。其二,翻译的法律门类逐渐齐全( 宪政、商事类法律突出) 。此时期“君主立宪”主张催生了从日本转译的《各国宪法大纲》、上海商务印书馆推出的“宪政丛书”、蔡文森据日本元老院《欧美各国议院典例要略》译本编译的《十六国议院典例》、张开位、郭春涛翻译日本人清水澄主编的《法律学大辞典》( 中国翻译的第一部法律学工具书) 。同期,民商类法律和法学著作的引进和翻译也有所增加,日本富井政章的《民法原论》、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松波仁一郎的《商法论》,英国学者甘格尔编著的《泰西民法志》,瑞士学者罗利著、潘承锷翻译的《国际民商法论》同前述同文馆翻译的《法国律例》前后呼应,构成了近代民商法在中国的启蒙和传播。其三,修订法律馆的法律翻译活动的官方性。1902 年晚清命伍廷芳主持修律,修订法律馆作为法律起草机关,先后译出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等 26 种,着手翻译尚未完成的还有德意志民法、美国刑法等 10种,截至 1911 年在沈家本主持下共翻译出几十种外国的法律法规和法学著作。应该看到,修订法律馆主持下法律翻译质量的系统性与准确性都是前一时期所无法比拟的,这不但因为原本多为清朝驻外使节通过正式外交途径收集购买而较为准确完整,而且更重要的是沈家本本人极为重视法律翻译工作。
总之,近代法律翻译意义深远。从公法类书籍到法学各门类书籍,从传教士的翻译到国人自己的翻译,从翻译英美法律到取材东瀛日本,从民间的自发翻译到官方有组织的编译,法律翻译伴随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始终。至少而言,近代法律翻译对该领域的翻译标准、翻译技巧、译名/术语统一等翻译理论与实践的规范作用甚重,而该期间法律翻译家如马建忠、黄遵宪、严复等亦然为此后的法律翻译奠定良好译风。
二、当代中国法律翻译学术研究的评析
从近几年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2003 年陈炯的《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3 期) ,李德凤,胡牧的《法律翻译研究: 现状与前瞻》( 《中国科技翻译》,2006 年第 8 期) ,赖佩芳: 《近七年( 2002―2008) 法律翻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述评》(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 年第 1 期) ,以上文章对中国当代法律翻译研究现状基本做出了比较全面和准确的统计与分析。
陈炯《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一文提出了中国法律翻译的三个时期,明确了法律翻译的进程。“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国内在 1985 年由陈炯、潘庆云撰文提出,1993 年首届国际法语言研讨会在德国波恩召开,标志着其学科地位正式确立。”[1]文章将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分为三个阶段: 酝酿期、草创期、深化期[2]。第一,酝酿期( 1982―1989 ) ,指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法制建设需要,一些学者提倡建立法律语言( 语体) 学,如陈炯《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 《法学季刊》)1985 年第 1 期) 、《法律语言学探略》( 《安徽大学学报》1985 年第 1 期) 和潘庆云《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 《华东政法学院院报》1983 年 7 月 7 日) 、《论汉语法律语体的一般特征》( 《上海大学学报》1985 年第 1 期) 。第二,草创期( 1990―1998) ,一些学者构建了自己的法律语言学体系,如刘愫贞《法律语言: 立法与司法的艺术》(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潘庆云《法律语体探索》( 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 ,华尔赓《法律语言概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姜剑云《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 群众出版社,1996) ,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王洁《法律语言学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7) ,彭京宜《法律语用教程》( 南海出版社,1996) 、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 陕西教育出版社,1998) 、余致纯等编《法律语言学》( 陕西教育出版社,1990) 、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初探》( 法律出版社,1998) 等。与此同时,有质量的论文如刘愫贞《法律语言的类别和特点》( 《语文建设》1993年第 8 期) 、姜剑云《论法律语体的功能与特征》( 《语文新论》,1996. 6) 、陈炯《谈立法语言》( 《语言文字应用》1995 年第 3 期) 等。第三,深化期( 1999―2004) ,指在各家草创法律语言学体系基础上对法律语言理论与应用方面进一步探讨。全国或国际性的法律语言研讨会就法律语言的某些重大理论问题展开讨论,如上海大学法学院曾两次召开全国和国际法律语言与修辞研讨会,并编印《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0 年 7 月) ,分为基础理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三个栏目。2002 年 6 月北京昌平召开“语言与法律首届研讨会”。与此同时,研究逐步深化: 如从宏观层面看,学者们对法律语言学本体论进一步探索,如姜剑云《关于法律语言学研究内容之思辨》,陈炯《法律语言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刘愫贞《中国法律语言史论纲》; 从应用层面,如廖美珍《法庭问答互动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 等。以上,持类似的法律翻译时期阶段划分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刘毅,“这三十年以来( 1978―2008) 的法学翻译,具体说来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78 年到 1992 年,我将其命名为‘复苏期’……法学翻译开始从无到有; 第二个阶段是我所谓的‘转型期’,从 1992 年到 1999年,国家同时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法学翻译正是这场大转型的序曲和先锋; 第三阶段从2000 年至 2008 年,进入了法学翻译的‘繁盛期’。法学翻译实现了规模化、体系化,国别和语种方面的多元化,组织形式方面除了原有的出版社主导机制,还有民营和民间力量介入和主导,并朝向专业化、类型化、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3]
李德凤,胡牧的《法律翻译研究: 现状与前瞻》[4]一文主要以《中国翻译》、《中国科技翻译》和《上海科技翻译》为来源统计了在近 25 年( 1980―2004) 发表的法律翻译研究成果。研究统计了 54 篇论文,法律翻译理论 5 篇( 9%) 、法律语言特征及翻译 13 篇( 24%) 、法律翻译原则 8 篇( 15%) 、法律翻译方法 10 篇( 19%) 、法律词语翻译 18 篇( 33%) 。文章对法律翻译研究现状进行了剖析: 1. 法律翻译研究的成就。整体而言,材料多为 20 世纪 90 年代后的研究成果,此前基本上只在《中国翻译》中收有 80 年代以来的论文。近十年,就法律翻译研究的范畴更加宽泛,如在法律翻译的理论、原则、方法等诸多方面都有涉猎。2. 研究的缺憾。第一,缺乏系统性研究。其中,法律翻译理论层次的研究亟待加强,法律翻译理论的探讨成果远远滞后于其他研究范畴,仅为 9%,相比较而言,法律词语的翻译研究占了 33%,法律语言特征及翻译占 24%,文章指出该词汇/语言研究不乏重复性。第二,缺少方法论指导。迄今为止,法律翻译研究缺乏方法论作为引导方向,缺乏深入研究的明确目标。法律翻译研究的方法论应该体现自己的特色,不应该是其他任何学科包括翻译或法律的附属物或替代品。第三,缺乏学科建立和学科独立意识。法律翻译研究在大陆缺乏理论定位,因为它综合了法律和翻译两门学科但又居于中间的灰色地带。
赖佩芳的《近七年( 2002―2008) 法律翻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述评》[5]一文对 118 篇“法律翻译”类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后指出,在李德凤、胡牧分类( 法律翻译理论、法律语言特征、法律翻译原则、法律翻译方法、法律词语翻译) 基础上将该类主题归纳为六项并统计了比例: 法律翻译理论48 篇( 41%,) ,法律语言特征及翻译 17 篇( 14%) ,法律翻译原则、标准和方法 12 篇( 10%) ,法律术语研究 8 篇( 7%) ,法庭口译研究 5 篇( 4%) 和法律文本对比分析 28 篇( 57%) 。文章总结了法律翻译类主题分布特点: 研究范围较宽阔,研究领域相对集中、分布不均衡。文章进一步对法律翻译硕士学位论文各主题的研究状况进行了分析: 第一,法律翻译理论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如: 李萌( 2006) 《系统功能语言学研究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余莹珍( 2006) 《论立法文本英译之中的翻译转移》等试图用语言学理论探讨法律翻译的尝试,姜琳琳( 2006) 《论法律翻译中的语用充实―――关联理论视角》等试图从语用学路径思考法律翻译,余蕾( 2005) 《法律翻译决策过程中译者的主体性研究―――功能观》,王远伟( 2008) 《合同翻译质量评估》等体现了对一般翻译理论的具体运用; 第二,法律语言特征与翻译是与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技术语言。法律语言包括一切阐述和解释法律问题所使用的语言,如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法律科学语言、法律普及语言、法制文学语言、法制新闻语言、法学古文等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日常用语、专业术语和文本所使用的句法形式等( 熊德米,2006) ,如: 杨丹( 2006)《论汉英法律文献中的形式不对等及其翻译》提出汉英法律文献形式上不对等的事实,李辉( 2007)《英文法律文本中复杂长句的汉译》分析英文法律文本中复杂长句的特点及其翻译方法; 第三,法律翻译原则、标准与方法,既须遵循一般的翻译原则又须遵循相应法律语言原则,如: 张晓茵( 2005) 《合同翻译―――原则、特征和策略》提出合同翻译的“行为原则”,建议以释意、功能对等、直译、准确使用情态动词及“含混对含混”作为合同翻译的策略; 第四,法律术语翻译比其他词语更能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如: 樊一群( 2005) 《法律术语翻译―――对等结构缺乏与翻译补偿理论》指出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需恰当运用脚注、释义法、功能对、音译等补偿策略,( 崔娟,2005) 《法律术语汉译的问题及解决》借用萨斯维奇( Susan Sarcevic) 的“法律翻译交际论”及其“法律翻译中术语不对等”观点探讨术语翻译,孙立新( 2006) 《法律英语术语汉译原则及应用》提出以透明性、一致性、简洁性作为法律术语翻泽的三条原则; 第五,法律文本对比分析涉及原文和译文之间、多个译文之间的对比分析,如: 王珊( 2004) 《描述性法律文本中的人际意义》探讨分别面向法律非专业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这两类不同读者的描述性法律文本中人际意义的实现模式。施敏烨(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译文透视》对照不列颠劳动法的立法语言,总结当前我国立法语言翻译中的一些规律及存在的问题;第六,法庭口译研究更注重实践性、比较性和多样性,如熊庭( 2004) 《中美民事诉讼中的法庭口译问题》对比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的异同,阐明民事诉讼法庭审判语言的特点及应采取的翻译方法,田静静( 2008) 《法庭口译员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决策》和陈姗( 2008) 《法律言语行为与法庭口译策略》两篇论文均运用法律语篇信息成分模型,借助从语料库提取庭审口译材料分析口译过程。
三、对法律翻译研究的评论与分析
中国法律翻译从近现代走到当代,从法律法规翻译实务到对中国法律修订的移植,从一般性著述/专著引进到内容上多维理论视角的研究分析甚至争鸣,这为中国从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学术研究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厚素材,也为一路走来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贡献了不可磨灭的成就,其作用与意义广泛而深远。
( 一) 法律翻译对语言研究的意义
法律语言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英美和大陆法系法律语言的引入完善和丰富了中国国内英语应用语言学的研究、充实发展了现代汉语语言并使得法律语言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种行业/职业语言。近年,英语语言学界对专门用途英语 (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ESP,20 世纪 60 年代后逐渐在应用语言学中出现并逐渐占据一席之地) 的研究热情高涨,法律英语、法律翻译等研究正是在此语言学研究背景下,日益受到关注。2002 年后,高校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逐渐形成“大学综合英语课程 + 专门用途英语课程 + 文化素质课程”的课程体系。2007 年教育部颁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指出“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和本校大学英语教学目标设计出各自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和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2009年教育部发布《高等职业教育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试行) 》,指出: “高职英语教学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英语和行业英语阶段,要求基础英语的教学内容可与行业英语阶段的教学内容自然衔接或者将行业英语教学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前文“法律翻译、法律英语、法律语言、法律文本”等诸多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已经成为应用语言学研究的一个角度,这对外国中国的中英语言学界无可厚非是一种充实和发展,同时法律语言的“语言视角”也为法律人提供了一种对照性反思。
( 二) 法律翻译对法律发展的作用
法律翻译从近现代到当代,这种翻译为中国引入了大量西方的法律思想观念、法律法规和文本,为中国这种外源式法律变革( 无论是清末民初的清政府的变法修律,亦或是新中国改革开放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不断注入新的生命力。
1. 中国近现代和当代法律观念的更新都极大地受益于法律文本翻译和法律思想观念的引入。传统中国式的封建法律思想和封建法典正是在西方社会发展的冲击下和现代法律思潮的推动下,在清末崩溃,尤其是甲午战争后学习和移植日本法律文本,这对中国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和重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影响至今,如中国现代许多民法思想、刑法思想皆源于此。此外,新中国改革后从“法治民主精神”到“依法治国”,从“宪法至上”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法治观念与法律翻译引入西方法律文化都密不可分。
2. 法律文本翻译与引入对新中国立法意义重大。翻译引进大量国际公约、条约等都成为我国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参照,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文本的引入为中国合同法的立法起到了重大影响,再如“WTO 法律文本”的中译本为中国相当数量的经济贸易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连接作用。
( 三) 整合法律翻译研究的重点方向
第一,学术研究重视法律翻译理论,兼顾法律学、语言学和翻译学,并以法律语言文化为主线。因此研究法律文本或话语的翻译时,不可忽视对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应重视不同法系间概念、分类方法及法律内涵的差异。法律翻译在自身理论不断发展的同时亦从其他学科汲取养分,发展态势多元化,但是,目前法律翻译理论学术研究涉及主要体现为语言学中的如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理论( 功能观) 和关联理论等。第二,继续完善规范法律翻译的方法论。
1. 法律语言特征与翻译。法律语言不是普通的技术语言,而是与特定的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技术语言,它指一切阐述和解释法律问题所使用的语言,包括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法律科学语言、法律普及语言、法制文学语言、法制新闻语言、法学古文等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日常用语、专术语和文本所使用的句法形式等。
2. 法律术语翻译研究。法律专用术语比其他词语更能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需恰当运用脚注、释义法、功能对、音译等补偿策略。
3. 法律文本对比分析。法律翻译往往涉及原文和译文之间、多个译文之间的对比分析。就文本对比,法律翻译研究既须横向比较意识,亦须历史比较意识; 除静态比较法,还须动态比较法。第三,法律语料: 重视法律翻译的语料搜集,研读和查证。应尽量使用第一手语料来源,如从官方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的法律网站、图书期刊、报纸、数据库、法律字典查阅资料,庭审( court hearing) 现场录音或录像等,优先选择原始/直接( 证据) 材料,辅以传来/间接( 证据) 材料; 应尽量选取代表性、系统性、详实性预料类型,可集中分析各类法律文本,如立法文本、司法文本、法庭语篇、公约、协定、契约、章程、条例等。
( 四) 重视法律翻译的实务
第一,口译应用性: 法庭口译研究须进一步重视。参照译著如《律海同传( 庭译旨要) 》,( 美) 冈萨雷兹( Roseann D. Gonzalez) 、瓦斯蒯则思( Victoria F. Vasquez) 、麦克凯尔松( Holly Mikkelson) 著,中国华侨出版社 2006) ,《法庭口译实务》( Alica B. Edwards,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 10) ,《法律口译教程》( 杜金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11) 等。第二,提高法律翻译教学的高质量人力资源。兼具东西方法律知识、东西方语言文化,法律翻译史、法律翻译理论与批评的综合性研究,这些都使得与这一学术研究与师资须相对应的教育教学资源匮乏。
纵观中国法律翻译的历史与学术研究,在 21 世纪法律全球化趋势下,应看到中国法律翻译亟需进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会等诸多国际上政府和民间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应法律范本,欧盟、东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中双/多语言法律翻译成为国际事/会务中的例行翻译活动,全球领域中 G20 峰会、世界气候等各类国际性政治、经济会议的法律实务等,这些都推动着中国法律翻译事业的进步。首先,中国法律翻译的学术研究虽已具生机,但法律翻译学术研究尚缺乏一套规范、系统的指引与规制,这种规范与规制仍然任重道远。其次,中国大陆的法律翻译实务相对滞后,亟待推进。虽然大陆地区并不存在两种官方语言的社会背景,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使得中国两岸四地中的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翻译实务与学术亦然走在前列。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大陆受各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责难,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等屡见不鲜,这不能不说与中国法律翻译活动相对滞后无关。总而言之,研究法律翻译,提高法律人、外语人和更多领域人士对法律翻译的认识,推动国家政府对法律翻译的重视,这不但有利于中国法律和翻译事业进步,而且对国家参与国际政治、经济和外交等诸多全球事务意义重大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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