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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民主是分层次的

关于民主,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本文作者想就"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是分层次的"以及"民主集中制"三个问题谈点个人认识:

第一,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几年前,有位领导同志在一次关于民主问题的小型讨论会上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国家既然可以提出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为什么不可以提出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命题。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也很具挑战性的学术问题,直到今天仍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民主与法治的深层关系问题。

按照我对"法治国家"的理解,"法治国家"这一命题应该是包括民主在内的。"法治国家"一定是民主的国家。如果没有民主,就一定不是法治国家。但也会有人认为,"民主国家"也包括法治。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是民主国家。但这需要论证。在历史实践中,也存在过没有法治的民主,比如"原始民主"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被邓小平同志总结过的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鲜明地提出"民主"的命题,响亮地打出民主的旗帜,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实际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虽没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命题,但却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命题。并且,在国家根本大法即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明确地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这一国家建设目标在1993年被宪法修正案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三大目标即富强、民主、文明是一个整体,而且相互照应。但为分析我们的主题之便,我们可以用拆解法,就可以将三大目标分解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把我国建设成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因此,不论是1982年宪法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建设目标上,都有"民主"的目标内容,而且这一目标早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加入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因此,可以认为,民主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建设目标之一,只不过没有明确的表达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原因之故,就在于我前面所说的,从民主与法治的深层关系分析,"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命题应该是包括民主在内的。

第二,民主是分层次的

当今世界对民主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注意到民主的层次性。民主是分层次的。有国体意义上的民主(即国家代表谁),也有政体意义上的民主(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民主有其本质的内涵(即多数人统治或人民当家作主),也有其达成本质之手段的内涵(即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多数人统治或人民当家作主)。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但在一些具体的社会管理问题上,有时侯采用行政负责制或首长负责制比采用民主的方式可能更好些和更有效率些,而采用民主的方式不一定是个好方式。最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观点,说即使一个错误的决策,如果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的,执行起来也要比不通过民主的方式顺利的多,阻力小的多。这一观点我不能苟同。这一观点只看到了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和顺畅性,而没有注意到这种错误的决策执行的越是有效和顺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会越大,对人民的权益带来的损害也会越大。针对不同的问题,须采用不同的办法。

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中国民主的发展程度不高,亟待改善和提高;另一方面,中国现在有无泛民主,或滥用民主的问题,需要思考。现在提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问题,这固然是我们长期以来做得不够的需大力强化的方面。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民主化只能是采用程序化的方式解决多数人同意的问题,但经过民主化的方式不一定必然导致科学化(这还不包括那些借民主之名而行反民主之实的事件和行为)。比如有些科学问题、学术问题、技术性问题、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问题等,还得遵循科学规律和学术规律,而不是多数人说了算。但我们不能用反命题而退向专制化,说民主解决不了科学化,是否专制就可以解决科学化,这样的提问本身是归谬的。民主不能解决真理问题,即民主不一定会导致正确决定,民主只能保证多数人意志的形成,仅此而已,这也是民主的主要价值所在。这是我们经过多年的思考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认识。将这一认识运用到法治或司法领域,比如司法审判中,现在越演越烈的民意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第三,对"民主集中制"的反思

在民主问题上还有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命题。对"民主集中制"的权威解释是毛泽东同志的解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命题。

按照我对民主的认识,民主就是一个多数人意见的形成过程和形成结果。于是,民主本身就包含着意见的形成结果,即通过民主的方式所产生的一个自然结果和结论,在此之外,不应该再有一个在民主之外所形成的结果或结论,即不应该再有一个在民主之外的集中的过程。一切结论或结果都应该包含在民主之内,产生于民主的程序之中,民主本身就蕴含着结果或结论的产生。如果将"民主集中制"建立在以上理解的基础上,那应该符合民主的内涵;如果将"民主集中制"理解成民主之外的一个机制或手段或结论,那与民主的内涵是不符的。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将"集中"作为一种与民主并列的或民主之外的机制和手段,甚至变成了超越民主的一种机制和手段,这样一来,集中有可能变成一种"集中者"意志的体现,变成了一种推行首长意志、领导意志的人治的手段和工具,而置民主于一旁不顾,这是与民主南辕北辙的,离民主的本意会越来越远,是反民主的。

最近看到于光远同志的一个回忆资料: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1978 12 18 )之前的 1978 12 2 ,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同志带领着于光远等人来到邓小平同志家中,讨论邓小平将于 12 13 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要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内容。邓小平拿出他亲拟的提纲,并提出了整体框架和思路。邓小平一共讲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发扬民主、加强法制。"他说,现在这个时候更要加强民主,集中那么多年,现在是民主不够,大家不敢讲,心有余悸。"(见《北京日报》 2011 6 21 董少东文章)从这个讲话可以看出,邓小平同志是将民主与集中区别对待的

因此,我们应该对"民主集中制"进行反思,正确界定它的内涵,使它回归民主的内涵和本质。

作者简介: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法学家茶座》2012年第3期(总第36期) 发布时间: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