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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概念的法规范分析

社会管理创新是当代中国的热门话题,对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进行规范分析,是深化社会管理研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所不可回避、不可逾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但并非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都直接使用了社会管理概念。通过检索发现,现行宪法典中没有社会管理概念的直接表述,但这不意味着宪法与社会管理无关,更不意味着其他法律文本不能直接使用社会管理概念。宪法是社会共识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契约,是社会共同体的根本法,在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整合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同时,作为根本法,宪法不是百科全书,不可能包罗万象、巨细无遗,普通法律中包含许多在宪法中找不到的法律概念。通过统计可知,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使用了社会管理概念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各有3部与8部,分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因此可以说,社会管理在我国并不仅仅是政治话语和学理概念,还是名副其实的法律概念。

大体而言,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社会管理概念的具体指向不够清晰外,上述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主要在两种比较确定的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指一种社会秩序,出现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中。这种意义的社会管理概念在实定法中的出现频率最高,达15次,在总出现频率(22次)中所占比例最大。其二是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出现的社会管理概念,意指一种政府职能,区别于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这种意义的社会管理概念仅出现2次,比例最低。各种类型的社会管理概念有较大差异,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社会管理出现最早、流行时间最长,21世纪前独树在实定法中,其他两种类型的社会管理概念是21世纪的产物,表明社会管理概念在21世纪发生了深刻变化。

实定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广泛性;其次,弱经济性、弱政治性乃至非经济性、非政治性;再次,概括性;最后,管控性。这表现为主要是从消极角度使用社会管理概念,把社会管理作为一种静态的社会秩序,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作为我国过去一段时期社会管理的见证者,我国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确实存在不足,佐证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我国实定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的最大不足是其管控性,即主要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消极语境上使用,管制色彩鲜明。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管理创新是必要的,创新的一个方向就是弱化管控,强化与优化服务,实现从管控型社会管理、政府独揽型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社会管理、官民共治型社会管理的转变,而绝非就管理论管理,更不能简单地强化管控。

我国实定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的不足还体现在它的静态性上。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社会管理概念,具有较强的静态意义,它在实定法中使用得最频繁。社会实践是鲜活的,社会事务宜不宜。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有必要的,创新的一个方向就是在社会建设的大框架下开展社会管理,切忌重社会管理而轻社会建设或者扬社会管理而抑社会建设。

此外,我国实定法规范中社会管理概念的不足还体现在它的粗放性上,主要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体例上对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之间关系进行的不同处理,难以找到说得过去的理由。这既说明了社会管理概念的复杂,也反映了我国社会管理立法的粗放或者说不精致、不完善。社会管理立法是社会管理的依据与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因此可以说,完善实定法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以及社会管理立法,构成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总之,我国部分实定法早就直接使用了社会管理概念,在论及社会管理创新时,既不宜缺少法规范的意识,也应清醒地看到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之不足,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重塑社会管理概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参考文摘版)2012年10月15日第12版。 发布时间: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