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革命多源自对社会危机的回应,故而容易伴有专断和暴力的烙印。美国似乎是一个例外,布鲁斯阿克曼说:美国革命以一个持久的政治交流体制的建立而结束,而不像法国革命那样“以大屠杀告终”。这个“持久的政治交流体制”,就是1787年联邦宪法,它之所以能够建立,是因制定宪法的“建国之父”们是一群冷峻而不乏智慧的“政治工程师”,他们根据政治科学的一般原理来构造宪法大厦。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9篇中直言不讳:“政治科学已大有进步,各种原理的效果已清楚易辨:把权力均匀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由独立的法官组成法院,法官如忠实不阿则可持续任职;人民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通过这些有力的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
这也何尝不是古典政治理论的真实写照?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里、洛克和霍布斯等,都关心何种制度能够造就最好的社会和最好的公民。《政治学》和《理想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同政体形式的比较,这种比较显示了制度的重要性。
与古典思想家长于探究宏观理论不同,美国立宪者注重对制度细节的细致斟酌。这是令人惊讶的――立宪没有沦为政治分赃的骗人仪式,而成了激发理论思考和制度设计智慧的严肃过程。费城制宪会议漫长的113天,几乎都在讨论联邦政府各个部门的选任方式、任期长短、资格条件、规模大小、权力种类和强度以及相互关系,期间不乏绝望――有的代表拂袖而去,也不免激励的争吵――但绝无暴力的威胁。
他们对立宪设计的方法论原则驾轻就熟:以规则激励私利服务于公益;防止做自身利益的法官;以野心对抗野心;控制并利用党争;强化制度的作用以减少对个人良心的挑战。与此同时,各种方案的比较优势得到反复权衡:为什么总统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为什么其薪水在任期内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为什么即使法官无能也不能作为剥夺其职位的理由?为什么参议院任期六年而众议院任期只有两年?制宪会议像一个政治实验室,所有备选设计都得以在一个纯然的环境中经受政治科学原理的检验。立宪者提出的富有公理性的命题,其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远非过眼烟云的紧急政治辩论所能相比,它致力于构造一个长治久安的政治秩序,而非仅仅用于回应急迫的政治需求。
这种制度主义立场确有时代的特征。18世纪的政治理论受到当时流行的牛顿学说的影响:宇宙是一部设计完善的机械,人类的责任是把一切合乎人道的制度――包括政府和法律――同这部机械预定的程序联系起来。但是,我们也不能小看美国立宪者们的独特贡献,只需稍稍忽略一些机械论的色彩,他们就堪称现代制度主义的先驱。虽然并不忽视政策和行为,但他们将政治效果主要看作结构性约束的产物,他们的遗产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罗尔斯的观点是,公正的制度产生公正的社会,而不是相反。这与古典理论关于制度的观点一致:制度不仅是“游戏规则”,也事关社会应该遵循的基本价值――公正、权威、财产信任和社会团结。布伦南和布坎南也早就注意到,对规则的重视并非现代经济分析的新进展,古典经济学已在使用,至少从18世纪尤其是自亚当・斯密和联邦党人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规则对于社会后果的影响。
美国立宪者秉持的强烈制度主义,对于当下在宪政之路上受国情主义、文化决定论、政治现实主义论调困扰而徘徊的中国而言,可能颇具启示意义。这是一些明显带有宿命色彩的论调,其共同特征是认定政治效果并不取决于规则,而是受制于文化、传统以及现实需要。但是,美国制宪的过程会回应说,政治制度并非经济现实的消极反映,立宪选择也不是对既有格局的被动回应,宪法秩序不必受制于“机遇和强力”,而是可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这意味着要对既有制度进行修正,而且今天的规则也可以被未来的选择改变。
宪法条款也应被设计用来革除文化和传统中的有害影响。“文化”不是给定的,而是“人造的”,制度设计的功能之一,就是对沉淀的传统进行甄别和矫正,而不是被动地回应。政治制度必须遵循以正义为基础的共识,这种共识不会因不同群体和个人在意识形态上的严重分歧而遭到破坏。而且,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由于制度本身也是文化的一部分,承认制度变迁也就意味着文化同样可变。
政治现实主义论调根本不把正式制度当回事,它认为蒙蔽和欺骗是战胜对手的有用策略,而选举和辩论不过是逢场作戏。这会颠覆对制度的信心,陷入犬儒主义的愤世嫉俗和冷漠旁观,它假定我们能够看到整体的“现实”,并甘愿任其摆布。而法律现实主义的弊端则在于,只看重法律实施的效果而不是法律规则本身。但是显然,只有在我们了解了规则是如何把“社会事实”构造成“制度事实”时,才能理解这些活生生的现实,离开规则观察事实就失去了可靠的基础,无法理解游戏规则的意义、公平游戏的策略范围以及何谓不公。是规则构造了社会关系,它们绝非可有可无,对现实的迷恋不过是一种粗俗的经验主义,它最终将投向垄断性政治权力的怀抱。
作者简介: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新产经》(北京)201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