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修养与宪政制度
――中国共产党宪政修养与中国宪政制度发展探讨
范进学
内容摘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自身宪政修养的高低直接制约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是否能健康、顺利发展。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党和建设党,其法治宪政修养日臻提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趋势提供了基本依据。概括来看,其表现具有四种趋向:第一,20世纪80年代执政党接受了以宪法治理为核心的法治理念,开始逐步制约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第二,20世纪90年代执政党以法治与宪政理念为价值选择,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第三,进入21世纪头十年左右执政党的宪政修养日臻成熟,具有较强的宪政意识,开始尝试宪政制度建构的具体实践;第四,可以预期21世纪头十年之后执政党的宪政修养会更加成熟,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将必然从党内制度迈向宪法法律制度,彻底完成从人治到法治、从宪法到宪政的转变。
关键词: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宪政修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自身宪政修养的高低直接制约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是否能健康、顺利发展。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看,凡执政党自身宪政修养高的时候,中国的法治与宪政事业发展就健康顺利,如果相反,就会走向人治与专制。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党和建设党,其自身的法治宪政修养日臻提高与成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趋势提供了基本依据。
一、20世纪80年代:执政党接受了以宪法治理为核心的法治理念,开始逐步制约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
1981年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文革’之所以能够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从而为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提供了一种条件。因此,执政党在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民主法治的教训之后,提出了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任务,要求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982年9月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仅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党的原则,而且也成为重要的宪法原则。它要求:“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设想,并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主张和要求。报告同时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6十三大首次提出党政分开,试图解决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十三大报告要求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应当通过改革,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1989年3月20日,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贯彻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基础上,完善行政法规和制度,并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带头遵纪守法。”456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989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要求: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的“特供”,严格按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严格禁止请客送礼,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等。并指出:“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凡依法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556-557 1989年9月29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还强调“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625。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823
二、20世纪90年代:执政党以法治与宪政理念为价值选择,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0年3月12日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提出了“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加强监督”的要求,主张“各级党组织和党的所有干部都要接受监督。领导层次和领导职务越高的越要自觉接受监督,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该决定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935。3月28日江泽民在《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强调:“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943-944 4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指出,政法部门是执法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捍卫者,必须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同时,还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
1991年3月25日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必须强调,法律一经颁布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命题28。该命题比列宁最早提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命题更进了一步,在“民主”之上,加上了“法制”这一因素。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制就是法治与宪政。所以,“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提法表明了执政党建设法治与宪政的决心。江泽民同时强调,“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
1993年3月15日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强调“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189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的关键,只有把行政权束缚住了,法治才有希望。所以,只要一切公职人员都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建设法治就不会是一句空话。这也表明政府推行法治的鲜明态度。
1993年4月1日乔石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提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健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255。
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执政党的文件和讲话中被反复强调。但是,要求把这一实施制度化和程序化则是第一次。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法治与宪政的前提。强调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则是如何保证实施。这说明执政党在建设宪政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宪政的关键前提就在于实施。
1993年8月21日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针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惩治腐败的最基本途径,这就是“要靠教育,靠法制”410。执政党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同任何腐败现象作斗争。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一直警惕腐败与反腐败。也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反腐败的历史。但反腐败仅靠教育不行,还要靠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这是反腐败最根本的途径。这表明执政党的修养逐步从道德过渡到宪政法治。所以,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坚决惩处腐败分子。1994年3月10日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要求:“全体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736
1994年9月15日乔石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了要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宪法上来”的主张,要求“切实按照宪法办事”944。以宪法统一党的干部的思想是执政党的宪政修养不断提高的体现和反映。宪法作为治国的根本大法,不仅规制人们的行为,还要统一人们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宪政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党员才能严格遵守“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1994年9月28日,在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党同志发出了要求,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963。这是执政党宪政修养的自我体现。
江泽民在这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所有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这方面的道理,还要经常讲、反复讲,并且要注意从健全制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979从制度上解决以权谋私问题,就是自觉倡导建设宪政制度,只有宪政制度才能最终解决这些问题。
1994年11月30日胡锦涛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讲话中针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腐败现象指出,“我们决不能任其蔓延和发展”,重申了解决的办法,“总的说还是要靠教育,靠监督,靠法制,靠严肃纪律,靠加强党性锻炼。”胡锦涛认为,“在当前法制还不完备、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自觉坚持党性锻炼,不为私利所惑,始终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1089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反腐败主要依靠自律和党性锻炼是重要的,但不会是持久的,最要紧的还是要走法治宪政之路。
1995年是中共中央反腐败的重要一年。江泽民在1月20日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了教育思想政治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意义。“法律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具体执行和遵守。所以,人的素质也非常重要。”因为“人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1190。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规定是执政党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环节。尽管是以党规的形式出现的,但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标志着执政党宪政修养的进一步深化。
1996年3月2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了下来189。这是执政党第一次以国家法律文件的形式将依法治国载入史册,表明了执政党依法治国的决心,也是执政党宪政修养显著提高的体现。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这是执政党宪政修养在制度建设上的一次升华。从建设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变,是宪政理念质的飞跃,它不啻于一篇执政党选择法治和宪政的宣言书。1997年10月30日江泽民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的演讲中指出:“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月25日江泽民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指出:“所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律己。”1998年1月20日尉健行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针对反腐败中“监督是关键”的原则,提出了“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的命题。他要求,“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及时揭露腐败。”
1998年3月21日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地存在。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社会活动的准则。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建立起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是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守和维护法律的自觉性,严格依法办事。”所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在突出位置。”12月18日江泽民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9年1月江泽民在中共中央征求党外人士对修宪意见的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这是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对依法治国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理念的表达。同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3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将法治作为宪法的原则与规范是执政党宪政修养的最突出表现,它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要彻底摈弃人治而厉行法治的决心。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将中国的政治文明由主要依靠道德自律式的民主政治阶段推向主要依靠宪法与法律制约的宪政政治文明阶段。
1999年7月6日朱�F基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为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全面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命题。11月8日国务院为贯彻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分析20世纪90年代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与原则可以看出,执政党对权力腐败的认识是深刻的。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看来,腐败问题是关系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政治问题,而反权力腐败,主要还是通过执政党自身对法治与宪政的体认与感悟逐步深化与提高的。从法制到法治,从主要依靠教育到主要依靠法制,从党内的纪律制约到法律制约,从依法治国到依照宪法治国,从依法治国再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这些都表明了执政党的宪政修养是不断提高的。
三、21世纪头十年:执政党的宪政修养日臻成熟,具有较强的宪政意识,开始尝试宪政制度建构的历史实践
新世纪初始,江泽民就于2000年1月14日中纪委第四次会议上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宪政理念。2月25日他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了“三个代表”思想1139。11月2日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在“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违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判断,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坚决纠正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
2001年3月9日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制定监督法的立法计划。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1年12月3日李鹏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的讲话中提出了宪法序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问题,他指出:“宪法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是宪法的灵魂,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违反宪法序言,就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违反了宪法。”李鹏的讲话表明执政党的宪政修养达到了一种自觉的高度,对宪法价值与宪法实施的认知具有了深刻的体验。
2002年3月9日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首次将依法治国的根本含义表述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这以前一直强调的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而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实质是规范化和程序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对民主政治本质的深化,没有规范化和程序化,就没有民主政治,规范化是对民主政治的制度化,程序化是对民主政治的实施。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他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胡锦涛认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2003年3月18日胡锦涛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第一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后表示,“我一定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胡锦涛这种近乎宣誓式的表达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尤其是他强调“一定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这是执政党领袖宪政修养提高的集中表现。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思想写入了宪法,这是执政党实行宪政决心之所在。不言而喻,“总是”之含义意指“一直是”、“始终是”,是一种极其强烈的“实际是怎样”的事实状态的描述,而不是一种事实“应该是怎样”的价值判断。中国共产党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和任何历史阶段事实上一直是或始终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同年的“七一讲话”中胡锦涛又进一步强调这种事实性代表行为还“必须”始终如此,“必须”在义务判断中作为最强烈的语词具有“不得不”这样做、否则就必须承担某种责任的含义。所以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并上升为宪法规范,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自信力的集中反映和充分体现,它向全国人民作出了最庄严、最神圣的宪法承诺,这种承诺不仅具有道德性的自律式保证,而且具有宪法化的法律责任式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义务不再是道义性的,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纳入了法治轨道。中国共产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根本法是其宪政理念和宪政修养的具体体现,它向全体人民表达了这样一种忠诚不渝地宪政情怀:执政党自身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凡是与宪法规定相冲突或抵触的一切行为,皆是无效的,均必须予以撤销,都必须依宪追究其宪法责任。这既是建设有限政府与责任政府的最有效的保障,也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最可靠的前提。
2004年3月22日,为推进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执政党宪法修养成熟的具体体现。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宪政修养不是只表现在口头上,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制度建设上。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新命题。他提出要“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这是权力与责任、权力与监督的统一,这是对法治原则的提炼与概括。
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曾庆红指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些提法和概念,我们党过去都提过,但是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与执政联系起来,并且作为执政党建设的目标之一鲜明地提出来,这还是第一次。执政党一直强调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强调干部带头守法,保证执法,这与法治宪政原则与精神是一致的,从监督意识到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却是执政党自身宪政修养日益提高与成熟的表现。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即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最终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就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作了系统的阐述,首次概括了社会主义建设是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构成的理论,第一次系统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政务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和关键。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首次对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而具体的规定,这既是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可以说,这个条例充分地体现了民主化、科学化、信息化时代现代政府的价值。对于实施政务公开已有十多年历史的中国政府来说,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他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思想,还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2008年3月19日胡锦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一定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民服务,为国尽力,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我们新一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肩负着人民赋予的重任,一定要响应时代的召唤,顺应人民的意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切实做到:第一,坚持民主法治。我们要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坚持以人为本。我们要始终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当好人民公仆,诚心诚意为人民造福。第三,坚持求真务实。我们要始终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不断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第四,坚持清正廉洁。我们要始终保持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吴邦国在这次大会上也表示,这次大会“选举我继续担任委员长,这是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对我们的信任,我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同全体代表一起,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不辜负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并强调:“我们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执政党的领袖们在全国人大上公开向全国人民宣誓,“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或“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执政党宪政修养成熟的充分体现,这实际上是一份给人民的宪政承诺书。
四、21世纪头十年之后:执政党的宪政修养会更加成熟,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将必然从党内制度迈向宪法法律制度,彻底完成从人治到法治、从宪法到宪政的转变
应当说,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至21世纪头十年之前,执政党建设法治宪政的历史实践具有三大突出特点:其一是反复倡导并强调民主制度化与法律化之价值,并逐步将这种价值转化到立法之中,体现为宪法原则与法律原则。其二是执政党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榜样力量,强调领导干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执政党认识到法治宪政能否实现的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调思想教育的重要性。执政党认为,反腐败的基础在于教育,思想不过关,仅靠监督是不够的,因此特别注重教育的意义。其三是加强党内制度的建设,以党纪制度约束与制约权力腐败。如1990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1990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199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199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4月30日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2月4日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1997年3月28日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1997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3月3日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8日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2001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与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200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等等。
以上这些规定均为中国共产党的法规纪律,它们构成了执政党关于制度监督权力腐败的主要法规依据。执政党通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制度监督体系以达到自我完善、自我修正错误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依靠党的自我制约的监督还远远不够,必须逐渐转化为宪法性法律,依靠宪法和法律制度,而不仅仅依靠党的纪律制度进行监督,只有宪法和法律制度的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执政党只有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制度对权力进行监督,才能说明其宪政修养达到质的飞跃而进入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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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进学(1963- ),男,山东临朐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宪法学研究。
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4期。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