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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有关服饰、身体及女性权利的法学思考

以凯瑟琳麦金侬为代表的女性主义法学者们强调妇女自身经历对于重建法学结构的重要性。我的思考也发端于与性别相关的体验与观察,当我看到无数的女性为了美白而罹患癌症、为了丰胸而走上手术台、为了苗条而得上厌食症时,我不禁追问,是什么力量让她们这样去做?法律能做什么吗?

许多人认为,女性如何穿着打扮改造身体,不就是为了迎合男性吗?说到底,这不是因为男性占据优势地位的男权制度所决定的吗?要改变男权制度,早有先贤的著述,何需我们的探索?再者,服饰身体涉及审美,又是私人事宜,法律如何能管得了?

我认为,上述将女性的苦痛归因于男性的结论是懒惰的。

有关的资料证实,女性采取种种方式改造身体的自然状况,是为了能够将某些身体特征突出、某些隐藏,某些扩张、某些限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改造的指向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中是非常单一的,比如在中国清代时,统一指向缠足、铅装、平胸的身体形象;在欧洲中世纪,统一指向纤细的腰肢的身体形象;在现代,几乎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指向苗条、蜂腰、翘臀、锥子脸的身体形象。所以,女性的身体形态似乎是有标准的,女性改造身体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达成或接近一种标准的身体形态。

这个标准身体形态包含了什么样的深意?福柯的身体理论给出的答案是,身体代表了权力的规训力量。结合女性主义的观点,似乎可以说,男权试图将女性塑造成具有某种身体形态的人,这种身体形态是社会性别(所谓社会性别是女性主义的重要分析工具,用以与生理性别相区别,核心内容是说,女性所具有某些特征并不是由生理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塑造的。用波伏娃的话说,就是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建构的,建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男性对女性的控制与压迫)所具有的特点的一部分。

对这种传统性的答案,我有存疑。

首先,标准的身体形态是男性喜好的吗?根据日常的观察,不是这样。但是日常的观察不足以为据,需要文献资料为据,因为没有找到相关的文献资料,我设计了一套调查问卷,问题32道, 收到回卷3200份,数据结果显示,有相当大比例(过半)的男性并不认同所谓的标准形象,更有部分男性持有标准形象截然相反的观点。这个现象足以使我们怀疑传统女性学是不是将男性简单化为一个整体了,是不是忽视了个体男性之间的多元化?而这种一刀切的观点必然会影响到分析的细致程度与客观性。

那么,女性改造身体是为了迎合(至少是假设的)男性的喜好吗?一般认为,在所有男性中,女性最注重的肯定是男性伴侣的意见,但是,有整形方面的资料显示,有些整形手术留下的疤痕极其丑陋和隐蔽,而这样的疤痕只会被亲密的伴侣看到。所以,男性或许并不是他们想要迎合的对象?

另外,如果男性掌有权力,如果男性是规则的制定人,如果男性是为了控制女性、弱化女性才建立了标准的身体形态,那么,他们的身体形态是不是可以以肆意自然的方式存在?现实似乎并不是这样,男性的身体也有标准,比如,胸部的肌肉具备什么形态是美的,腹部的人鱼线延伸到哪里才是合适的,衣服什么颜色才是入时的等等。而且,已经有报道显示,近年来,罹患厌食症的男性人数在不断攀升。所以,似乎并不是男性在控制女性,而是有一种力量在同时控制男性和女性。

进而以标准的身体形态似乎并不是由男性的喜好决定的,女性受身体改造之苦或许并不是男性的责任――所以,有可能,传统女性主义那种把女性的一切不幸都归咎于男性的观念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不是为了迎合男性的审美需要,女性改造身体的推动力是什么?调查显示,在现代,原本以丰满为美的地区,一旦有电视、杂志等媒体介入,以胖为美的观念就明显发生变化,许多人开始节食、减肥;清代时,中国妇女缠足之风历久不可革除,女人因为拒绝政府强行放足而殊死搏斗,却在西洋海报树立了一个穿着高跟鞋的大脚女人的形象后,迅速瓦解;又有许多心理研究显示,在看了时尚杂志以后,70%以上的妇女马上产生了沮丧、愧疚和羞耻感。所以,或许是媒体及其背后产业所树立的标准的身体形态形象刺激她们进行身体改造?

这个结论太简单粗暴了,我自己都心生怀疑。因此,我去寻找资料,我找了由苏珊鲍尔多著作的《女性主义、西方文化与身体》、找到了由弗吉尼娅・L・布拉姆著作《美丽的伤痕》、玛丽克劳福德,罗达昂格尔著作的《妇女与性别――一本女性主义心理学著作》等等,这些资料都描述和肯定了一个问题,媒体传播的标准形象确实对女性的身体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媒体为什么要这么做?目前找到的资料,比如经典女性主义著作《女性的奥秘》、还有国内的一般著作《性的消费主义》、《消费时代女性身体形象的建构》等,都揭示出一个问题,媒体树立起一种形象的原因,是因为这种形象能赚钱。

媒体为什么敢这么做?我初步的意见是,缺乏法律的介入,法律为何不介入?根据女性主义法学的意见,因为法律构建过程中由于缺失女性的视角,所以法律具有一种明显的男性性别,缺乏对女性的考虑。我认为,这个解释是合理的,因为,我们通过知识和推理可知,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感受两种性别,而两种性别又具有不可融通性,男人总不知道女人在想什么,女人也很难理解男人的行为。这种状况反映在法学领域,就是男法学家、男立法者不知道女人在想什么,所以,或许是男性视角的狭隘性造成了立法对媒体的伤害力的忽视。另外,自由主义法学的观点也强化了这种忽视。按照自由主义法学的观点,以法律为代表的公权是不得介入私人领域的,但是,这种观点正是女性主义法学法律性别观的一个重要的批判对象,她们认为,女性在社会契约缔结的过程中缺失了,之后,社会按照男性的标准被分为两个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问题是,私人领域是女性最主要的生活领域,法律不介入,就使得女性在这个领域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所以,我的研究意图使法律介入到这个事项上来。可是,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使我注意到法律来源于现实状况,其生命力根植于历史需要的特点。所以,我向自己提问:我们想要建立的那种法律,有时代需要吗?一些资料可以证明,这个需要是有的,在时尚越成熟、身体改造程度越激烈的地域越明显。比如,在中国不明显,中国在这方面正处于启蒙期,完全没有表现出觉悟,而美国的诸多著作已经明显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还有一些民间自发的运动表现出了这种觉悟,比如在美国,一位退休产科医生、一位心理医生及一位女雕塑家联手创建并推广了一个名叫真女人,真美(real women,real beauty的运动,据说,这个运动已将数百万女性从与自己身体为敌的痛苦状况中解放了出来。甚至时尚界的领军力量都表达出了同样的反思,比如世界时尚的领军杂志《VOGUE》于2012年,由全球19位总编辑一同签订了6项健康协议,主要内容是不使用过于消瘦的模特,以倡导建立一种健康的形象。而法国议会早在2008415日就通过一项法案,禁止任何人公开宣扬瘦即是美的观念。法案提出者认为,任何怂恿他人禁食的人应被判坐牢或罚款。

问题是,媒体有义务为解救女性这样的事项而损害收益吗?文献资料《传媒的四种理论》显示,传媒有四种基本理论:权威主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媒体严重侵犯公认的私人权利和关键的社会利益的行为应当被禁止。根据这个理论,如果我们使得女性对自己身体自然状况的尊重变成一种公认的私人权利,并因为女性身体的破坏意味着人类繁衍功能的破坏而使得此项权利提升为社会利益,那么,要求传媒限制对标准形象的传播或是修正标准形象就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我们可以要求媒体去传播一些更科学、更尊重身体的理念。这个方法被女性主义法学者称为意识觉醒方法。这个方法可以使女性认识到自己处境的问题,并自觉抵制不良的思想侵袭。

总之,我希望我的思考能发挥有益的价值,在理论层面,引起对僵化的男权理论的反思;在实践层面,怎么说呢?就在此刻,或许就有一位女性为了与标准的身体形态重叠而走上手术台,我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作者简介:任苗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9日,第7版。 发布时间:201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