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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简论韩国判决书公开制度

一、韩国判决书公开制度概要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必须向国民公开审判的审理过程和判决,是反对非公开审判或秘密审判的概念。公开审判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的理由是在舆论的监督下,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进而实现司法正义,确保人民群众对审判的信任。这种审判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采用的制度。韩国的宪法制定者们也为了避免国家恶意利用审判程序对国民行使不正当权力的历史错误,要求透明地公开司法程序。

韩国宪法第109条:审判的审理和判决公开。但是,如果存在涉及国家安全保障或安宁秩序,或危害善良风俗时,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不公开审理。

韩国宪法第109条规定,审判审理为保障国家安全、安宁秩序、善良风俗,必要时可以不公开,但对审判的判决(文)无条件公开。

(二)韩国判决书阅览制度

作为韩国最高法院的大法院从2003年开始通过综合法律信息(law.go.kr)系统筛选了具有先例价值的重要判决,并经过除案件相关人员姓名和地址等个人信息的非实名化工作后,将判决书免费公开。但实际上只公开了大法院判决的3.2%和各级法院判决的0.003%左右,此种大法院对判决书公开的消极态度引发了很多人的批评。对此,大法院作为2019年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引进了“判决书网上阅览制度”。

“判决书网上阅览制度”是指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法院网站上的“判决书网上阅览”服务(scourt.go.kr)搜索、阅览民事、行政、专利与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制度。2013年1月1日以后确定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和2015年1月1日以后确定或2023年1月1日以后宣判的民事、行政、专利案件判决书,可以通过案件编号或关键词搜索进行阅览。为了保护审判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经过对其所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进行非实名处理后方能公开。利用此功能,只要支付每件手续费1000韩元,就可以阅览和打印非实名处理的确定判决书全文。

作为参考,韩国与中国的四级法院(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制不同,采用的是三级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法院)三审终审制,因此最终审判通常由大法院管辖。

(三) 过去4年韩国全国法院判决书公开情况

据韩国法院行政处透露,2019-2022年4年间,年均确定41万件左右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判决书被上传到判决书阅览服务中公开,这个数额相当于每年全国法院宣判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全部判决(包括调节、和解、撤销等)的30%左右。细分来看,平均占民事判决的19%,占刑事和行政判决的60%以上。这与整个判决中的确定判决基本一致。也就是说,除了极少数的确定判决案件外,大部分判决书都被公开。

过去4年判决书公开率

二、韩国判决书公开的法律依据

韩国宪法第109条

审判的审理和判决公开。但是,如果存在涉及国家安全保障或安宁秩序,或危害善良风俗时,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不公开审理。

韩国法院组织法第57条(审判的公开)

①公开审判的审理和判决。但是,如果存在涉及损害国家安全保障、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况,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②第一款但书的决定在表明理由后宣判。

③即使做出了第一款但书的决定,审判长也可以允许适格的人留在法庭内。

韩国民事诉法第136条之2(判决书的阅览、复印)

①尽管依第162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电子方法阅览和复制判决书。但是,作为禁止公开辩论案件的判决书,如果有大法院规则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限制阅览和复印。

②根据第一款规定,作为阅览和复制对象的判决书应根据大法院的规则规定,提供判决书中记载的字符串或数字列作为搜索词的功能。

③法院事务官或其他法院公务员等在根据第一款阅览及复印之前,应采取大法院规则规定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公开判决书上记载的姓名等个人信息。

④根据第3款采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法院事务官或其他法院公务员等,如果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承担第1款规定的阅览及复印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⑤第一款的阅览及复印,适用第162条第4款、第5款及第163条。

⑥阅览和复印判决书的方法和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由大法院规则规定。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3(确定判决书等的阅览、复印)

① 任何人都可以在保管已确定判决的案件的判决书或其副本、证据目录或其副本,以及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物品的名称、目录或相应信息(以下简称"判决书等")的法院阅览及复制相关判决书等。 但是,如果属于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则可以限制阅览及复印判决书等。

1.审理非公开进行的情况

2.根据《少年法》第2条的关于少年的案件

3.有助于共犯关系者等毁灭证据和逃跑的情况及有可能对相关案件的审判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4.有明显危害国家安全保障的隐患;

5.有第59条第2款第3号或第6号事由的。但仅限于诉讼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②法院事务官等或其他法院公务员在根据第一款阅览及复印之前,应采取大法院规则规定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公开判决书等记载的姓名等个人信息。

③根据第2款采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法院事务官等或其他法院公务员,如果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承担第1款规定的阅览及复印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④对于阅览及复印,有正当理由的诉讼关系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不顾第一款但书,向第一款正文的法院事务官等或其他法院公务员申请阅览及复印判决书等。在这种情况下,对法院事务官等或其他法院公务员的阅览及复印相关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第一款正文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处分。

⑤对于第4款不服申请,适用第417条及第418条。

⑥查阅和复印判决书等的方法和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方法和程序,其他必要事项由大法院规则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法第34条(审判的公开)

①公开审判辩论和决定的宣判。但不公开书面审理和评议。

②关于宪法法院的审判,适用《法院组织法》第57条第1款但书、第2款及第3款。

韩国行政诉讼法第8条(法律适用例)

①对于行政诉讼,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根据本法规定。

②关于行政诉讼,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法的规定。

三、韩国判决书公开的主要方式与存在的问题

(一) 公开的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后确定的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和2015年1月1日以后确定的或2023年1月1日以后宣判的民事、行政、专利案件的判决书可以通过案件编号或关键词检索查阅。 也就是说,“13年前确定的刑事判决书”、“15年前确定的民事判决书”大部分都没有公开。此外,只公开确定判决的行为引发了批评。因此,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民事、行政、专利案件开始公开未确定判决书,但刑事案件仍然只公开了确定判决。未确定的刑事判决文不公开的理由有“舆论侵害审判独立”、“担心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影响舆论的量刑判断”等,即可能导致刑事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遭受侵害。但是,有反对意见认为,即使判决尚未确定,法院所正式记录的判决书也可以作为诉讼的重要资料。只有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了解并利用这些资料。才能正确行使防御权。另外,为符合判决书全面公开的宗旨,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扩大文书公开范围,如将2023年1月1日前宣判的民事、行政、专利案件的未确定判决书也进行公开。

(二)公开方式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公开的所有判决书都允许通过案件号码或关键词进行搜索功能,但如果下载所搜索选定的判决书,下载的文件将以图像文件的形式提供,且无法通过电脑等进行机器阅读。这是因为有可能编辑并恶意利用相关判决书,因此很难通过RegalTech使用判决书。由于从2023年1月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要求以TEXT PDF形式提供判决书,相关部门需要决定预算并补充相关执行人员,以确保2023年1月之前的判决书也能以TEXT PDF形式提供。

(三) 非实名处理

对于可以检索、阅览的判决书,在阅览、复印之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判决书中的声明等个人信息被公开。非实名处理对象是判决书等中出现的“自然人”、“法人”、“团体”,即需要保护个人信息的人全部成为非实名处理的对象,目前所采取的非实名处理方式是字母大写的方法。但是,个人认为,非自然人的法人和团体不实名化是过度保护,且除家事案件当事人或性暴力案件受害者外,判决书应尽量实名公开。也就是说,判决书非实名化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要求,基本上在没有非实名化处理的情况下公开判决书是必要的。为此,法律应原则上免除法院的非实名化义务和公开判决书的国家赔偿责任,法院也应该从制定判决书时开始尽量减少个人信息记载。在一份判决书公布之前,应投入无数的司法资源使其能够成为防止或解决其他纠纷的指南。期待今后学界对判决书公开的最大障碍――判决书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局限性进行积极的讨论。笔者对判决书实名公开是否侵犯隐私权表示怀疑。当然,案件中也会有需要保障隐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做出非公开决定,经过非实名处理后公开即可。

(四)费用

网上阅览的判决书已经完成了非实名处理,因此文书提供者不需要额外的人力和实际费用,但是阅览者为了阅读整个判决书,每件却需要支付1000韩元的手续费。因此,为了进行案例分析或研究,获取数十、数百份判决书需要相当大的费用,这最终成为对判决书获取的重大限制。当然,有足够资金实力的企业或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民间运营的收费判例搜索服务,但普通民众很难做到这一点。判决书是公共信息,但却由于支付能力的不同导致公众在取得判决书信息上存在难易程度的差别,国家此举不免涉嫌对国民的区别对待,可能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为此,所有判决书都应该让所有国民免费阅览。

四、结论:判决书为什么要公开

为了提高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减少对司法部的不信任,首先要果断扩大判决书的公开范围。因为判决书公开制度是国民监督司法部审判权的代表性制度。如果案件判决书将公之于众,该案的审理法官会努力减少判决书的错误,从而加强法官对审判的责任感。因此,比起不公开或有限制地公开判决书,积极全面地公开判决书会对判决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更具提升作用。法官作为以国民税金领取工资的公务员,其所制作的判决书应是公共资产或公共文件,因此国民应该可以自由访问。众所周知,作为判决书作者的法官(法院)不仅不能获得著作权,也不能获得决定是否公开的任何权力。

由于法律以抽象性和一般性为其特征,判决还具有通过法律解释补充、具体法律内容,使其符合不断变化的法律现实、维持法律规范力的功能。韩国与英美法国家不同,尽管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决依旧起到了完善法律的作用。例如,刑法规定,“携带危险物品对他人身体施暴或伤害”的处罚比一般的施暴或伤害更重。但是刑法并没有一一列举“危险物品”。归根结底,什么是“危险物品”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解释的问题,这些解释由法院负责。“手机是否属于‘危险物品’”“驾驶汽车是否也属于‘携带’”同样需要解释,因此法律条文的适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案件中法院如何解释。毕竟,法院的解释填补和完善了法律的漏洞,在这方面,就像国民有权知道法律的内容一样,也有权利知道判决的内容。

最终,只有将审判实质性地公开,并将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判决书)积极、尽可能无一例外地公开,才能确保司法的民主正当性。只有当法律规范的内容为国民正确理解,并能使国民对其适用情况进行预测,才能真正发挥实际效力。同样,只有国民能够及时、方便地接近判决书,法治主义才能实现。除此之外,要重视社会对判决书的评价。只有学者和律师等法律专家和知识分子对判决书进行评价,引起各种对法律争议和社会争议的讨论,法院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判断标准才能迅速得到适当调整,才能得出更加成熟的法理。 最终,判决书的全面公开能够实现司法的民主化。

注释:
韩国法务处,《宪法注释书(四)》,2010年,204页。
Choi Sun,《判决书公开制度与司法部的责任》,宪法学研究,第28卷第1号(2022.03),第435页。
确定判决是指大法院判决或一审、二审判决中上诉期满后不能不服的判决。在韩国,“确定判决”等同于中国已经生效的判决,“未确定判决”等同于中国未生效的判决。
“韩国的判决书公开比率只有0.3%?”,https://www.yna.co.kr/view/AKR20230502081400518。(2023年12月19日最后访问)
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获取判决书。通过事前申请获得使用许可后,可以直接访问法院图书馆、大法院特别阅览室等地查阅判决书。另外,也有向各法院网站申请特定案件编号的判决书并缴纳手续费的方法。这样申请的判决书可以通过非实名化等验收程序,通过文件或纸质形式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存在需要亲自访问或事先知道事件号码等时间和场所上的制约等。
韩国国会于2020年11月19日修改了以公开民事(包括行政和专利案件)未确定判决书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2。 随着修订条款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即使判决尚未确定,只要是被宣判的判决书,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等进行搜索和阅览。
韩国法院曾因法院公务员的失误,在应该非实名化的判决书上直接暴露个人信息的事件中承认过国家赔偿责任。 (2015民事一审单独案件5072371)
  LEE SUK YEON, “判决书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新闻,https://www.lawtimes.co.kr/news/153846。(2023年12月20日最后访问)
作者简介:孙汉基(SON HANKI)【韩】, 法学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