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乡镇人大共有十三项重要职权。从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及明确规定的职权来看,乡镇人大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乡镇人大
只有真正“大”起来,才能保证其法定职责的有效履行和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
目前,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乡镇人代会召开问题。法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举行两次,但是实际中大多数乡镇为了节约经费,每年只开一次人代会,且安排时间大多为一天,这样代表们没有充分的时间用于酝酿和审议,各项议程只能是走马观花。
其次是乡镇人大代表素质较低的问题。较之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来说,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令人堪忧。他们中有不少代表在一届任期内甚至没有说过一句话,没有参加过一次履职活动,既没有“代”,也没有“表”。所以,乡镇人大应当把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素质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三是乡镇人大机构设置问题。法律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但现行体制是大多数乡镇人大只设主席一人,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基本上只由人大主席一人完成,人大主席既是领导,又是具体办事人员。所以说,乡镇人大机构设置已明显不具备开展人大正常工作的条件。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04-12-2第12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