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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是这样启动的

作为一名老立法人,应邀参加今天这个座谈交流会,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个发言,回顾我们法工委的老传统,也就是党的优良传统在法工委是怎样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感到很高兴,也算是一个老党员应尽的义务。回想起来,那么多事,从哪里说起呢?想来想去,还是讲实话说实事,就叫“话说当年”。

先说一段简短的开场白。

在我们党的百年历史上,有两个重大的战略转折点:一个是遵义会议,再一个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法工委正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催生的,至今已经走过了42年的路,42岁,风华正茂。

讲法工委的优良传统,不是“王婆卖瓜”,是有不负党和人民的业绩为佐证的。这里,我讲两组数字:

一组:4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了622件法律案、28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906件。622件法律案历经修改、整合,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的特点和需求,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并取得新的成就。如今,除现行宪法(包括5个修正案)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82部。宪法和每部法律都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共同意志相统一的结晶,又都凝结着法工委立法人团队的心血。

再一组:42年,先后在法工委工作过的同志,大约300余人。在立法实践中,这支立法工作队伍为党和国家培养出了一大批立法工作骨干(我看也可以称之为“立法专家”),其中仅部级干部就有22人(不算调入的部级干部)。

法工委出成果、出人才,离不开这个立法团队的优良传统,就是那样一种令人难忘的品格和作风凝结而成的精神。这种精神就是法工委的根,它的脉,它的魂。对法工委精神寻根溯源,我们不会忘记它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同志和它的主要传承人王汉斌同志。

具体讲法工委精神,我感受最深的,就是:甘当“苦力”,实事求是,多谋善断,精益求精。

一、甘当“苦力”

应运而生的法工委,42年延续下来的一个显著特质就是“苦力班子”。这个班子里的立法人的一个显著特质就是甘当“苦力”。

(一)应运而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拨乱反正,实现战略转折,主要内容:一是,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中心的战略决策,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二是,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有法可依,二是依法办事。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凡天下事,均在人为。三中全会之前,1978年10月3日,邓小平就对胡乔木等说过:“要搞立法,总得有个立法机构才行。”

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意见,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彭真任主任,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前所未有),作为有权威的立法工作机构,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

以此作为法工委的生日,我看是可以的,但不是很准确。准确地说,我们现在讲的法工委当初是指为法委服务的工作班子。一个是议事、定事的,一个是为其提供服务的。直到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才决定将法委改为延续至今的法工委。

(二)“苦力班子”的组建

法委一成立,彭真立即谋划立法工作班子的组建问题。他说:“法委80个人,平均70多岁,精力不行了。干立法工作,要靠小伙子,要找苦力。我77岁,也当半个苦力吧!干工作,就要拼命干,当‘苦力’。不吃苦,是干不好的。”

受彭真委托,组建法委工作班子的重任落在了王汉斌身上。王汉斌自称,从做好工作的角度,他历来看人、选人、用人的标准就是三条:一是能吃苦;二是能动脑子;三是能写东西。搞法制,再加一条,知识面要宽一些。

法委工作班子就是这样,从王汉斌一个人开始,一个一个选,一个一个调,3月初有了七八个人,就开始“干活”了。

(三)白手起家,承担起艰巨任务

适应新时期的迫切需要,中央要求法委用三个多月的时间拿出七件法律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提请拟于6月下旬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三个多月七部法律,任务显然是异常艰巨的。作为法委工作班子,要为完成这项任务做好基础工作(一是,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法律草案;二是,研究、整理外国的和我国既往的有关法律资料,用以借鉴,“洋为中用”、“古为今用”;三是,为法委讨论、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做好服务工作,主要是整理意见、提出修改方案),不论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条件,都可谓是“白手起家”。

先说客观条件。开头,法委工作班子除了几间办公室和一些桌椅,一无所有。怎么办?用铁人王进喜的话说,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没有基本的工作设施,就借公安部的内部印刷厂印文件;还向公安部借了一台打字机。没有必要的立法资料,就订报刊,跑书店买,到有关单位或借阅或边看边摘;没有国外的法律资料,王汉斌两次亲自跑财政部要了4万美元外汇,发电委托我国驻外使馆购买,先后买进美国法典600部、英国全套法律200本、德国法律60卷,还有日、俄以及港、台地区的法律。

再讲主观条件。我在4月底报到时,法委工作班子已有35人,除了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机,立法工作人员只有20人左右,其中又有一些如我这样的门外汉。人手少,头绪多,不可能作专业分工,也还没有形成“正规化”的组织,名义上有三个“官”分管三摊事(秘书长武新宇分管法律室,第一副秘书长刘复之分管政策研究室,副秘书长王汉斌分管办公室),实际的工作运行方式是:彭真亲自挂帅、布置,王汉斌具体调动、指挥,每接手一件或者几件法律案,就组织大家一起上,王汉斌就像农村生产队长派活那样,指定人员组成临时性的一个或几个小组负责办理,他一再说“每个法要多上几个人,每个人要多参与几个法”。这样做,既是完成任务的实际需要,又是培养干部的有效途径。再者,就是彭真提出的,从法学院所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兼职或作顾问,实行开门立法,叫做“三结合”。

新时期组建的立法工作队伍就是这样,在全新的立法工作实践中,由无到有,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逐渐成长。这支队伍白手起家,硬是扛起了艰巨的立法任务,靠什么?靠的就是那么一股子劲,一种拼命精神,一种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品格。彭真当初对“苦力”的要求只讲了“每天要能工作八小时”。实际上,“八小时”只是特例,加班加点、夜以继日才是常态。在那思想活跃、激情燃烧的岁月,新时期第一代立法人为了防止“文革”那种灾难重演,为了江山永固,对厉行法治是真诚的、执着的,不讲职位,不讲待遇,甘于吃苦,乐于奉献,一心扑在工作上。于是,法工委就有了这样一个传统:职务越高,干活越多、越累。

二、实事求是

法律,形式上是主观意志的产物,集体意志也是主观意志;实质上是客观的,关键在于主观意志是否反映客观规律。因此,在立法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重在通过调查研究,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

彭真常讲: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精髓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看问题,要客观,不要主观;要全面,不要片面;要看本质,不要停留在表面现象上。干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实事求是”,说起来容易,似乎也好懂,而真正做到,却是很难的。要全面掌握“实事”,还要下功夫去“求”,求出来的“是”又要反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决不是嘴上说说就能够做到的。

王汉斌传承彭真言传身教的学风,一贯把调查(掌握“实事”)研究(探求规律)作为做好立法工作的基本功。每接手一件法律案,他总是既身体力行又要求干部,从调查研究入手,通过多种途径,千方百计地把实际情况搞清楚,把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实际问题弄明白。在此基础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遇到新事物,要立法,基础是调查研究

彭真说,立法只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实践经验,当然包括本国的和国际的,它的基础是本国的实际。新时期实行改革开放,立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这种情况,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洋为中用”。这里,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例。这部法律是1979年7月1日出台的七部法律之一,只有15条,一些有眼光的外国政治家、法学家称之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政治宣言”。制定这部法律,是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却又面临两大难题:一是传统观念束缚(担心利用外资被指责为“洋奴哲学”、“崇洋媚外”),二是没有实践经验。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王汉斌组织、指导我们做了两件事:一是研究了苏俄在十月革命后从战时共产主义转到新经济政策实行租让制的历史经验,整理了一份《列宁关于用租让制利用外资的一些论述》;二是研究了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办合资企业、加快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整理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办合资企业的规定》、《关于合资企业的一些情况》等十几份资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调研成果对于统一认识,保证这部法律顺利通过,起了重要作用。

(二)适应新变化,要立法,基础也是调查研究

彭真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保证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制度,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这里,仅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宪法依据为例。彭真对基层群众自治一向高度重视,认为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世纪50年代,他就主持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新时期发生的问题主要在农村。以往,农村、农民的事情都是在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内“官办”的。改革开放以后,安徽小岗村率先搞起“大包干”,人民公社体制逐渐解体,农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没人管了。怎么办?1981年,新华社的一份“内参”反映,广西河池地区实行包产到户以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解体,原来由生产队管的事现在没人管了,出现了不少乱象。为了解决新产生的问题,群众自发建立起新的组织进行管理。这些组织,名称不一,有的叫村委会,有的叫自治会。这份“内参”反映的动态引起彭真的重视,他当即指示法委和民政部进行调研。王汉斌立即派张春生带上一个干部赴河池,用两周时间,在罗城、宜山进行调研,写了一个简要报告,回京当面向彭真和王汉斌作了汇报,主要内容:一是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村中大事由村民民主议决;三是村委会干部补贴(不是工资,数额很少)由村民大会决定。11月中旬,彭真又先后收到法委和民政部分别提交的关于村委会的调查报告,对村委会这一新生事物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村委会是一个“民主大学校,民主训练班”,“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根据这次调研的成果,当时正在主持修宪工作的彭真亲自起草了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居委会、村委会的性质、职能和组织作了规定,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三)党和国家有了明确的方针、政策,要立法,基础还是调查研究

彭真说:什么叫法律?我们的法律是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这句断语的意思应该有两层:一是法律与方针、政策的实质是一致的;二是法律与方针、政策又有区别。通过立法活动,把已经明确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定型化的法律制度,并不容易,仍然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并非照抄政策文件就会做好的。这里仅以渔业法为例。这件法律案,1985年6月4日国务院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11月8日列入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议程;次年1月20日常委会十四次会议经对法工委、法律委几经修改的草案进行表决,未改一字,全票通过。这样一个表决结果在我的记忆里仅此一次。为什么会达到这样好的结果?一是,中央对发展渔业生产专门发了文件,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和政策措施,实践又已证明中央提出的方针和政策措施是正确的。二是,法工委在认真听取、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先后到浙江、山东、江苏进行了相当深入、细致的调研,提出了解决有关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的具体问题,达成了共识。比如,原草案对“非专业渔民”从事捕捞业作了限制。在烟台调研过程中,基层提出,从事捕捞业的,不存在什么“专业”与“非专业”渔民之分,海边人家历来都是有人捕鱼、有人种田,渔汛捕鱼、休渔期就种田,如果要限制“非专业渔民”,实际上就把从事捕捞业都限制住了。据此,经研究,删去了原草案中“专业”与“非专业”渔民的概念,针对乱捕乱捞、破坏渔业资源的乱象,只是对从事捕捞活动的必要条件作了规定。再如,原草案参照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成功经验,规定集体或个人可以承包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在济南听取省农科院专家的意见时,有的专家提出,水面用于养殖的面积不能超过总面积的5%――7%,否则,投放的鱼食会造成水质的富营养化。法律对此如何具体规定?在阳澄湖的渔船上与基层干部和养殖户座谈,从他们的实践中找到了答案,就是在可以用于承包的“水面、滩涂”前加上“规划用于养殖的”定语,一下就“柳暗花明”了。

在长期立法实践中,法工委一直把调查研究作为基本功,一代一代传了下来。“要立法,先调研”,“先说事,后写字”,“先法意,后法条”,这些大白话早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和工作习惯。

三、多谋善断

彭真经常引用古人的一句话:“集思广益,多谋善断。”他说:“民主集中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多谋善断。多谋,就是要真正发扬民主,听取各种意见,不论是赞成的还是反对的意见,包括很难听的话,都要听,就是集众思、广众益;善断,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正确地集中,有时集中得不对,有错就改。”又说:“有不同意见,是好事,而不是坏事。重大问题都摆出来,各种意见都讲出来,有比较,有鉴别,才有可能把问题搞透。”“官当大了,本来就不大容易听到不同的意见,这是很危险的。”

实行民主立法,首先立法人要有民主意识、民主作风。王汉斌主持法工委工作多年,形成一种风气,就是对于任何法律问题,总是鼓励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就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开座谈会、论证会,也是认真听取不同意见,通过民主协商达成、至少基本达成共识,才提请法律委讨论、常委会审议。有些法学专家反映,法工委好像一个学术研究机构,什么意见都可以讲。对已经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王汉斌提出一条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可改可不改的,要改;法工委自己的意见,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如果哪一条未被采纳,他都要派人去当面汇报、解释。

这里,有个重要问题,就是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充分发扬民主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彭真、王汉斌对坚持党的领导从来坚定不移。正是彭真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明确提出: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问题是: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中央提出的或经中央原则同意的意见,还能不能提出不同意见?按照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原则,这是不成问题的问题。这里,仅举两个例子。

例一:现行宪法从启动到颁布,历时27个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调查研究、起草文本、反复修改,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专门讨论过八次,每一稿修改草案都是中央原则同意的,还不是一再修改,越改越好?彭真说,这部宪法从起草到通过,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它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第二,它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这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准确判断。

例二:企业破产法(试行)。这件法律案是国务院1986年3月9日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时任国务院总理的赵紫阳派鲍彤找彭真,说赵紫阳的意见是尽快把企业破产制度建起来,倒逼企业改革,哪个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就让它破产,破釜沉舟,断其后路,置之死地而后生。委员长会议经研究,将这件法律案先后于6月16日和8月27日列入常委会十六次、十七次会议议程。按照民主立法惯例,法工委赴天津、沈阳、重庆、上海进行调研,并委托石家庄、武汉人大常委会调研;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还举行过三天联组会进行辩论。总的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方、各方面对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总体上是认同的,但对当时制定这部法律是否具备必要条件即可行性问题,分歧很大,经过三天辩论,也未能达成共识。而且,不赞成当时制定这部法律的是多数,主要理由是:企业法还没有出台,就先出台企业破产法,这是本末倒置,好比“儿子比母亲先出生”;再者,与企业自主权有关的改革尚未到位,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安排,难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面临这种局面,鲍彤再次找彭真,说:“彭真同志,您老德高望重,您说句话不就行了吗?”彭真说:“作为共产党员,我可以发言,可以引导。但是,人大常委会实行的不是首长负责制,而是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我这个委员长也是只有一票决定权,无权发号施令。”为了妥善解决问题,既尊重国务院推动企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又符合实际情况,能行得通,彭真经同大家反复商量、达成共识,最后对草案作了两处重要修改:一是作为试行法,将法名改为企业破产法(试行);二是最后一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作这样的修改后,这部法律于12月2日由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之后,随着企业体制改革深化、实践经验不断积累,有关法律相继出台,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我国比较完备的企业破产制度终于建立起来。

四、精益求精

近来,党和国家大力提倡“大国工匠精神”。立法也需要发扬“工匠精神”,就是严谨细致、精益求精。彭真、王汉斌传给法工委的,正是这种精神。

彭真一再强调:“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立法是为国家为人民立规矩,一点儿马虎不得。在彭真身边工作过的同志都知道,向他做汇报、讲事情,可以说“不知道”,但不能说“差不多”、“可能”、“估计”。为什么?他说:“你们给我讲的事情、报的数字,我是要用来做判断的。实际情况搞不准确,判断错了,要误事。”

彭真凡用来教育干部的,他必身体力行。许多同志反映,彭真讲话,多是没有稿子,信口讲来,就让人听起来那么过瘾、解渴,许多难题立刻迎刃而解。其实,他何尝有过一次是“信口”讲话?熟悉“内情”的人都知道,为了准备一次讲话,他总是要全面了解情况、抓住主要问题、反复研究思考,讲话提纲写了一遍又一遍,重要提法改了一道又一道,一天不讲,一天不停,几天不讲,几天睡不好觉。试举一例:1986年3月2日,彭真在公安部礼堂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报告,一如往常,没有讲稿,只有装在口袋里的写在几页纸上的提纲,从上午九点半讲到下午一点,站着讲,未休息,一口气讲完。讲过之后,三万多字的记录稿提炼为八千多字的讲话要点,他又推敲、修改了九遍,才印成正式文件,报请中央同意后印发。他说:“谁让你当了‘官’呢?讲了话,发下去,人家是要执行的。不搞准确,容易引起误解,影响下面工作,不认真不行啊!”

王汉斌也是一样,事必躬亲,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在他的带领下,法工委40多年一贯制,形成一个工作惯例,叫做“过条文”:每接手一部法律草案,从处、室到委领导都是逐条过、逐条抠。碰上复杂问题,一个条文可能争论一两个小时才能定下来。对这种做法,有人曾提出过质疑,认为领导的责任是从政治上、原则上把关,写条文改条文是下面干部的事。王汉斌坚持说,法律不就是条文吗?条文体现的是制度,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1997年对1979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作全面修改,王汉斌约上任建新、罗干,召集高法、高检、公安、国安、司法、国务院法制局、军委法制局、人大法律委、内司委、法工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从1月6日到1月9日,连续4天,从早到晚,对修订草案逐条过、逐条改、逐条定,在全程民主讨论中又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关重大又有争议的问题上,集体讨论敲定。比如,对三条刑法基本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或者作了修改:一是罪行法定原则;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罪刑相当原则。又如,对刑法分则作了两项大的修改:一是把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对三个“口袋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回想起来,对这部重要法典作全面修改很不容易,如果不是三位领导同志坐在一起召集各有关单位负责人逐条讨论决定,那么顺利地出台是很难想象的。

毛泽东当年提出,期望全党全国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此作为标准,我们不敢说法工委已经达标,但可以如实地说,彭真、王汉斌组建的这只立法工作队伍,为在队伍内部形成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一直在不懈努力着,始终保持着“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氛围。42年,300多个一代又一代立法人正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一种氛围中受磨砺、作贡献,并由此形成了健康的、真诚的人际关系。正是因为这样,我和大家一样,一直把法工委视为自己的“家”,我们爱这个“家”,爱这个“家”里的兄弟姐妹。

谢谢!拉拉杂杂讲了不少,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注释:
2021年7月14日,本文原载于中共法工委机关委员会简报2021年8月24日第158期。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