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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世上已无黄松有?

随着黄松有案一审在河北廊坊中院尘埃落定,黄松有这位昔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再次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焦点人物。长期被外界视为学者型大法官的黄松有竟然也东窗事发,且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双双成立,真的是“事已至此,情何以堪”!

面对大法官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权利。在黄松有案面前,人人都有反省的义务和责任。

在这场自觉的全民反省运动中,最高人民法院不甘落后,甚至还走在前头。就在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的 119,它就下发了《关于在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那日起,结合黄松有案这一反面典型,在各级法院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并力求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以此强化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直面最高法院的以上反省,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不能自己地陷入了反省最高院的反省中。最高院把黄松有案当作前车之鉴,我们当然理解并坚决支持。但面对无疑需要深刻反省的大法官犯罪事件,问题的关健不再在于是否反省――因为反省已显属必然,而在于如何反省,怎样反省,从哪里反省。

检察官对黄松有的指控之一是,在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但就是这种犯有贪污罪的地方中院院长,两年后(1999年)竟然因所谓业务能力卓著而高升迈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并于2002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为何能“带病提拨”?原本待罪之身的他缘何官运亨通?我们的法官市场准入机制为何失灵?我国的法官升等提拨制度为何遭此莫大嘲讽?这才是最需要我们深刻反省的地方之一。

关于黄松有贪污罪的刑事指控,消息人士称与当年广东“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拍卖案有关。当时身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对执行此楼拍卖的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发出过“指示”,从而事实上决定了此起拍卖结果。对于黄松有这种通过“指示”而沾染贪污罪的事实,我们应该反省的是,身在北京的黄松有凭什么能左右发生在广东的烂尾楼拍卖。答案当然不言而喻,在我国法官事实上也是“官”,法院里的副院长、院长则是更大的“官”。但凡官都有或大或小的权力。作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其手上的权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对于法官贪污罪的治本之方在于去其“官性”,使其手中唯有法律而无任何权力。在法治成熟国家,法院和法官均无级别,“人人平等”,法院和法官既无官性更无权力,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之外的任何事务(包括司法案件)皆不予置喙,亦无权置喙。所以,法官犯有贪污罪一说堪称史书不载,闻所未闻。

职是之故,面对黄松有的两项罪名,我们应该反省的是如何加强包括大法官在内的法官市场准入机制和法官选拔制度以及怎样逐步祛除法官身上的“官性”,使其手中真正无权无剑,将服务法律和良知从事司法裁判作为其唯一的天职。

党性教育当然不可忽视,但最高法院的反省性“通知”一味强调党性教育,陷于“治标”的泥潭,不能自拔,这终究有点遗憾。黄松有案是个刑事法律问题,不是道德教育问题。作为一名大法官,黄松有所接受的党性教育难道还少么?忍看他锒铛入狱甚至终身囹圄的耻辱现实,我们怎能依然对党性这种道德教化一往情深、迷恋不已呢?

道德和操守,终究不是政治和法律上的大问题。遇到政治和法律问题,人为地将它转译为道德和操守问题,并把道德和操守重建作为根治之灵丹妙药,历史已雄辩地证明,这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无论道德如何楷模世人,操守如何风范天下,都不能拯救人性的沉沦和权力的腐化。

需要被认真对待并予以重建的不是道德和操守,而是法律和制度。否则,今日罚了黄松有,明天还有张松有,后天更有李松有……

 

首发于 2010124《东方早报》,第二天《重庆时报》全文转载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