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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基础工程正在加紧施工 |
5月16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80]41号文件批转了这一纪要。中央批示指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正确的。两省工作有很大进展,成绩是显著的。根据两省的有利条件,党中央和国务院批示: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各划出一定范围试办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由于全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作大的改革,广东、福建两省在试行新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这是前进中的矛盾。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及时地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央认为,这次会议总结的经验和提出的措施是可行的,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福建两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但有利于加快两省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文件指出,必须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抓好特区建设。将“出口特区”这个名称,改为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特区采取与内地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为了吸引侨商、外商投资,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工资可以略低于港澳。这就明确了经济特区的建设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求广东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办好。
当然,举办经济特区,还需要一个法律性文件,一个由最高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起草工作从1979年8月开始。经过一个多月夜以继日的工作,《条例》的初稿终于完成。除将初稿送交省委审定外,起草者还与一些香港知名人士开会座谈,听取意见。与会人士提出了许多尖锐的批评意见。大部分人认为,《条例》的起草者思想还不够解放,对投资者怀有太多的戒备心理,唯恐国门打开之后,外商来多了管不住。因此《条例》中有很多这样的规定:不得这样,不得那样,应该怎样。有人说得不客气:这不是一个欢迎、鼓励外商投资的《条例》,而是一个怎样限制投资者的《条例》。这些中肯的批评意见,使《条例》起草者深受启发,对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要让他们赚钱,二才是爱国,不能要求人家第一是爱国,第二才是赚钱。于是,又着手重新修改《条例》。在这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对《条例》的起草工作十分关注,谷牧同志多次亲自给予指导,中央的几位领导人也就特区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管理体制和经济立法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979年12月2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草案)》。之后,广东省特区筹备组根据谷牧副总理和国务院工作组的意见,再次对《条例》作认真修改。就这样,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前后草拟了13稿,并于1980年4月14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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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的建设使深圳发生了深刻变化,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和游客。图为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一年后游客在小梅沙度假营坐出租毛驴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