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佛门寺院常打破清净,奇案迭出。
两年前,云南方丈释永修遭人杀害。考虑到老僧早年结婚生女,法院判决凶手赔偿死者之女31万元。整理遗物时,蓦然发现,方丈名下足有500万元遗产之多,这笔庞大遗产如何处理?女儿要求继承,寺方一口回绝。法庭上,双方攻防激烈。
原告主张,继承法并未排除和尚,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师出有名。
被告拍案而起,僧人出家,便与俗家脱离关系。佛教丛林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死后财产均归寺院享有,俗家亲属不能继承。至于方丈缘何留下巨款?定是生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故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桩方丈遗产奇案,难煞法官。今年9月玉溪中院宣判:方丈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追溯历史,印度佛教戒行“十事”,八不净之一为金银净――僧人不能接受金银钱币。但中国寺院经济自古繁荣,僧众很少手不捉金银。不肖僧尼置产敛财,所在多有,从不觉与戒律有违。
就法言法,僧人遗产继承问题几经演变。朝廷为防寺院积聚巨额资产,常加以干涉,从中渔利。南北朝时期,僧人圆寂,王法规定:弟子与政府各获一半。唐初,僧人遗产没收归官。直到唐代大历二年(公元767年),朝廷才下令,今后僧亡,物随入僧。
纵观历史,古代僧人遗产,也非绝对留给寺院。敦煌遗书载,宗教领袖崇恩拥有大量财产,立下遗嘱,继承人为近亲属。僧官予以尊重,判云:“亡人遗嘱,追斋冥路,希望福利。倘违先愿,何成拔济之慈,乍可益死损生,岂可令他鬼恨?”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关案件频发。1984年,巨赞法师圆寂,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斯时继承法尚未出台,法院驳回诉求。与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管理局立场不同,最高法院坚持在继承法未予修改之前,僧人家属继承权不能否定。1987年上海玉佛寺僧人圆寂,侄子争产,最高法院建议法官调解处理。
处理此类案件,各地法院做法并不一致。2003年五台山僧人去世,将北京两处房产遗赠寺庙。女儿与寺方对簿公堂。西城区法院调解平分了事。2007年,鞍山市千山寺方丈过世,家人争产。辽宁高院认定数十万存款,源于信众捐赠,判为寺产。
时下某些寺庙管理松散,不肖自肥者,恐不在少数。“僧因香火富,佛被禅门坏。”清代袁枚有感而发,语重心长。经济利益驱动,难免损耗求道意志。岂不闻俗语:出家一年,佛在眼前;出家二年,佛在西天;出家三年,问佛要钱。僧人因财丧身,何其可怜?死后官司扰攘,何其可悲?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日前《南方周末》爆出猛料,湖南圆通法师因挪用巨款等罪获刑。法师人如法号,以钱铺路,处事圆通。庙内财务一个人说了算,不像是出家人,更像生意人。
要说僧人染上财务丑闻,不算稀奇。圆通还有更惊世骇俗的“僧俗之恋”。五年前与杨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很快又与“小三”同居,再得一女。不宁唯是,还高调与“小三”举行婚礼,摆设酒宴、广邀宾朋。若不是“妻子”杨某愤而报案,法师享尽齐人之福,让多少单身网民“羡慕嫉妒恨”!
围绕圆通是否构成重婚罪,律师言之凿凿:按照佛家戒律,和尚不许结婚,民政部门审查不严,结婚证应属无效。圆通自不构成重婚罪云云。 如此狡辩,教人气结。
法院判决痛斥:“圆通结婚系在宗教信仰和世俗生活之间自由选择的结果,应尊重其选择”,其婚姻仍然受法律保护。佛教界认为违反戒律,可依宗教规定予以处理,但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仍然有效。圆通结婚之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破坏婚姻制度,故处以重婚罪。
两则司法判决,恰成鲜明对照。法院一面否认和尚财产权,另一面却承认僧人婚姻权。逻辑上是否真能自圆其说,兼顾法理情?惹来外界物议沸腾。
谁人不知,人性本能,稍不抑制,极易冒头。唐代《番禺杂记》“广中僧有室家者谓之火宅僧”;宋代开封大相国寺僧有妻曰“梵嫂”,和尚澄晖以艳倡为妻,以“没头发浪子,有房室如来”自况。元代僧徒“纵其所欲,取以自利,蓄养妻子”,比比皆是。
宋代庄绰《鸡肋编》载:“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家室,故其妇女多嫁于僧。尝有富家嫁女,大会宾客,有一北人在坐。久之,迎婿始来,喧呼‘王郎至矣!’视之,乃一僧也。客大惊骇,因为诗曰:‘行尽人间四百州,只应此地最风流。夜来花烛开新燕,迎得王郎不裹头。’”
僧人娶妻,对中国佛教道德形象冲击最大,历朝历代官方不惜祭出重拳,代为“护戒”。宋太宗要求禁“僧人置妻孥”,规定:“诸僧道辄娶妻,并嫁之者,各以奸论,加一等,僧道送五百里编管。”元代规定:“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
明太祖敕令:“僧道有娶妻者,诸许人捶辱之。”《大明律》“僧道娶妻条”规定:“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大清律也有类似规定。明代《新篡四六合律判语》直言僧人“门专寂灭,当遵释氏之条;故夫妇虽人纪之常,而僧道无娶婚之理”。
为了维护僧人道德形象,历代官方处罚犯罪僧尼同时,将其还俗。唐玄宗诏令,对犯法僧人“先断还俗,仍依法科罪”。此举用心良苦,后来成为通例。
可叹世俗化、商业化之风劲吹,理应是“高闲不与时俗侵”的僧人,却“长安尘染坐禅衣”。难道真是:穿僧衣的未必都是和尚,和尚口念的未必是佛经,对菩萨顶礼膜拜的未必是觉者。
白马驮经两千载,僧与梅花一样清!佛教之所以能被中国社会广为接受,高僧大德之所以为人由衷敬仰,不违国法,俯顺民情的底线,今日僧众可曾参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