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早年一场行政诉讼,鲁迅单挑教育部,最终大获全胜,跻身二十世纪中国“民告官”经典案例。勇于也善于维护自身权利的鲁迅,赢得世人啧啧称赞。
1925年,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为罢免校长杨荫榆,再起学潮。教育部铁腕整顿,武装接收,闹得满城风雨,轰动一时。
鲁迅与章士钊,这两个同为45岁的中年男人,在“女师大风潮”中结下梁子,心结愈深。
8月,章士钊出任教育总长,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呈请临时执政段祺瑞,免去教育部佥事(今日科长)鲁迅职务。
呈文云:“敬折呈者,窃查官吏服务,首在恪守本分,服从命令。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 结合党徒, 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是否有当,理合呈请鉴核施行。仅呈临时执政。”次日,段执政明令照准。
须知,民国伊始,应蔡元培之召,鲁迅担任教育部公务员,长达十四年之久。佥事月薪三百银洋(合今人民币一万元),虽屡遭拖欠,亦绝非小数。
此外,状告政府部门,此时已屡见不鲜。加之故乡绍兴,为享誉全国的师爷之乡,鲁迅耳濡目染,对法律也不陌生。而时任平政院院长的汪大燮,酷爱旧学,与己同乡,甚为交好。
想到这,鲁迅决心循法律途径,用他那支“金不换”的笔,打一场维权官司。绝不忍气吞声,吃此大亏。
15日,《京报》爆出猛料――周树人将控章士钊。22日,鲁迅亲赴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平政院递交诉状,31日交付诉讼费30元,后又送上补充材料。控告教育总长章士钊“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恳请“按律裁决,以保障民权施行”。
起诉书云:“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按照当时法律,文官惩戒处分细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记过。佥事属直隶于各部总长的荐任官,惩戒须遵循法定程序,由长官备文声述事由,先经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审理,然后决定是否予以惩戒。章士钊开革鲁迅,程序违法,一目了然。
收到诉状副本,深谙法律的章士钊,心知肚明,转以《官吏服务令》为依据,强调周树人违抗部令:“竟敢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有主张,公然与所服务之官署悍然立于反抗地位。”
至于程序问题,答辩书称:本部原拟循例呈请交付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及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于免职云云。
答辩书似言之成理,鲁迅立即写下洋洋洒洒的反辩书。“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关于教课,为个人应负之责,若有团体发表事件,应有团体负责,尤不能涉及个人。”诸项指控,最多只能算教员鲁迅的行为,而非官员鲁迅的行为。
关于支持学潮的指控,鲁迅反唇相讥,非要章士钊举出人证物证,“该答辩称,据接收之委员报告,入校办公时亲见该员盘踞校舍,集众开会,确有种种不合之行为云云。试问报告委员何人?报告何在?树人盘踞何状?不合何事?概未言明,即入人罪?”一连串反问,落笔如飞,气势惊人,好个刀笔功夫。
针对程序违法,鲁迅毫不留情,穷追猛打。收到校务维持会委员委任状,为8月13日,而章士钊呈免职状,则在8月12日,未任先免,倒填日期,岂有此理。可谓直指要害,一击致命。
最后鲁迅妙笔反讽:“查以教长权力整顿一女校,何至形势严重?依法免部员职,何至迫不及待?风潮难平,事系学界,何至用行政处分?此等饰词,殊属可笑。且所谓行政处分原以合法为范围,且违法令之行政处分当然无效。”以此收束,堪称豹尾一甩。
形势比人强,11月,学生游行,捣毁章士钊住宅。慑于外界压力,负才孤傲的章士钊辞职,避居天津。新教育总长易培基,不愿再趟浑水,次年签发部令,同意鲁迅重新上班。
3月,平政院裁决,取消教育部处分。国务总理贾德耀签发训令,执政府随之发布“撤销对周树人免职处分”,鲁迅正式官复原职。
这场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行政诉讼,终以鲁迅完胜落下帷幕。区区佥事,打赢堂堂总长。百年国史,除了鲁迅,可曾还有第二人否?
不是冤家不聚头。建国后,章士钊与女师大学生领袖,后来的鲁迅爱人许广平,人大主席台上毗邻而坐。当年横眉冷对,如今前嫌尽释。服务员上茶时,许广平忙让茶:“您是我的师长,您先用。”
年届耄耋的章士钊,告诉女儿章含之:“我 和鲁迅的夫人都和解了,坐在一起开会,鲁迅如果活着,当然也无事。”回忆往事,章氏坦承:“鲁迅先生支持学生当然是对的。要是活到解放,我和他很可能是朋友呢!”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2011年9月21日 发布时间:20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