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词源上看,腐败的汉字由腐烂(腐)和败坏(败)组成,指因为腐烂而败坏,英语源自拉丁语的Cor(一起)和Rupt(破灭)的合成词,指一起破灭,意为腐败最终将使发生腐败行为的社会或国家也一起败坏。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韩国在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迅速发展,但腐败仍是韩国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韩国颁布了应对腐败问题的基本法律――《反腐败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反腐败的基本法律制度。
韩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架
为进一步推进韩国反腐败的法治化进程,2001年6月28日,韩国国会审议通过了《反腐败法》,同年7月24日,该法正式颁布实施。韩国反腐败法是韩国首次以反腐败为目的而制定的单行法律。在该法制定之前,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公职选举与选举不正防止法、国家公务员法、公职人员伦理法等法律之中,存在法律规范体系庞杂、规范间相互冲突等问题。《反腐败法》的制定和实施初步改善了这一状况。同时,该法也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单方面揭发、惩治腐败行为的控制方式,使得国民成为消除腐败的主体。该法首次通过法律规定对腐败行为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及保护措施,大幅度提升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强度,并对举报人补偿以及减免刑事责任等作了规定。有关国民监查请求制度的建立,扩大国民的政治参与,使国民作为公共机构腐败的监视者可直接提起监查请求。在充分制度保障的前提之下,普通国民和监察机关共同构成腐败控制的主体,进一步提升了反腐败的效率。
韩国《反腐败法》颁布实施后,历经三次修改,构成了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基础。该法共8章、91条。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指出:为预防腐败发生,有效规制腐败行为,应成立国民权益委员会,处理苦衷民愿并完善相关不合理的行政制度,从而保护国民基本权益、保障行政的适应性,为创建清廉的公职及社会环境而做贡献。另外,该章还规定了公共机构、政党、企业和国民、公职人员的反腐败义务,并授权下位法对公职人员行动准则作出规定,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公职人员生活,并适当提高薪酬、待遇。第二章规定,为了达成上述立法目的成立国务总理下属的国民权益委员会。国民权益委员会是保障国民权利、纠正违法腐败行为的重要机构。此外,该章还规定了国民权益委员会的构成与委员的身份保障、决议、小委员会与分科委员会、制度改善建议、禁止泄密、罚则适用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规定,在地方自治团体成立市民苦衷处理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委员会的活动及资格条件、活动经费支持、办事机构、运营情况报告及公布等事宜。第四章对腐败案件中的苦衷民愿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其中包括苦衷民愿的申请与受理、苦衷民愿的转交、调查、驳回等。第五章对腐败行为的举报、举报人身份保密及保护措施作了规定。在腐败行为举报方面,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国民权益委员会举报其获知的腐败信息。如果公职人员获知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事实或者被其他公职人员强迫或建议实施腐败行为,则有义务向搜查机构、监查院或委员会举报。此外,还规定如果需要对副部长以上公职人员与国会议员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予以搜查、提起公诉,则应以国民权益委员会的名义向检察院告发。第六章规定了国民监查请求权。规定,任何年满19岁的国民均有权提出监查请求,可以按照总统令要求的人数,由一定数量的国民向监查院联署请求进行监查。如果涉及国会、宪法裁判所、选举管理委员会或监查院的事务,则向该监查院的最高负责人提出监查请求。第七章规定了补则事项。其中包括关于改善委员会制度的建议、信息安全、被免职者的就业限制及免职要求等。如果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由于职务腐败行为而被罢免或免职,从免职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与免职前三年所在部门的业务相关的企业就业。如有违反,国民权益委员会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第八章是罚则条款。规定,对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和使用机密罪、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机密罪、违反非违免职公职人员就业限制罪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在工作条件上予以歧视,可处以罚款。
在韩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中还包括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即国民权益委员会。2008年初,韩国整合了国家清廉委员会、国民苦衷处理委员会、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成立了统一的国民权益委员会。与其他国家相比,国民权益委员会具有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在组织层面,国民权益委员会的形态是由三个不同机构整合的“混合型委员会”。在职能层面,超出了过去“腐败”、“国民苦衷”、“行政审判”的个别工作范畴,而拓展至追求“国民的权利与利益”这一新的价值。
韩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韩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处于改革和完善过程之中。如在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中,进一步弘扬传统法律文化。比如,韩国朝鲜时代的实学者茶山丁若镛在牧民心书律己编中提出了“三弃论”。茶山的“三弃论”主张“凡有官职者应该放弃三点”,即“屋弃”、“奴弃”和“子弃”。其中“屋弃”是指身居官职期间不得购置新屋或改建房屋。“奴弃”是指在职期间不得任用出仕之前就有私交的亲信,用现在的话来讲,就是要摈弃“圈子意识”。“子弃”是指在职期间不得为子嗣升官或子嗣获得权益而提供便利。这些文化传统是值得借鉴的。
另外,将国民权益委员会从总统直属委员会变更为国务总理下属委员会旨在提高效率,但实际上弱化了委员会的权限。为了充分保障国民权益委员会的独立与中立,未来有必要将其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结构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第四权力机构。再如,从国民权益委员会的法律权限来看,目前国民权益委员会的权限仅限于对公共机构进行劝告,而无法对可预防公共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除了劝告权限以外,还有必要通过法律赋予其调查权、强制实施权。此外,鉴于最近民间领域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将委员会的反腐败管辖范围扩大到民间腐败领域。
韩国反腐败的经验表明,反腐败目标的达成不仅需要构建和不断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还需要设置具有充分权能的独立与中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并为国民提供安全与畅通无阻的参与渠道。2013年我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当“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未来五年中国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韩国反腐败法律制度发展以及经验,对于中国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