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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超三D的广州版《阿凡达》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日前公布,旧城改造拆迁涉及60万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公布《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

 

这是典型的暴政!《阿凡达》式的暴政!

 

说其是暴政,首先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不是一个民主程序。有一种说法叫做:“市场价原则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民主原则。”似乎3/2是一种民主程序,其实不然。3/2的达成拆迁协议的人的“同意”行为只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具有处分他人权利的效力。这不是一个民主投票程序。一个简单的比方是,许多人都在买房,并不产生迫使我买房的效力;如果许多人选择自杀,我还是可以自由的活着。

 

其二,退一步说,即使这是一种投票程序,是民主,于财产权也不适用。财产权是财产权利人的权利,只能有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方能处分(委托也是表达的一种形式),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财产权是神圣的,它高于民主程序。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自由、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这是不可放弃的,人们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保护他们,而不是剥夺他们。因此,从社会契约“转让”获得的政府权力不包括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府权力只是一种执行权――执行保护自然权利的权力。

 

拆迁暴政在广州这样一个得改革开放之先的地方出现,而且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告诉我们中国与现代化相隔多远。这表明中国公民与政府都缺乏两个现代性的必要信念:尊重财产权和远离暴政。

 

财产权的淡漠不去说了,暴政、尤其是多数暴政对国人是深入骨髓的胎里毛病,是一种习惯性的思维与动作。例如,没收财产、打走资派、人民法庭(不是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都是其代表。在国人眼里,一个或几个人谋财害命那是犯罪,如果无数人一起做了并且成千上万的谋财害命,反而成了“TG”、“HZH”、“反右”、“大革命”、“运动”,就取得了正当性。现在再举两例:

 

其一,中国公民陈国芳和张大有出现咳嗽症状,他们戴着口罩乘坐从广西到四川的大巴回家,在大巴上被同车乘客当作甲流患者避之唯恐不及。在全车近30名乘客激烈讨论之后,大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将两人撵下车“隔离”。但是,后经医生检查,两人患的只是普通感冒。事后在天涯成都论坛上的一项民意调查中,多数网友同样选择了“让他们下车”。(《“投票赶人下车”“少数服从多数”的困惑》,新华每日电讯 2009 12 25 。)

 

其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25分报道,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将全体村民分为五等,作为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依据,且等级世袭。63年以前在这里落户的属于一等村民,63年到75年落户的是二等,76年到85年落户的是三等,86年到96年是四等,96年以后是五等。一等村民按100%的分配;若是二等到四等的村民,则按补偿款的85%70%50%比例分配;若是五等村民就什么都没有。有村民反映,位于昆都伦水库上游的桃而湾村,因为经常遭遇洪水,在地政府统一安排下于1985年、1997年分两次移民。其中在尹六窑村共安置四十多人。在包头市郊,这样实行等级制的村子还有很多,用来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等级制进而演化成一种身份的象征,也使村民间的关系发生着明显的变化,甚至年轻人择偶也会将此条件考虑在内。(杨超:《内蒙古一村庄将村民分五等:按级分福利 级别可世袭》,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12/1202_17_1459096.shtml

 

从上到下的网络暴政更是天天都感受到的:谩骂与屏蔽。如果你把眼睛擦亮,你就会时时看到类似的暴政。

 

多数暴政其实是专制的伴生物,在无法通过法律和正当程序达于公正的时候,或者在受到压迫看不到希望的时候,就产生了多数暴政的欲望,“多数为王”么!这是人之常情。“三打祝家庄”的故事大家不是都很欣赏么?有几个人说宋江侵犯了老祝家的财产权或者住宅权或生命权?我没有听到过,听到的只是喝彩。但是这种人之常情正是野蛮的遗存,是法治的对立物,是人权的对立物。

 

回到广州的拆迁暴政,我担心会引发一场现实版的《阿凡达》,我期待素来权利观念为国人之先的广州人,期待他们在法律的范围会奋起抗争,推翻那个严重违反宪法与《物权法》的暴政《纲要》,保卫自己的家园,守护宪法,为全国人民树立榜样。

 

载周永坤博客“平民法理”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578004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