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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建议稿

1.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建议在本条增加如下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军事宣传、教育、交流等设施;”。

理由:军事宣传、教育、交流是增强军事斗争软实力的重要举措,相关设施也是重要的军事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和有效使用状态。既往在这后面的认识误区和实务教训太多,应当认真总结记取,增加此项规定实有必要。

 

2.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危险因素”,建议都修改为“安全因素”。

理由:在大安全观的时代背景下,“危险因素”的表述与“安全因素”的表述相比,后者更具包容性、适用性和现代性。

 

3.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

本条第(三)项的“危险因素”,建议修改为“安全因素”。

理由:与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的修改理由相同。

 

4.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二条

增加如下一款,作为第二款:“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的隐患和苗头时,可予以提醒、劝告、警示或责令消除,避免出现所列情形。”

理由:制止、强制措施乃至应急措施的风险大、成本高,不应作为执勤人员的首选;应当防患于未然,将损害和风险化解于萌芽之中。所以,提醒、劝告或警示等柔性管理措施,应当积极倡导、妥当采用,以避免冲突、减少损害。

 

5.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二条

修正案(草案)最后一条(第五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本法自 199081日起 施行,于 2009827第一次修改、2014    日第二次修改。”

理由:作此表述,在修法后的实施中,便于查询和把握本法的演变过程。

 

(说明:提出此立法草案修改意见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条文.doc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