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政评论 法学随笔

法学随笔

我们理应配得上这样的安全和自由

据报道,2022年6月10日凌晨河北唐山机场路一家烧烤店多人起冲突,疑因男子酒后生事殴打女子。相关视频迅速流传引发舆情。10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出第一份警情通报,确认发生了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表示警方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10日深夜,路北分局发出第二份警情通报,两名主犯已抓获归案,其余犯罪嫌疑人仍在抓捕中,两名被害女子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另两名伤势较轻。截至11日清晨,又有三名涉案人员被抓捕。

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警方通报中出现了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的字眼,意味着此案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中有“口袋罪”的嫌疑,本身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容易和其他罪名重合。例如本案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可以和故意伤害行为重合,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可以和敲诈勒索行为重合,第三项“强拿硬要”可以和抢劫行为重合,第四项“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可以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重合,“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也可以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或者聚众斗殴行为重合等。因此,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认定寻衅滋事罪又存有其他罪名争议的情形。

本案为什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而没有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呢?从目前披露的案情可以分析如下:

首先,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客观方面体现为,本着无事生非、争勇斗狠的动机,以故意伤害的方式,希望或者放任社会秩序被破坏并造成社会秩序被破坏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则是要求行为人用故意伤害的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从网上流传的视频看,施暴者与被害人事先并不认识,仅因搭讪未果而施以暴力,这种行为显然属于随意殴打,符合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这一滋事殴打行为也确实造成了对公共场所秩序的破坏。

其二,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伤害结果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伤害或者造成轻微伤都可能成立此罪;而故意伤害罪要求有轻伤以上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司法解释中对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进行了具体列举,其中“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属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的情形。

从视频中披露的行为,已经基本符合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条件。目前尚不清楚被害人的伤情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犯法定刑更高,最高为有期徒刑5年,而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最高法定刑仅为3年。但如进一步披露的事实显示,被害人已构成重伤,或当量刑达到五年以上,就可能不成立寻衅滋事罪,而考虑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

刑法学界一直都在讨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概因其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同时又因条文的粗疏还可能被扩大解释,因此没有保留的必要。但又担心一旦变革会使得一部分犯罪不恰当地由治安处罚或者直接逃过法律规制,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仍会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发挥寻衅滋事罪的兜底地位和堵截作用。具体至本案,如被害人只构成了轻微伤,伤害罪名不成立的话,寻衅滋事罪的兜底作用就能得以发挥。

勇气是种稀缺资源

我原本一直活在法律赋予的安全感里。不论在文章中还在课堂上,我都说中国很安全。因为近二十年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下降、重刑率下降,而轻微犯罪大幅度上升和轻刑率同步提升,现在数量最多的就是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我还曾跟学生戏谑说,如果大家不贪财的话,大概率一辈子是不会成为被害人的。

但是现实却打脸了。这个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一百多公里外的唐山,一个普通的烧烤店,一个深夜食堂,一群穿着打扮、举止消费跟我们无异的人,她们只是很平常的坐在那里吃饭,并没有做错任何事。她们被无故殴打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每一秒都看得我们提心吊胆又攥紧拳头,为那些手无寸铁又没有还手之力的被害人揪心,一次次期待有人出手相救又一次次希望落空。从行凶者的暴虐程度,很难相信这是他们第一次作案。而他们在动手前几分钟,也坐在烧烤店吃饭饮酒,然而瞬间就变成了恶魔。就像英国诗人奥顿所言,恶魔通常只是凡人而且毫不起眼,他们与我们同桌共餐。

看完视频也有人生气,为什么殴打持续了这么长时间从店里打到店外,都没有人出来制止,看客为什么这么冷血?我不愿意使用“冷血看客”这个词,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就在键盘上当喷子很不人道。勇气是一种过于稀缺的品质,在现场面对一群行凶到丧失理智的暴徒,任何人都要先掂量一下自己的安全。不过即使当场不敢相助,立刻报警总可以吧?但在视频中,客人们进进出出,看到了似乎也神态平静,竟然没有一个像是被惊吓到要立刻报案的样子。是这里打架斗殴稀松平常,还是有的人可以装作鸵鸟当一切没发生?

另外,警方的第一份警情通报里只字未提被害人的送医情况,她们伤情如何,是否有生命危险?看完视频的人们可能同样关心这个信息,哪怕此时公布她们伤情的时机还不成熟,就说一句“已经送医没有生命危险”是不是也可给公众一个交代呢?所幸数小时后的第二份警情通报弥补了这个遗憾。

被伤害和被侮辱的

与对被害人的同情和唏嘘相关联的,是大家转身对女性亲属朋友的叮嘱:不要去那种地方吃饭,不要那么晚出门。听上去都是好意,然而在女性看来,这不就是一种对被害人的指责吗?这种似是而非的关心实在太熟悉不过了,你是女生,所以你要保护好自己,所以你不能这样也不能那样,所以你才安全。

问题是,为什么女性需要为安全额外付出代价?我们需要的,不就是和其他人一样的人身安全受到保障、尊严不被侵犯的自由吗?我们需要的,不就是一份平等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吗?这个自由前面为什么要附加性别条件、时间条件亦或是体力条件呢?

其实并非因为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年轻女子,才得到了这么多支持和关心。看过视频的人都很愤慨,因为那是暴徒对弱者不含怜悯、不留余地的侵害,不管被害人是女性、男性、小孩抑或老人,在一群行凶者面前,他们都是弱势群体。他们尝试挥动拳头自救,但很快就被打倒在地,被踩在脚下。这就是他们的名字,“被伤害的和被侮辱的”。此刻,这也是我们的名字,所有为之愤怒和动容的人,在本应该文明的时代,我们都被低弱的暴力羞辱和冒犯了。

法律当然会捍卫弱者的权利,也理应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着多么善良的一群人,我们愿意把公众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我们愿意牺牲个人隐私成就公安系统的天网工程,我们愿意遵守一切防疫要求,只在一座城安全的时候才开始个人生活,才和朋友去深夜食堂。所以,我们理应配得上这样的安全和自由。

作者简介:陈碧,系“澎湃”特约撰稿人。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法治的细节2022年6月10日。 发布时间:202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