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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可打破“不签字就不做手术”僵局

李隼:立法可打破“不签字就不做手术”僵局

北京孕妇因丈夫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不治身亡以后,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有关医疗实践中知情同意制度的反思,然而,所有争论似乎仅仅停留于一场伦理批判和道德争论,另一个虽简单却更为重要的问题,明显地被忽略了:今后如果有相似的个案发生,情境相同,是否仍然会因为没有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而导致病患得不到应有的救治,使悲剧重演?难道悲剧从此无可避免?真的无法设计出一种使尊重个体自主性与尊重人的生命原则得以兼顾的行动准则吗?实际上,在该案的许多环节上,我们都可以有所行动而避免悲剧发生。  

其一,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的环节中,仍有可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在本案中,导致孕妇丈夫拒绝签字手术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发生了知情同意程序中的“完全理解信息的障碍”,根据孕妇丈夫事后所述当时的想法,认为只是普通感冒,不至于有生命危险,这说明医生无法使其确信患者所面临的严重危险。如果在这个环节加以改善,如在急症医护人群中配备心理学专家或谈判专家,至少应使急症医护人员得到沟通技巧方面的培训,尽可能地将理解障碍降到最低,从而最大程度地达成有效沟通。医疗机构应该准备相关的应急预案,模拟推演在相似的情境中有关病情和治疗方案的解释、劝慰和说服工作。在医疗专业知识领域,病患者及其关系人好比学生,医生好比老师,一般情况下,一个好老师是不会仅仅照本宣科,而不顾及学生的领悟和接受效果的。  

其二,在消除“信息理解障碍”的努力失败之后,如果病患或其关系人仍然固执己见,拒绝接受唯一能够救命的治疗手段,这时,医疗机构的沟通努力就可以宣告一个段落了,接下来,要有司法机关出场了。司法介入的方式又有以下几个选择:第一,以保护胎儿的健康权利为依据,下令强制救治(相关判例见昨日本报《知情同意贵在以人为本》一文介绍);第二,在确定保护生命原则为首要医学伦理原则的前提下,以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医疗专家联席会议形成的权威科学性意见为依据,下令强制救治,即使对象不是一个孕妇,也不涉及胎儿权利。  

对意外遇险或企图自杀者的紧急救助,是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愿的。而病人及其家属放弃自身的责任,拒绝最后且是唯一的生命救治手段,其形就如同自杀。在有些国家,对企图自杀者,救助之后甚至有较为严厉的司法惩戒。当救治手段已经成为唯一并最后的拯救生命的手段时,病患及其关系人的知情同意已不是必要条件(安乐死个案另当别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速就此类案件展开司法调查和立法讨论,对有关知情同意程序的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增设紧急和危重情况下的应变处置条款。或者,鉴于很多紧急问题的复杂性,会有立法未能详尽描述的情形出现,可授权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增设“救命法庭”,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绝不能为了免责,而漠视生命。医学伦理的核心,正是在于救死扶伤,任何具有善良本意的考虑,都不能走向恶,医学伦理中的恶极大者,就是失去健康和生命。

文章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0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