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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条例不是儿戏 报告必须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公开条例》)实施一年了。根据《公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各地、各类行政机关陆续公布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初次年度报告。
  从抽查与分析的情况来看,各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也基本得到了执行。但是,制度执行情况还不尽如人意,一些部门存在着拖延公布时间、疏漏报告内容等现象,更有甚者至今仍不见交卷。对此,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报告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从年度报告来看,在申请量高达数百上千的情况下,除了上海以外,其他地方竟然都没有发生任何费用或是此项空缺未予说明。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政府慷慨解囊替所有申请人买单了,要么是统计方法、统计结果有难言之隐。再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各地差别很大,有些数据令人匪夷所思,明显不符合常情。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可信度,关键在于落实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公布,完备依申请公开的登记制度,做到所有数据都有据可查。当然,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领导同志要转变观念、予以重视、加强领导,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轨道,以减少和杜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的失真现象。
  同时,由于《公开条例》的出台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在立法过程和实施准备期间的宣传力度不足,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动使得信息公开法制的公众知晓程度、运行便捷程度都相对不足。从年度报告来看,不但没有出现此前一些人曾担心的滥用申请现象和申请井喷现象,反而存在制度闲置的风险,提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寥寥无几。
  而且,在提出的申请中,有相当多的信息申请要么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么描述不清,缺乏合理的说明。可见,目前还普遍存在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了解、不愿用、不好用的现象。然而,公众参与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借助公众参与来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重要途径。离开公众参与,政府信息也无法发挥其内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政府信息公开难以朝着更为宽广、纵深的方向持续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要解决上述公众参与难题,首先可立足于利用现有的颇具特色的咨询制度资源。严格来讲,通过咨询方式获取政府信息,既不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也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者是单方行为,后者是要式行为。而目前最为通行的当面、电话、网络咨询是双方行为、非要式行为。但正是这种介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之间的咨询,能够满足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发挥政府信息的功能和价值。在《公开条例》施行初期,继续适当利用行政相对人过去熟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咨询,既能够弥补行政相对人对于法律规范理解不足和操作不熟的缺陷,又能为其逐渐适应获取政府信息的新方式提供契机,在潜移默化之中提高公众参与度。
  此外,各方面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畅通机制,敞开行政诉讼的大门,不要再让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徘徊在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
  最后,有必要将公众参与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指标,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对象,以敦促各地、各类行政机关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有助于形成信息公开法制稳健运行所需的社会环境。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95710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