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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台湾洋博士对土博士的歧视

台湾洋博士对土博士的歧视

    这种欠缺反省之歧视,大概也托台湾之自卑而产生自大所致

    杨智杰

    留学美国念法律者,会主攻两种学位:一是S.J.D.学位,这种学位算是真正的法学博士,念之前必须先拿到L.L.M.(比较法学硕士);另一种是J.D.,美国人通常必须在大学先获得另一个学位,才能来念法学院的J.D.,在台湾可翻译为学士后法律系。念J.D.不需撰写论文,但需要修3年法学院正式的课程。

    虽然法律界人知道S.J.D.和J.D.的区分,但是过去一直没有恰当地翻译二者。内地现在有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之分,也许借用类似的用语,J.D.应称为法律博士,S.J.D.应称为法学博士。

    过去台湾不少留美的教授拿的是J.D.学位,近来大多的留美教授则多是拿S.J.D.学位。之所以晚近学校大部分只接受S.J.D.学位者,是因为他们才真正受过硕士、博士阶段的学术训练。

    不过,部分J.D.学位获得者在出国前已在台湾念了法学硕士,或者在美国也念过L.L.M.,曾受过硕士论文写作的训练。在已有的论文写作能力基础上,他们再去美国念3年完整的法学院课程,回台湾后从事教职,也仍然能够作出非常优秀的学术研究,因而受到法学界肯定。

    可有些J.D.学位获得者若在台湾和美国都没有写过任何一篇学术论文,回台湾却被当成博士被聘为大学教授,久而久之,这位“博士”拙劣的论文写作功底就凸显了出来。

    但是J.D.学位者也有长处,他们在美国法的案例发展、法律诉状写作方面受过扎实的训练。因为,法律诉状写作和判决搜寻,是美国法学院必修的课程。但是,也有一些留美J.D.误以为会法律诉状写作和判决摘要,就会写法学论文。

    当然,有心的J.D.,就算过去未曾受过专业的学术论文写作训练,只要在台湾多投学术论文稿,多被论文审查人批评几次,就会慢慢摸索并掌握学术论文写作的方式。

    相对来说,S.J.D.也许会自认为受过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的训练,但在比较法的研究方面,尤其针对美国这种判例法国家,要研究其法律还是应该多阅读该国的法院判决。但有些S.J.D过分注重学术理论的发展,而不屑于基础判决的阅读与分析,所以写出来的文章会过于理想而流于空洞。

    总而言之,我认为S.J.D.学位和J.D.学位各有优劣,所受到的训练也各有不同,但两批学者不应互相轻视,而应彼此学习对方的优点。两者却都瞧不起台湾的本土博士,认为唯有留学德国、日本、美国者,才能真正做好比较法的研究。台湾本土大学自己培养出来的博士,外文水平欠缺,所以无法做比较法研究。

        我本身就是台湾本土法学博士,我的学长学姐们对外国法之判决、学术文献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也都能写出对外国法实务与理论研究非常精辟的论文,但是某些留学精英主义者却无法认同我们的努力。这种欠缺反省之歧视,大概也托台湾之自卑而产生自大所致。

      来源:法治周末2011年7月12日第24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