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二年宪法之前,我国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长期对现实生活产生着特殊影响,但由于领导人的思想观念和注意力发生了变化,在随后的峥嵘岁月里,它与共和国的命运一样经历了风雨坎坷。后来有了“文革”期间出台的七五年宪法,这是一部具有严重偏差的宪法,它提出一些极左的思想观念,废除了原本很好的一些宪法制度。粉碎“四人帮”、结束“文革”之后迅速推出了七八年宪法,由于尚未完成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人们的头脑仍被“左”的思想禁锢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出台的七八年宪法,受“文革”较大的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保留许多“左”的痕迹,存在很多问题。
上述情形越来越不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实际。这是因为,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当的口号,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因此,1979年和1980年就不得不接连对七八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尽管应付了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样修改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宪法。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全面修改宪法,成立了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宋庆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由103名委员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修改工作。随即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修宪工作。
秘书处征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修改宪法的提案和人民群众修改宪法的建议,邀请造诣深、熟悉情况的专家学者举行了多次座谈会,研究了此前三部宪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研究了旧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宪法,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宪法修改草案。
在起草这部宪法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亲自领导了修宪工作,彭真同志具体主持修宪工作,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了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全民中进行了4个月的讨论,于
八二年宪法的重要特点是大大增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突出的有:
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决定仍按五四年宪法的结构,设立序言、总纲、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等部分内容。其中,把公民的权利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前面,体现了重视公民权利的民主思想。
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在五四年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具体。例如,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
八二年宪法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新规定。例如,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府,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
八二年宪法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但恢复了五四年宪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例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一把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八二年宪法还设置特别条款,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其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推行“一国两制”提供了必要的宪法依据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后出台的八二年宪法,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它伴随改革开放十多年的风雨历程走到今天,对于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一直起着指引和保障作用。
作者莫于川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文部分内容发表于《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