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政评论 法学随笔

法学随笔

“一把手组阁”须具备前提条件

“一把手组阁”须具备前提条件

 

王学进

 

 云南楚雄州继2008年开始在几个县的局、镇进行一把手组阁试点后,今年6月,其辖下的元谋县元马镇,也进行了组阁制试验。该镇党委书记彭金富和镇长祖凌在征得县委组织部的同意后,免除了6名副职,重新任命了8名副职。此举被认为突破了原有的干部管理模式。(《新京报》129日)

 尽管彭金富认为新班子更团结、有活力和提高了效率,但舆论反响并不好。很多人觉得,允许一把手组阁,会导致任人唯亲、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加剧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可能性。假如不解决好此类问题,组阁制可能就会像其他一些试点一样,昙花一现。

 笔者并不认同多数网友的意见。因为肇始于英国,后被法国、德国、挪威、美国等国家广泛奉行的组阁制,事实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其优点,举其荦荦大端,大致有:一是免除不必要的选举程序,减少选举负担;二是加强了入阁者的执政责任;三是提高行政的执行力和效率。对于整治当今各级领导班子内部相互扯皮推诿的官场作风,这后一条尤其管用。

 当然,国情和政体不同,外国行之有效的组阁制能否借鉴来为我们所用,还存在许多变数。我以为,要使该项破冰之旅得以顺利实施,首先得破解这几个前提条件:

 其一,必须将一把手组阁建立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之上。既然一把手组阁制突破了上级任命制,就得落实权自民授的选举模式。坊间之所以不信任一把手组阁制,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一把手非民选产生,二是所有副职入阁之前都担任某一级的干部,也就是说,他们此前的官职也非民选产生。这样,又怎么能让民众相信一把手的能力、品德和眼光呢?又怎么能让民众相信被选中的副职,不是靠裙带关系或买官卖官得到此前的职位并成为如今的阁僚呢?

 其二,必须建立完善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说,要将一把手组阁制打造成责任内阁。在政治治理领域,是讲究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等的,一把手既然有组阁之权,就要受责任内阁制约,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根据国外经验,在组阁制下,政府如果政绩不佳或发生重大失误,首先得追究最高行政长官的责任,然后由其带领全体内阁官员集体辞职下台。组阁制行之我国,除了完善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制度外,还须完善官员辞职制度和任期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官员调动太频繁,不利于责任追究。如祖凌镇长任期还没到就调任财政局长了,这样,就谈不上建设责任内阁

 其三,落实严格的监督制度。我注意到,元谋县也出台了一些监督措施(主要是针对组阁后的工作监督),但尚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有效。我认为,事中、事后监督固然重要,但为了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的现象,更要强调事先监督。譬如美国等国家的一般做法是,最高行政长官的组阁名单要先行披露,让新闻媒体和公众提前实施监督,看那些拟入阁的官员与最高行政长官有什么关系。正如20011月获布什总统提名的劳工部长查维斯所说,如何避免一把手任人唯亲,是一开始就应考虑到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青在线,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12/10/content_3460446.htm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