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人的尊严;宪法价值;政治哲学;儒家传统
在西方,人的尊严的理念源远流长,它有着深厚的宗教、历史和文化背景。据国外学者考证,在西方哲学史上,人的尊严的概念演化呈现概念模糊、前后矛盾的景象。从古希腊哲学之后,人格尊严概念一直在西方交互发展的世俗与宗教两种传统中演化着。
在世俗传统中,对人的尊严的思考可追溯至普罗泰戈拉,他所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开启了希腊哲人真正反躬自省、重新认识人本身的开端。循着普罗泰戈拉的印迹,柏拉图推崇理性,认为对理性的分享使灵魂得到升华并成为不朽;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因为理性而获得尊严,因为理性为个人和社会生活带来秩序。
宗教领域,对上帝的信仰是人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理性本身并非目的,信仰才是正确运用理性的前提,自由意志才是人的尊严之最终寄所。从另一方面而言,据圣经记载,最初上帝是按照自己的形象(Imago Dei)创造了人类。奥古斯丁也因此认为所有的人都情同手足,每个人都无一例外地享有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中世纪时,神学及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将人们对人的尊严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他认为,理性是人区别于所有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只有拥有了理性,人方能享有价值与尊严。理性是人拥有了动物所无法比拟的自治能力。也就是说,人可以基于理性而独立地自我规范、自我发展,形成既实现自己的生活及生命。这种能力就是人的尊严(hominis dignitas)。但是,这种人性观仍禁锢于人受制于上帝之信念,人们依然笃信人是上帝的子民。
经历了文艺复兴的洗礼后,人本主义思潮涌动,深受基督教价值浸染的世俗社会开始反思人与上帝、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体悟希腊先贤所谓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之理念并为之呐喊。在此理念的指引下,启蒙时代哲学家康德彻底打破了人受制于上帝的观念桎�埂?档氯衔�,人类本身就是一道德主体,是自己的主人,不受制于任何人。“每一个人本身即为目的,而非仅系他人用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即为价值,甚至为完全或最高价值,其价值之形成及完成,乃源于自律,而非他人所给予。”康德的这种将人作为理性存在、把人作为终极目的的人性观,对后世理解人的尊严影响深远。因为康德强调人的尊严源于道德上的自治,而以自治为人性和一切有理性事物之尊严的基础,这是人为终极目的之内涵。
人的尊严由政治哲学理念付诸实践肇始于20世纪初,1922年拉脱维亚宪法第95条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尊严,1937年爱尔兰宪法也在其前言中做出了类似宣示。尽管如此,当时的人们并未真正认识到人的尊严之价值及其对制度架构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在宪法中对人的尊严予以肯认并做出保障性规定的做法并未得到认可。二战后,在目睹纳粹惨无人道的暴政后,人们开始重新体悟并评估人的尊严之理念。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郑重向世人宣示:“欲免后世不再遭受近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以大小平等权利之信念。”随后,在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前言中再次强调:“兹鉴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深受纳粹涤荡的德国率先于基本法第1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的国家权力均负有尊重并保障人的尊严的义务”,由于该款与第76条明示条款在性质上是宪法保障性条款,基本法规定它们不得成为修宪的对象。随后,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序言中进一步确认:“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在序言中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也作出了类似宣示。于是乎,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开始成为世界潮流。
目前,欧盟已有18个国家在其宪法中对人的尊严做出肯认。此外,突尼斯、韩国、卢旺达、沙特、以色列、俄罗斯宪法、南非等国家,都在其宪法中对人的尊严做出了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渐入了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逐步被唤醒。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得在引进西方以权利为导向而构建的制度时,人们无所适从,在传统与现代的抉择中或茫然失措或盲从狂热。
尽管西方的现代化乃基于其独特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孕育而自发形成,而中国的命运始终由儒家传统决定并维系,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将这两种政治哲学割裂并对立的理由。只要承认哲学是对人的终极关怀,这种终极关怀具有超越国别、种族、信仰等的普适性,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和西方政治哲学在终极关怀上必然是一致的,只不过在如何践行终极关怀上存在路径选择上的差异。因此,我们应审慎对待传统文化,不应在“倒洗脚水时连孩子一起泼掉”。
在对传统文化无情鞭笞的大时代氛围下,
儒家并未明确提出人的尊严的概念,但它却是以人本主义为核心来建构。儒家认为,人之所以区别动物在人具有仁的德性,即所谓的“仁者,人也。”以“仁”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宣扬的是那种大爱无疆式的“泛爱”,是要求将每个人都作为目的而非仅仅是手段对待。同时,在“仁”的理念指引下,儒家衍生出其独特的耻感文化观,为了践行被其奉为金科玉律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自律原则,儒家进而提出了“君子”和“小人”的区分,而这种道德判断蕴含强烈的尊严价值观。这种独特的尊严价值观贯穿了整个中国传统文化,诸如“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等传统典章、轶事,无不渗透着儒家所倡导的“气节”理念,这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尊严理念的一种认识和表述。在面对如何将儒家所倡导的这种尊严价值观付诸实践即人的尊严的规范表达问题上,儒家认为在于个人修身和普世尊重。唯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才是解决问题之道,即“内圣、外王”。能够“内圣、外王”者是“君子”中的“圣人”与“
在传统文化中,法家是唯一建立在人性恶假设之上的学说。因此,
由此可见,无疑传统文化中权利话语的缺失并不意味着尊严理念的匮乏。无论是儒、道、墨、法,都是一种普世性的世界观,它们所蕴涵的尊严观自然也不限于国门之内。儒家传统缺乏平等自由的现代宪政要素,而积极主张的社会功利主义和道家多少有点消极厌世的个人自由主义恰好从各自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儒家的偏失,并和儒家思想一起形成更为完善的人的尊严的理论体系。
然而,事与愿违。汉武帝时期的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使儒家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后,原本是对儒家思想构成强有力竞争和制约的道、墨、法各家淡出,自此活跃的思想市场进入长期儒家垄断的沉闷局面。加之为了维持“万世一系”的专制统治的功利化和世俗化考量,儒家逐步将最初所孜孜追求的渗透着“人的尊严”内涵的“泛爱”思想形骸化、曲解乃至异化,极力推崇“三纲五常”的社会伦理,并将“礼”、“法”合一。到了宋代,在借鉴了部分道家思想后,程朱理学将儒家思想发展至顶峰,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固化纲常伦理。自此,儒家思想已彻底将人视为手段或工具。
由是观之,虽然和西方政治哲学一样,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从一种另类的视野对人的尊严进行了深刻的认知,但是对于如何践行人的尊严,中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根本分歧,进而造成了迥异的历史发展进程与多舛的命运。西方政治哲学是基于“人性恶”这一假设进行制度构建,其历史进程是一个权利意识被唤醒并被激发、人性持续被解放的过程;而除了不能影响历史命运的昙花一现的法家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无论儒、道、墨等都以“性善”论为基石实现自己的主张,由此演绎的中国历史是以逐步丧失自我、奴役加剧为特征。众所周知,内因外因共同决定着事物的命运和历史的进程,消极不求诸外在的制度建设、一味地躬身自省,乞盼圣人
现代西方法律是以人的尊严为最高价值来构建权利体系,可以说尊严本身就隐含着对权利的敬畏。在这个崭新的时代里,人们愈发认识到“国家、社会或私人的行为不能阻碍任何人实现自己的尊严,否则就失去了行为的正当性。”因此,人尊严理念不仅是建构中国宪政的起点,也是沟通中国与世界文明的桥梁。
然而,由于深受传统文化糟粕荼毒,我们从未真正地正视过人的问题、认真思考过人价值与目的,我们始终不能彻底摆脱封建专制主义余毒的影响,总是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国家的附庸和奴役。权力崇拜这种低级的丛林法则竟成为举国时尚,视民为蝼蚁、粗暴践踏人权的怵目惊心事件缕缕充斥着我们的视听,使我们每每恍如置身梦魇。虽然古今中外的学者至今都无法诠释“人为什么活着”,但是我们应当有勇气、有权利追问“人应当怎样活着”。回头是岸,重温先哲们的教诲,我们应醒悟:人的根本属性源于人的理性、自由的自我决定的能力和道德自律的能力。人的尊严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人的尊严是社会性的价值要求和尊重要求,但不能仅仅理解为人类已经有的或已经是的东西,而更应理解为必须被获得的东西,是人类固有价值、本质、人之为人之根本,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重温《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所有人都生来平等,并具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他们被赋予理性与良知,并以“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相互对待”。让我们重拾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智慧,用这种“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愿景进行思想与制度的重构。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