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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推动社会主义宪政,让宪法阳光照耀中国

一、关于宪政争议的本质是道路问题

(一)关于宪政的争议

一个时期以来,关于宪政的讨论和争议空前活跃。有关文章指出,这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笔者以为,宪政问题既不是一般的学术问题和政治争论,而是关系到中国前途和命运的道路问题。全体法律人应该明确在宪政问题上既要防范来自右的各种思潮,借宪政问题推动西化的企图;又要防止具有同样危险性的左的思潮,试图中断毁掉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种种危险主张。真正实现十八大提出的“两不走”(不走老路和邪路)。

宪法实施,就是宪政的状态和过程,宪法是否得以真正有效的实施成为所有  法治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如果把宪法束之高阁,成为纸上的、口中的,会上的宪法,无论�⑾芊ㄌ�上如何崇高的标签,所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问题的解决都会陷入缺失价值、没有灵魂、没有规范框架的泥淖之中,在国家所有重大事项和社会公民所有作为上,推动宪法的实施,形成良好的宪政法治状态,是检验是否真正依法治国的试金石。

(二)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和论述不是近期宪政争论才有的,徐崇德、张文显,韩大元、李林等法学名家对社会主义宪政早有论述,他们的提法和论述,是中国宪法、法理学界的主流声音。依笔者理解,社会主义宪政再完整一点可以加上“中国特色”的定语。虽然不少读者对“中国特色”颇有微词,笔者始终赞成研究中国问题要顾及中国特色。

提出宪政问题的中国特色,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国特色”还在形成之中。中国特色不能理解为排他主义,中国特色可以保持开放性,中国的宪政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可以吸取任何有利于世界政治制度文明的理念及治国方式为我所用;二是显示中国特有,与欧美经典民主政治、民主社会主义相区隔。中国具有保持“特色”的资格。中国有5000年文明,13亿人口,欧美经典民主政治、北欧民主社会主义也在面临全新挑战与变化。政治现实本身就是国情的要素,成立90多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有效执政60多年是中国最大的国情之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有可能成为未来政治文明的中华民主政治模式,这是对世界文明的新贡献;三是笔者向来以为理论和制度没有纯而又纯的东西,包容互鉴是好的思维和可用的方式,左的和右两种思潮,包括左派专制主义和右派新自由主义思潮,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格格不入的,走文革老路或照搬照抄照搬西方理论制度不能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四是“政治”是基于治理的理论制度和运行治理体系,一定意义上说,理念价值观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政治是有效治理,有效治理一定包含着阶段性策略,如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理论中的“不争论”就是阶段性策略,现阶段提社会主义宪政是适宜的,也是有利于凝聚社会最大共识的阶段策略。在政治领域,有些学者不重视策略,甚至认为策略没有思想,缺少价值,殊不知历史上多有学者误事误国。以学术上的纯粹理论推导来设计政策往往是无效的和误事误民误国的。中国可以在治理策略运用中,不断完善丰富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

(三)社会主义宪政与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出路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让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而中国依法治国的全部问题,可以归结到宪法是否得以充分的实施。

什么是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宣言、价值、理念、原则,本身就是立法、行政、司法的尺度,围绕宪法原则贯彻落实,推行科学缜密的立法就是宪法的实施;司法活动的依法裁决,就是维护宪法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是宪法的实施;�爰倚姓�机关大量的依法行政活动以及当具体法缺失,无法回应宪法精神,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措施的方式,化解社会纠纷,服务民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同样是宪法的实施。当然,宪政本身能够呈现不同的品质和状态,初级一般的宪政状态,说明宪法的实施是不充分的,宪政的高级状态,所有宪政活动,都充满宪法的精神,宪法实施形成的宪政状态,是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宪法保持生命力的核心要义,权力机关应该切实推动对法律法规、司法裁判、重大行政措施的违宪审查,形成尊崇敬畏宪法的社会政治文明的社会法治氛围。

宪法的实施形成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由之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最终和最高保障,也是中国走有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和法治的最高和最终保障。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只有坚定走好社会主义宪政之路,才是消除歧见、凝聚共识、振兴中华的康庄大道。

二、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石”、“大屋顶”和总枢纽

 宪法的实施是依法治国根本。宪法的价值、理念、原则、精神和制度构成了宪法的内涵。从法律体系的结构和运行角度看,如把国家宪法法律比着宏伟的法治大厦,那么宪法和宪法实施形成的宪政是法治大厦的"基石"、"大屋顶"和总枢纽。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的意志已在宪法之中,宪法所确立国家的价值观、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运作规则、基本的司法制度,是国家意志也是党和人民的意志。在宪法指引和规范之下,国家机关制定的具体法律制度、行政规范、司法制度,犹如建立在宪法基石之上的法治大厦的“厅堂室所”,这些“厅堂室所”是各种国家机器,发挥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功能;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不仅是承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整个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石,还是构建、联结、照应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稳定、运行、互动实施的“大屋顶”和总枢纽。 “基石”和“屋顶”的存在,才能形成法治大厦的完整,总枢纽是决定法治有序运行、发挥具体法治功能、影响法治品质的调节器。

宪法的作用在实施中得以体现,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也在于实施,这就是宪政的核心要义。宪政的核心,是宪法的实施与运行,反对社会主义宪政的结果,是架空社会主义宪法。 

三、社会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法分离,是各种反对宪政主张的共同缺失

近期有关媒体刊出的反宪政文章,虽洋洋洒洒,引经据典,其最大的逻辑错误,是把在中国实施宪政与中国的宪法分离。其实,中国的宪法已经规定了中国宪政的内涵,没有能够脱离宪法的宪政,无论是司法制度、军队制度、立法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社会主义宪法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社会主义宪法本身就规定了宪政运行的轨道!试问哪有脱离宪法的宪政?相关作者是以臆想的方式,制造出社会主义宪政种种所谓的政治风险,在学术上存在重大缺陷。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最高和最终保障!社会主义宪政不可能脱离社会主义宪法另搞一套,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只能在宪法规范之下进行,否则是脱序和危险的。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将不断完善,向更高阶段发展。与时俱进,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解放思想,重启国家价值观的大讨论

(一)价值观的宪法地位和战略内涵

一国宪法中的“宣言性”内容大都体现国家价值观。国家价值观是国家提倡的体现国家意志、倡导公民、社会遵从价值体系。如宪法序言有关内容,宪法第五条、第十四、十五条、第三十三、五十三、五十四条都包含了国家价值观的内涵。价值观问题不是一般的学术研究和争论,而是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战略。凤凰卫视曾以“全球价值观的参与融合”开展讨论。

战略性的第一层涵义是:无论是美国的重返亚洲战略,还是安倍晋三试图包围中国的“自由民主之弧”以及两岸关系中政治因素,都与价值观有关。笔者以为,中国的和平发展,从国际竞争、解决国内社会问题、以及处理两岸关系实现国家和平统一,都面临着在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推动宪政中重启当今中国国家价值观的大讨论,其中无法回避的就是对“普世价值”的认识,籍以清晰体现和重塑中华文明的国家价值观。所谓重塑,就是有别于中国传统文化和计划经济年代的价值观,而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中华传统文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价值观。战略性的第二层含义是:从长远看,要让中国的价值观影响世界,能够为十三亿人民所认同的价值观一定是强大的;战略性的第三层含义是:价值观直接影响了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价值观的模糊不确定,势必影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普世价值存在的客观性和差异性

首先应当承认普世价值的客观存在,不同国家的各种政治对话就是寻找普世价值。但是,不同国家民族所参与讨论、宣示普世价值,本身就表明了对普世价值的认同存在差异。寻求普世价值,是建立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赖以支撑的社会理性、国家理性和世界理性,这本身就是一条漫长而艰难的求索之路。当然,我们十分清醒,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所宣称的普世价值,就是与国家利益相关联的意识形态。还以美国为例,美国向其他国家不遗余力地输出本国的价值观,而美国在许多问题上又奉行实用主义政策,实行多重标准。尽管这样,我们没有必要因为美国的不良示范而放弃认同普世价值,认同普世价值,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普世价值”及“普适形式”

认识普世价值,应当记取个两关键概念:一是社会基本理性,二是人类共同文明。普世价值并不神秘,普世价值是在“应然”层面的东西,是寻找人类社会的基本理性,是全人类共同文明中应当普遍认同的社会基本理性,是全人类关于社会价值可以普遍接受的“最大公约数”。有共同的文明,就有普世价值。“最大公约数”就是经过了不同文明和文化选择与博弈的社会基本理性所体现的社会价值。需要特别指出,普世价值是精神层面的价值观,诸如“维护和平”、“ 尊重生命”、“ 保护人权”可以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理性,也是全人类不分民族、历史、文化、宗教而应共同遵守的普世价值。特别��调,承认普世价值的客观性,还要鲜明指出,不存在着实现普世价值的“普适形式”。如上述如何“维护和平”、“ 尊重生命”、“ 保护人权”则是制度和治理层面的应当解决的问题,在制度和治理方式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普遍适用的治理方式或制度模式。

(四)普世价值不是西方专美独秀的价值观

世界历史和文化民族宗教的多样性决定了普世价值不能为某一国家某一民族所垄断。不同的民族、历史、宗教文化可以创造具有普世意义的价值观,不同历史民族文化宗教的普世价值观应当交流融合,相互尊重借鉴。如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社会变革和斗争中产生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可以为东方民族所吸取,并加以改造、完善、升华。

什么是普世价值?抽象的解说不如例举,中国历来是立法和行政的高度一致,但也有例外,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就是中国认同了两个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两个公约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就是普世价值,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第一个公约,而第二个公约至今尚未批准。说明第二个公约的有关内容,中国仍有所保留,按照程序,行政机关的签署只是政府层面的意愿,人大未批准即并未形成国家意志,第二个公约的状况,说明了“普世价值”也有一个沟通的认同的过程。

(五)普世价值的战略运用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平等交流,建立互信,寻求认同普世(共同)价值观。如人权、民主、自由、和平、和谐都可以成为不同文明交流的普世价值。追求和平反对战争暴力;构建和谐,有序发展,沟通和协商民主可以成为不同文明的共同价值观;第二层次:在承认人类共同文明,社会基本理性基础上,相互尊重,保持差异,自主确立培育具有民族特色的价值观。普世价值也可以认为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基本价值,这是基于“人类”这一文明生物种群长期进化发展而言,但由于不同民族历史、文化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差异,对普世价值内涵认知存在差异性。尊重差异,首先是西方国家要尊重发展中国家对普世价值认知的差异,尊重实现形式的差异,任何强行认同的方式都不利于文明的交流;第三层次:保持对话,相互借鉴,共同完善普世价值观。保持对话包含善意争论,也保含对话中加深相互理解,以包容心态相互借鉴不同的政治文明成果。

(六)在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层面确立国家价值观

如前所述,我国宪法的“宣言性”内容之中,包含了国家提倡的价值观,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信息传播多元以及社会转型背景下,国家价值观的形成面临诸多的困难与挑战,即便如此,国家价值观的培育与确立,必须在宪法和宪政层面进行,在具体法治之中,不断强化回应国家价值观,这是一个国家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体现国家民族软实力,减少摩擦对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宪法宪政事业的应有内涵。

五、结语:推动社会主义宪政,让宪法阳光照耀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两次重要讲话,社会主义宪政呼之欲出。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形成不久,习总书记在201212月4日82宪法实施3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以及在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以极其鲜明的政治风格对中国所有法治建设的问题,作出了高屋建瓴的回应。认真学习和领会习总书记的“两次讲话”,深切感受到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呼之欲出,习总书记的“两次讲话”描述了中国的宪政之路,是当前和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总指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重大成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 “两次讲话”,不仅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提供了��大的思想武器,也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繁荣开辟了广阔天地,使中国法律法学界欢欣鼓舞。当前,我国社会面临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思想文化的深刻转型,社会主义宪法从价值观到运行规范是深化各项改革加快发展的总指引。西方宪政与马克思主义传统宪政理论不要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羁绊,赋予社会主义宪政以鲜明的�群�,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精神,宪法实施才会有光芒,坚定推动宪法实施,让社会主义宪法阳光照耀中国。

于华盛顿、纽约、墨西哥城、洛杉矶

作者简介:法律出版社社长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发布时间:201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