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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更有尊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期待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这样强调。自此,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不仅从政治角度表达了总理对人民的尊严承诺,更是从法理层面彰显了政府对人民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首先,“更有尊严”为人人平等享有民生权提出了新愿景 在最近谈到“尊严”的内涵时,总理强调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赋予自由和权利,并且无论是什么人都享有平等。这为我们在新形势下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尊严的自由和权利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需要对公民的民生权进行法定化。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格尊严”要求,但需要有使人们活得“更有尊严”的法律、政府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等进一步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尊严的自由和权利要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民众。可以说,对同胞其中一人的尊严的漠视,同时也是对同类中每个人的尊严的漠视。因此,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社保制度、对有关群体的不公待遇,都应当按照“更有尊严”的要求加以改变。实际上,出于实质正义的考虑,政府还应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权利伸出特别保护和关怀之手。

其次,“更有尊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政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应有之义。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一路高歌,民众的民生保障举世公认。但毋庸讳言,我国仍然存在诸如就业难、分配不公、房价畸高、看病难、教育不公等事关民众幸福与尊严等深层次问题,期需政府去破解。温总理提出的让人人活得“更有尊严”的思想,与“执政为民”的理念一脉相承,是总理对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提出的更高要求。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更有尊严”比“有尊严”层次更高,不仅意味着要追求经济GDP的增长,更要求政府在更高价值上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同步。实际上,人人享有“活得有尊严”的权利本身对应的就是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义务。

最后,“更有尊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路线图 人民的民生保障和改善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随着社会的发展,仅仅从物质的尺度来“测量”人们的幸福和尊严已经远远不够了。总理认为国家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说明民生保障和改善不仅包括物质的丰裕,还涵概了精神的提升。他还提出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的观点,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而人的聪明才智和潜能的实现不仅受收入分配的影响,而且受公共物品的结构、社会保障等的影响。这就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机会,有待政府实现福祉最大化――即最大程度地完备自由发展之周边条件(社会整体福祉的增进);使得人人都能尽量利用和发展其自由和权利(对于成长福利的分享)。

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要让人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没有政府的积极服务显然无法实现。其实,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之一也就在于为其人民的民生保障和改善提供切实的制度化保障、人性化执法和可行性责任追究。

一是加强行政立法,构建民生法治体系 民生法治体系的构建,是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所有立法机构的要务。行政立法中最为关键的是切实按照总理有关“尊严”的要求,落实人人平等的理念,着力清理现有制度中的不平等因素。比如如何打破城乡分割局面,实现社保和福利待遇城乡一体化,让人人都有机会分享改革的成果,也许就成为需要政府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其次,要围绕民生问题,设计和重构关系人民生计的制度体系。诸如保障就业权利、促进就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完善分配制度,抑制房价过高、加强宏观调控等等问题的解决,无不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有为,或修订不合理规定,或出台新政。在其中,涉及到教育公平等有关人的全面发展等事项尤为值得政府狠花力气解决。只有解决有关“尊严”的制度问题,才能谈得上使人人活得有尊严的理想。

二是实行人性执法,打造服务民生型政府  要实现人人享有“活得有尊严”的权利,就要政府“认真对待权利”,真正关怀、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实际上,人人享有“活得有尊严”的权利本身对应的是各级政府的民生服务义务。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很多程度决定于政府依法行政、人性执法。要“更有尊严”,就要求各级政府官员真正树立“公仆”意识,切实为人民群众办理惠及民生的实事,而不是百般刁难、当官作老爷。要“更有尊严”,还需要政府以人为本、人性执法,而不是动不动使用暴力拆迁、钓鱼执法等野蛮举措。要“更有尊严”,更还需要政府及时公开民生信息,处理民生事务时尽量与民协商,塑造合作行政、协商行政、和谐行政的良好局面,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三是厉行公共责任,维护公民“更有尊严” 要正确把握公民权利与政府义务的关系,视公民为“主人”,扎实落实民生保障和改善“更有尊严”的要求。要鼓励广大民众参与行政过程,监督政府行为,建立有效表达机制,预防民生事务领域的腐败现象。要吸收民间力量进入民生领域,构建公私合作机制,并进行良好的政府规制。要把“尊严GDP”纳入各级政府或官员的考核体系,与经济GDP、法治GDP、绿色GDP等一道成为政府和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要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制,对漠视人的尊严和民生利益、造成人民民生利益和幸福指数损失的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我们坚信,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武器,深刻理解总理有关“更有尊严”的宝贵思想和重要意义,把报告的郑重承诺和要求上升为制度化权利体系,转换为各级政府服务民生的惠民行动,并促使各级政府肩负起保障和改进民生的重任,才能真正实现总理的美好期待,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宏伟大业的蓬勃发展。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