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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议事规则》的修订与民主政治的完善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对1987年通过的《议事规则》的一些规定作了补充完善。新《议事规则》在体例安排上更具完整性,审议内容和议事程序更加充实和完备,对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改善议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议事规则》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充实了常委会会议召集规则,明确了发言规则,限定了发言时间。
    新《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第三十一条则对发言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发言“不着边际”,但是,“不超过十分钟”、“不超过十五分钟”之类的限制性规定,似乎不适合于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来决定有关事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律。上述机械的时间限定,在体现发言机会公平性的同时,也难免让人担心相关问题的讨论难以深入,似乎存在以牺牲实质正义而换取程序正义的嫌疑。所以,要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在发言规则和时间限定方面,尚需进一步探索有效的规则。
    其二,强调了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要重点突出,规定了任免案应当附有任免人选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新《议事规则》不仅规定了对任命案的审议,而且规定了对免职案的审议。这些规定有助于消除任免中的随意性,增加任免过程的透明度和可监督性,提高其公信力。但是,对于免职的理由说明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尚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其三,进一步扩大了列席人员范围,有助于拓宽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新《议事规则》让参加了起草、调研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议事并有权利发言,不仅拓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的民主性,更有助于确保相关议事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但是,对于新增的列席人员,宜制定特别的发言规则。
    新《议事规则》仍然需要完善,尤其是在具体的会议推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则。例如,新《议事规则》虽然规定了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主持人、召集人,但是,对临时召集会议、委托主持会议、确定召集人等相关规则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关于辩论机制、询问和质询机制等也缺少程序性规定,而关于议事纪律、议事责任与惩戒规范等,更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至于是否应当增加“设置旁听席,允许公民参加旁听”的规定等问题,则应当结合会议公开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逐步使相关规定得以完备,而不应仅以场地问题作为不予规定的理由。
    不仅新《议事规则》需要完善,而且应当以此为契机,对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加以充实完善;不仅全国人大层面,地方人大层面也应当对议事规则加以充实完善。如何完善议事规则和提高议事规则意识,使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每一个程序都规范到位,是我国建设和发展民主政治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方圆法治》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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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