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法院之程序与地位
1978年的西班牙宪法第九章创设了西班牙版的宪法法院制度,这一制度,被西班牙的宪法学者们视为是对纸面上的宪法的核心保障(garantia esencial)。西班牙的宪法法院,的确在发挥司法的功能,如西班牙宪法第123条第1款第2句是这样规范的:“(最高法院)是按各种序列排列之最高司法机关,宪法保障性条款规定之事项例外”,也就是说,在涉及宪法保障性条款规定的事项的时候,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并非真正的终局裁判者,而关于这个问题的真正裁判机关正是宪法法院(Tribunal Constitucional)。然而,其在西班牙法律体系之中,其并不属于司法权力体系,它是被特别(ad hoc)创设的机关,创设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其专有对法律层级的规范的审查监督。
宪法法院之设,是专为解决具有宪法特点的权力与权力的冲突,及对基本权利受损害的问题进行宪法裁判上的救济的。比如,它要解决国家与地方自治组织之间的权限冲突,也要解决宪法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它还要解决公民提起的宪法上诉愿(recurso de amparo)的争议案件。西班牙的宪法法院的权限,被完整地规定在宪法及宪法法院法的条文之中。
必须指出,宪法司法(justicia constitucional)在西班牙法律体系的语境中,是一个更大的问题,事实上,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在扮演“(审查)法律合宪性法官”的角色,其在判案中,也要考虑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体系的一致性问题,如果具体案件中涉及相应宪法规范,该宪法规范由于具有法规范之一般性质而也应被考虑在内。然而,对法律规范合宪性的怀疑,只能在宪法法院的制度框架下得到解决,这也就意味着,西班牙的宪法司法体系,是一个集中式(concentrado)的体系架构。西班牙的宪法司法体系的集中式特点,是由西班牙宪法法院法第1条明确规定的。其将西班牙的宪法法院高举至“宪法的最高阐释者(interprete supremo de la Constitucion)的位置之上,在解释基本法律规范的含义及法律、法规合宪性的问题的时候,其地位在国内而言是至高无上的。宪法法院的如此重要的角色,当然就引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宪法法院法院的选任机制是怎样的,以及宪法法院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毕竟,能够让议会制定的法律失去存在的正当性的权力本身,也需要正当性。“正当性”与“去政治化”是宪法法院制度涉及的两个重要问题。在宪法法院的12名大法官中,有八名是由议会提名的,两名由政府提名,两名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
二、宪法法院的管辖权
西班牙宪法第161条规定了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地域管辖上,西班牙宪法法院管辖遍及西班牙国土范围之内。西班牙的地方自治组织(CC.AA)的自治规范也应接受宪法法院审查。宪法法院管辖的事项如下:一、西班牙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见西班牙宪法第一款第1项)。这其中又包括:1、解决违宪性救济问题(见宪法法院法第31至第34条);2、解决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产生的质疑法律合宪性的问题(见西班牙宪法第163条及宪法法院法第35至第37条);3、在批准国际条约之前对国际条约合宪性的事前审查(见西班牙宪法第95条及宪法法院法第78条)。二、如前所述,宪法法院要解决国家与地方自治组织之间的权限冲突及宪法上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冲突(分别参见宪法法院法60―72条、宪法法院法第73―75条)。三、宪法法院负责控制不具法律层级效力的地方自治组织规范或行为的合宪性控制问题(西班牙宪法第161条第2款及宪法法院法第五章)。第四、宪法法院有权受理公民基于宪法14条至29条、30条、41条、53条第2款、161条第1款第2项等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提起的诉愿救济。四、最后,宪法法院还有一项比较“有个性”的管辖权力,即宪法法院法第4条第1款规定,宪法法院有权让任何企图削减宪法法院权限的行为或者决定无效。
三、西班牙宪法法院与欧洲正义法院之间的关系
在欧盟的政治、经济、司法、外交全方位的融合过程中,经常被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成员国的主权与欧盟权力的关系问题。在宪法法院这一问题上,就涉及如何理解致力于保护欧盟公民基本权利的欧洲正义法院与西班牙宪法法院的关系问题。事实上,欧盟法院的判例已经动摇了宪法法院的至上地位,也改变了宪法法院对宪法裁判的独占地位。欧盟判例更偏向于由分散化的法院主持的欧洲宪法司法体制。上述价值取向的改变具体体现为普通法院法官的宪法功能的扩张。普通法院法院对宪法最高性的捍卫,已不限于在动机上质疑法律的违宪性,而是要找出法律与欧盟法的矛盾之处。
西班牙宪法法院在欧盟法的上述价值取向的影响之下,采取了如下立场:1、欧盟法不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规范。2、国内法律冲突与欧盟法规范没有宪法上的意义,不遵守欧盟法的事项不由宪法法院管辖,其主要还是一个具体案件法律选择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应由普通法院法官解决。3、宪法法院不评估国内公权力机关适用欧盟法正确与否的问题。然而,事实上,这一立场也没有这么僵化,通过西班牙宪法第10条第2款的管道,西班牙宪法法院已经逐渐开启了国内法律是否符合欧盟制度的“合欧宪性控制”的大门。随着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实施,2011年,西班牙宪法法院首次向欧洲正义法院提出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解释的先决问题,以这种方式,西班牙宪法法院与欧盟法院开始了宪法层面上的“法院间的话语沟通”,而这种沟通,对制度间关系判断标准的建立,意义深远,其不但增加了西班牙国内宪制的关照维度,更将欧盟基本权利规范的效力边界,进一步深入到国内宪制发展的进程中,使其更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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