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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还原司法作为“最后防线”的职能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作为一个迫切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告状难”真实存在于公众的身边。本来,法院的基本任务在于定纷止争,维护公平与正义。“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为公众所熟知,在中国源远流长的“耻讼”观念也正朝着“有纠纷、找法院”的现代法治观转变。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又常常弃守这道“正义的最后防线”。公民求助司法救济而不能,告状因此成“难”,这也成为催生出有中国特色的“上访潮”的重要原因。

一个已成标本的例证是:20039月,广西高级法院曾专门下发内部文件,明确将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列为暂不受理。按照该院的解释,“这些案件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所以,这些本该受理的案件只好“暂不予受理”了。据当时的报道描述,受此“红头文件”影响的部分民众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从“告状难”的现实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份“意见”切中了问题。要求各级法院“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也确是当务之急。

但在如何“坚决抵制”上,“意见”显然并未有令人惊喜之处。“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最高法院的此项“要求”,似乎又把解决“告状难”的途径交给了引发“告状难”的成因。超越现实司法生态的“要求”注定很难得到执行。一些法院之所以要人为限制受案范围,并拒绝公民的告状,背后的原因正在于地方党政部门的干扰。不少关于受案范围的“土政策”甚至还是在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协调下,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阻碍着国家律令在地方准确施行的,正是“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要借助于地方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来处理“司法地方化”,近乎缘木求鱼。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法院是在没有得到地方党政部门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自己收缩了正义的防线。一个在法院系统颇有市场的观点是:既无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裁判机关地位的不独立,决定了它还无法成为有效制约地方保护的制度管道。而鉴于司法系统与地方党政部门并无权力隶属关系,甚至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只是审级有别而无领导与被领导之权限划分,因而最高法院的这份“意见”实则意义有限。

站在正处于“法治建设进行时”的当下回望过去,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已走过了19个年头。19年后,由最高法院在本系统内着意强调“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这实则既是行政诉讼的尴尬,更是司法体制的尴尬。

再延伸开去,“告状难”实在并不仅仅发生在行政诉讼领域,民事诉讼中的“告状难”同样存在。直至今日,“结石宝宝”索赔案,汶川地震遇难学生家长索赔案等社会关注的民事官司,在不少法院仍还遭遇着立案上的“肠梗塞”。要让当事人“信法不信访”,还得先让司法真正成为制约行政权的独立力度。因而,“告状难”的终极解决实则仍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还原审判机关的独立地位,并还原司法作为“最后防线”的职能定位。

载《南方都市报》20091116日“AA02·社论”版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