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高兴能够宣布此次研讨会的开幕,这个研讨会的目的是吸引人们注意宪法中政府组织形式的重要性。当初,我在讲授宪法课的时候,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设了两门宪法课程。一个课程名字叫个人权利与自由,主要集中于学习《权利法案》对个人的保障;另一个则是专注于宪法中的国家结构和政府组织形式,主要是讲授三权分立与联邦主义。我讲的是后面的那个课程――那个我认为真正能够体现宪法本质的课程。毕竟,宪法的根本作用在于构建政府组织和国家结构,当然也会有很多关于个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在课程中涉及,比如对非法搜查与占领的限制。但是如果说真要把《权利法案》视为美国民主最重要的特征则是一个误解。因为在当代,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里都有类似《权利法案》的内容。你们不要认为在绝大多数国家里你们的自由会像在英国或澳大利亚那样得到保护,那两个国家只是极少的例外而已。
例如说,下面就是现代国家里权利法案的一个颇为流行的标准文本:
“每个公民都有权向国家机构或公共组织提出建议或批评,使之提高效率。禁止对提出批评意见的公民进行迫害;实施迫害的个人,必须对其实施的原因进行解释。”
“国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公民政治自由的行使可以在公共建筑、街道、广场进行。公民传播信息的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和广播实现信息的传播。”
“公民有良心和思想自由,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可以进行宗教礼拜,也可以进行无神论的宣传。但是禁止煽动宗教敌对或仇恨。”
上面的规定看起来很好吧。这些都是当时苏联在1977年宪法中所规定的。这些纸上的规定和现实是不相符的,而至今还有相当数量总统终身制的国家竟然也声称要保护人权。以上的情况就是我们的制宪者所说的“纸面上的保障”,因为这些国家真正的宪法并不能阻止权力向一个人集中,因此那些保障也就只能化为泡影。政府的组织结构才是关键。
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国家结构和政府组织形式有两个主要特征:(1)分权与制衡;(2)联邦主义。这两者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是独立的,但是将它们结合起来则会对自由提供更多的保护。麦迪逊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将之称为对人民权利的“双重保障”。在探讨美国的联邦体制的时候,他写道:“在单一的共和国,人民将所有的权力授予单一的政府,防止篡夺的方法在于将政府的权力划分给不同性质但又互相分立的部门;在美国的复合制共和国下,人们将他们的权力首先授予了两个不同的政府。而这两个不同的政府再将权力分配给不同性质但又互相分立的部门;这样就形成了对人民权利的双重保护。不同的政府会相互制约,而在同一个政府内部又能实现其自我约束。”
那些寻求保护个人自由的宪法一旦忽视了国家结构与政府组织形式的设计,其结果是相当危险的。
我将举两个案例来说明上面的观点。在Morrison v. Olson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1978年《政府伦理道德法》中设立的独立检察官的合宪性,国会公然地在总统具有权威的违法起诉事项上行使委任权。要完成以上的“创举”需要在宪法规定的政府组织形式上削足适履。这意味着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应国会议员的请求去任命高级行政官员,同时也意味着总统监督和免去行使重要行政权力官员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因此,《政府伦理道德法》的命运是可以预见的,它最终走向了失败。在该法案生效期间,缺乏行政监督而又可以大肆花钱的独立检察官对每届总统及他的幕僚都进行过调查,罗织的调查原因是涉嫌刑事犯罪上的不检点行为。有一些调查的期限甚至超过了司法部长的任期,而司法部长却是启动对独立检察官进行司法任命的人物。那些刑事调查的收获可谓是凤毛麟角,但是总统声望和权力的削弱却是立竿见影。这种不公正的待遇当然也会剑指其他“目标”:关于那些人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他们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对象,需要不断出来澄清事实,而一群全职刑事侦查员则经常尾随其后进行持续数年的跟踪调查。
在Printz v. 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布兰迪反枪支暴力法》(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违宪,理由是该联邦法律要求州和地方执法官员对潜在的枪支交易者进行摸排调查。因为该法事关商业贸易,国会可以不受限制地对枪支交易进行直接管制。Printz案的关键在于国会是否能够为了联邦利益的考虑而要求州去管制枪支交易。我们判决从三权分立和联邦主义两个方面来看,国会都无权那样做。从联邦主义的角度考虑,宪法并未授权国会去要求州官员执行联邦法律。这样做的话就会极大地增加联邦政府的代理人和联邦政府的权力。这也会使得国会和总统在执行一项不受欢迎的法律时逃避掉其自身的责任。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说,国会越过政治分支的总统而对州的执法官员发号施令,则会使国会的立法逃避本该在其执行阶段受到的行政权制约。因此,该法同时侵蚀了麦迪逊所说的“对人民权利实现双重保护”的两大支柱。
在《三权分立是联邦主义的守护者》的文章中,克拉克教授拓展了国家结构组织中的这两大特征之间的关系。他特别指出,在宪法中所规定的复杂的立法程序既有助于实现宪法上的三权分立,又有助于保护联邦主义。他的这篇文章对很多重要的法律领域都可能产生潜在的影响力。我向他本人及今天来此参加研讨会的同仁们表示祝贺,并对圣母大学法律评论选择这个论题由衷赞赏。本次研讨会使我们能够关注于宪法结构在保护个人自由的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并再次提醒我们如果宪法结构未能得以维系,则危险随之会降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