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分别于2005年8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两次。本次修改是第三次修改,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一次大修,修订草案将原来的61个条文增加到了86个条文,内容更加充实具体,也有很多值得称赞的亮点,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把该法中的“第六章人身权利”的名称修改为“人格权益”。
一、落实宪法保障妇女人格尊严的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宪法相关法,也是一部基本法律,与宪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实施宪法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第3款)、“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第2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因性别而差别对待(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8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9条)
宪法的这些规范的一个核心要义就是要尊重妇女的尊严,对女性进行平等保护。妇女的尊严是女性作为人而不同于动物或物而应当享有的尊严和价值,买卖妇女或拐卖妇女都是严重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也可称为人的尊严,大于并包含民法上的人格权。
二、突出保障妇女人格尊严的若干建议
虽然修订草案用“人格权益”取代了“人身权利”,但为了更好地体现宪法的精神和规定,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更加突出妇女人格尊严的保障。
1.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人格尊严”。
修改后的第一条为:“为了保障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虽然后面有关于人格权益的规定,但第一条是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如果不在这一条增加“人格尊严”,不足以从价值上和观念上彰显保障妇女权益的高度,提高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识。作为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第一条对于本法后续各章内容的理解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增加的“人格尊严”也可以和后面的“人格权益”相呼应。
2.将第六章“人格权益”调整到第三章,紧接“第二章政治权利”之后。
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包括九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格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人格尊严是妇女所有权利中最重要的内容,“人格权益”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较为理想的排序是应当把“人格权益”放在所有权利或权益之前,甚至应当放在政治权利之前,但考虑到本草案使用“权利”和“权益”两个不同词语,且草案中的“人格权益”的范围较为广泛,为了使“权益”类的章的内容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故将“人格权益”放在“政治权利”之后、其他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之前。
3.建议将“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两章。
第八章拆分后形成两章,即“第八章法律救济”、“第九章法律责任”,其中“第八章法律救济”包括第七十四条到第七十九条,“第九章法律责任”包括第八十条到第八十五条。之所以这样考虑是为了突出“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当受害妇女迫切需要救助时法律救济尤为重要。所以应当单独成章。
此外,“第九章附则”顺其自然改为第十章。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