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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交强险有关评价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7年7月7日,由腾讯财经和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交强险诉讼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院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先生的发言实录。

杨建顺: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非常的高兴、荣幸今天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这个研讨会对于我来说非常具有意义,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长远的发展意义。

“交强险”的问题大家都比较的清楚,关系到千家万户。“交强险”的制定过程,各位也都比较了解。它是由“道交法”第76条,预设以交强险为背景来加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分配。我为什么说这个研讨会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的发展意义呢?首先,一直以来,刚才黄先生提到了公共参与。公共参与来讲,我一直主张参与型行政。参与型行政有很多的参与点、参与方式。参与点就是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应当广泛、深入、充分、客观、认真的展开。这个参与文化实际上是民主主义具体的体现。

刘家辉律师和腾讯网进行合作发起这么一个研讨会。使公众参与不仅仅是限于某个人的层面,而是到了整个社会的层面。这个参与是非常有意义的。它解决了交强险具体制度架构,解决目前人们对这个制度的各种各样的质疑,这是它的现实意义和发展意义,通过研讨会,对这一制度的利弊进行充分、全面的探讨,深入理解。对后面制度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一发展意义我在这里强调,我们的研讨会应该是致力于使这一制度更加广泛、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建构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

刚才讲到了,作为这样一个典型的事例,因为我是搞行政法的,对于行政法学来说,我们关注具体的案件和事件,也是一种方法论的革新、方法论的确立和完善。

参与过程中前面有政策的形成过程,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有参与,在政策执行之后也有参与。在前期的参与是广泛的、深入的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参与,这个参与就有所缩小和聚焦。聚焦在具体针对的事件,人们对这一具体的决定产生不同的观点,这是事中的参与。在事后人们由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各种各样的思考对结果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需要来研讨这个制度。所以大致上分为这么三种参与。

刚才谈到了,交强险”制度制定过程中没有举行听证会,这样一种情况使事前的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参与是否充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参与程序都是密切相关的。在这里谈到参与学行政时,我是这样认为的。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应当使有关领域、有关层次、有关部门都有陈述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据有关材料来看,“交强险”制定过程中,经过了不同车型代表的参与,这是一种参与的方式;经过有关保险公司代表的参与,这也是一种参与方式;同时也有相关精算师的参与,这是一个科学性的保证;后面又有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这是一个学理上的论证。从这些角度来说,“交强险”就具有了一定的可支持性。

但是毕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制度的建构,很多的车主对“交强险”的问题了解还不够深入,或者是一知半解。在这块的参与可能缺少了一些步骤,程序上有不够充分的、不够全面的这样一种嫌疑。

刘家辉律师刚才谈到了,说需要具有听证。听证我自己一直在关注这一点,刚才谈到了“道交法”第76条,它是以交强险制度建构为制度背景支撑,在没有这个制度建构的时候,我们知道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就是“二环主路奥拓车撞人”案件。这个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据到了很多尴尬的问题,因为“交强险”没有及时的很好的建立起来,促使我们来分析交强险这一制度。

交强险这一制度,我在“行政法”的研究中,我认为它是很重要的一种政府责任的履行方式。我把它定位于行政给付这一领域。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有关保险制度的建立。这一保险制度的建立,我们提出一个非常通俗的说法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在7月4日,我从自己家里到学校的路上就碰到了这么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一位男士开车撞了一位逆行骑车斜入主路的带小孩的女士,这位女士不依不饶要求主张权益。开车人同意主张责任。我猜这可能是保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果没有保险可能很难解决。所以我们认为交强险这一制度是非常重要、非常需要的制度,我们应该让这个制度很好的健康的发展下来。

第二点有关听证这块,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是不听证就违法呢?因为条例规定了是可以不举行听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征求意见。所以听证是一个重要的方式,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方式,不听证并不是违法与否的问题。但是合法是否就合理呢?我刚才说了,它缺乏一个充分性、广泛性、普遍性、合理性的支撑。如果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充分的进行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意见征求,它的可接受性更强一些。起码让更多的车主能够参与进来。这一点,我觉得它在科学性、可接受性、合理性方面可能还需要探讨。

现在“交强险”已经实施一年了。现在提出要求听证有没有必要呢?进行听证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是补前面的制度建构时期的听证是没有多大的必要了,因为制度已经建构起来了。现在的听证应该是论证我们如何完善这个制度,如何使这个制度更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支持性。因为“交强险”有关的规范也明确了这一点。有关保监会要在定期(一年)来评价,做到不盈不亏这样一种原则来调整有关“交强险”的费率,这些具体的微观层面的制度上的问题。在建构这一层面的时候,可能需要有不同的征求意见的方式。这块如果是费率调整,调整更大的情况下,也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所以现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我觉得它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这一意义不仅仅是在于我们直接的一种感受,而是具体我们法规完善的必要的一种步骤。所以说听证具有意义,但是这里听证的意义不是补充前面政策形成阶段的听证,而是完善这一制度的听证。

关于刘律师提出的予以要求听证但是未被接纳时,能否提起诉讼?各位专家可能都有不同的观点或者是有一致的观点。我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在现代社会建构法制社会、法制政府的这样一种背景下,任何一种权益的行使导致了一种结果,人们对它有不平、不满这样一种观点都应该有一种途径。所以在这里,刘律师提出的听证的要求,有关部门应该予以答复。前面讲了20天就予以了答复,这个答复从效率和及时来讲是很及时的。但是这个答复还缺乏一种充分的可说明理由的可支持性。参与型的行政中,重视了前面各种各样形式的征求意见,同时它特别重视一个说明理由的制度。这一制度各位朋友不一定对它重视。在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过程中,我们不要忘记了有这样一件事情,委托代理的理论。我们建构了政府、建构了相应的组织、负责推进公共政策、公共事务。在这个过程中,它实际上有一种法律上的意志,就是我们委托授权的关系。有关的部门、有关的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利、执行法律事务时,是拟制了一种代理。既然是拟制了一种代理,它应该有一种权利,权利的本身就内含了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的情势做出相应的决定。

做出决定之后,作为我们委托人、人民、每个当事人、公民都有权利问为什么这样做?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依据是什么?通过这角度来讲,我们在刘律师提出了听证要求之后,有关的部门应当予以这样一种答复。这种答复中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从我看到的有关的答复中有关的理由说明可能是缺乏了一些充分性。理由说明这一制度是现在的民主原理要求的很重要的领域。其实不仅仅是在这个领域,其他我们政府在推进公共决策、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都应当赋予这样一种理由说明。

在予以答复不予举行听证后,对这一答复是否可以提请诉讼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进行诉讼。前面有关不予听证是一个答复,有关的审批文件算不算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一问题观点不一,学术界也有很多的争论。因为我们“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指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分。我本人一直不赞成这样的分类,但是这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类。现实中我们要先探讨它是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在建构“交强险”中的有关批复都是行政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且他们用到了审批这个词。审批这个词,在我们的“行政许可法”制定时,做了有关的说明。在这里有一句很通俗的话“所谓的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我说“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但是在我们“行政法”草案说明文件中,用了这样一种通俗的说法,实际上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判断基准。行政审批大多都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大多都是行政审批,但是它不是对等的关系。行政许可在范围上、形式上和行政审批不是完全一样的。

下面我们回到议题,我认为它还是一个行政许可的。既然是行政许可,对它的不服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定,这是一个基本的结论。

有关这个案件的听证问题,我觉得非常重要,需要进行听证,听证能够使“交强险”进一步的完善。解决前面决策过程中的缺乏听证程序这样一种瑕疵,可以通过说明理由的这样一种机制予以补充。只要是进行了理由的说明,对当时有关的论证就具有了合法性、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广大的民众予以支持,使它具有可支持性。

除此之外,我想“交强险”有关评价机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最近刚刚承接了一个项目,行政评价制度的研究。行政评价制度有很多人称之为绩效评估或者是行政评估制度。无论叫什么名字,就是要定期的回头来检验我们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了这样一种制度。保监会在条例中也明确的做了这个制度的架构。下面我想各位朋友,应该更多的致力于该制度的完善。因此评价机制如何完善,是刚才我们讲到的发展意义层面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在我们探讨有关评价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是否应该更加做到全面、充分、切实深入的这样一些论证机制,包括专家的构成,包括有关专家提出的各个方面的代表性。有了这样一种评价机制,有了众多朋友的关注,有了相关部门诚心接受意见,接受意见中特别强调一个反馈机制。各方面的参与不应该是参与就完了,应该建立反馈机制,这和前面的说明理由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在这里,反馈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在这里说了,说完了如何呢?我们给有关的部门提了建议,这个建议如何呢?这个建议你采纳了,就说明你同意了我的观点。你不采纳,你要说明为什么不采纳?有关这方面的理念、制度建构,在近些年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制度中都有体现,由于时间的关系也就不一一展开探讨了。以后有机会,我再阐述我的观点。谢谢!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