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企业昧了良心,将结块、生虫的过期面粉过筛后,换上新的生产日期,卖给加工制作食物的面包店;改换了生产日期的过期面粉,被制成食物,被消费者购买、食用;大量的过期面粉被源源不断地运来,在厂房中堆积如山,等待改换日期,然后变成人们购买、食用的食物。画面令人不忍目睹!若不是电视台予以曝光,看着店铺里摆放的色泽光鲜的面包等食物,有谁会想到,它们可能是由过期面粉制作而成?
节目播出后,据说被曝光的事件大多很快就有了处理结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的效率之高,着实令人佩服。可是,若不是节目予以曝光,相关监管部门什么时候才能对这种昧良心的缺德营生施以惩处?这样的事情为什么要等到“3・15”晚会才发布?为什么要等到“3・15”晚会后才采取整治行动?当“权威发布”失去了其应有的主导权时,也就很难让人感到其权威性,甚至让人感到相关部门职权的行使严重不到位。
其实,监管部门一直在行动,既有例行检查监督,也有专项整治活动。比如说,对于媒体所披露的观光车改装事件,执法部门之前也来检查过,并于春节前就发出了责令整改的命令,而违法的观光车改装依然故我。执法人员解释说,是因为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无法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此说来,通过法律和制度,为相关监管部门赋予足够的权力和手段,应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设诚信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法治行政的原理之下,行政机关的存在是以职能、职权、职责和权限范围法(律)定为基础或者前提的。正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该规定意味着:唯有法律、法规、规章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该权力;没有相关法规范提供依据,该行政机关便不得行使一定的权力,主要包括不得作出侵益性的决定。
换言之,相关监管部门要对企业进行监管,无论是进行信息收集、调查取证,还是例行检查监督,采取预防措施,抑或是对不当、违法或者犯罪活动予以纠正和惩处,都需要有相应的法规范依据。除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外,更要按照各专业领域的相关组织法和行为法来行使权力。所以,要强化相关领域监管部门的职责,首先应当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范,赋予其充足的权力和手段。其次,在相关法规范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责的情况下,若该部门不行使职权,或者不及时、主动、切实地行使职权,而任由无良企业恣意妄为的话,那么,即使其在媒体曝光后采取了所谓快速整治行动,也难免有不当或者违法不作为之嫌,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
要打造消费者放心的诚信社会,媒体监督固然重要,但更应当强调监管部门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要确保监管部门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及时、认真、全面、深入而准确地调查取证,预防、纠正和惩处不当、违法及犯罪活动,就要重新检视各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和职权,列出“权力清单”,为其提供组织法和行为法层面的依据,配备并不断充实所必要的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