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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上书”一词,还是少用为好

“上书”一词,还是少用为好

 

□马广志

 

       200912月,《新京报》曾以“学者上书审查拆迁条例”为题报道了5名北大法学院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一事。

 

    提起“上书”,人们很自然地会想起中国近代史上有名的“公车上书”。1895年,康有为、梁启超同各省举人云集北京参加会试期间,签订《马关条约》的消息传来,康有为、梁启超写成一万八千字的《上今上皇帝书》,联合十八省在京举人签名,提出拒签和约、迁都抗战、变法图强等主张,未被清政府采纳。“公车上书”发生在封建帝制时代,时人的救国主张,通常是用上书言事的方式来求得皇帝或官员支持与采纳的。可以说,“上书”是一个带有浓厚封建气息的词汇。

 

    但是,笔者上网搜了一下,发现“上书”一词仍然频频见诸报端,如《昆明律师上书最高检及公安部:营运商手机“贩黄”该严惩》(据2009124日《昆明日报》)、《协会上书政府为物流减负》(据2009124日《京华时报》)等等,“上书”已蔚然成风。

 

    其实,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早就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立法法》第九十条也明确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笔者认为,专家学者提建议的行为其实不是所谓的“上书”,而是在行使《宪法》和《立法法》所赋予的公民建议权。

 

    毋庸置疑,公民在一些诸如讨薪、举报、维权等具体事件上,直接向有关部门或者某领导写信反映,有时候的确能引起高度重视并能使之得以迅速解决。这恐怕也是“上书”蔚然成风的原因之一,究其实质,一是与我们某些政府官员喜欢“上书”进而“批示”不无关系;二是因为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当的途径得不到救济时,只能把希望寄托在“上书”直达“青天”上,这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所致。

 

    可问题是,某些“青天”很可能有傲慢与偏见,对“上书”不以为然或随意处置。如此一来,“上书”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在难以预料。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公民动辄“上书”言事,实际上是法治诉求向人治诉求的退步,是公民维权进程非理性的体现。而热衷于运用“上书”一词,看似是个小问题,实则反映了当今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尚有不足。

 

    一词误用是小事,阻碍民主意识和平等精神的传播却是大事。“上书”,还是少用为好!

(来源:正义网)

 

文章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