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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让行政法成为善治的保障

在即将过去的2014年,中国发生了诸多值得纪念的大事。就法治建设而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最值得纪念。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良法求善治,是将《决定》全部内容贯穿起来的一条主线,值得特别强调并用心践履,而要实现良法善治,应当注重行政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不仅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这种科学的行政法体系可以成为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而且,以法治行政原理为代表的行政法理论可以为良法善治提供切实保障。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种法治要义被广泛引用、视为圭臬。不过,现实中的法规范并不一定都是良法。这里所阐述的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描绘了一种应然状态;对于千变万化的社会需求,往往难以确保各种法规范的良法属性,无法给出相应的判断处理基准。对此,行政法上的法治行政原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异议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利益均衡论、行政裁量论乃至行政过程论等,则可以给出具有实效性的解答,为充分实现形式法治主义和实质法治主义的对话提供重要支撑。

以奥特・玛雅、美浓部达吉、田中二郎等为代表的经典行政法学家所强调的行政主体优越性,承认行政主体的支配权(命令权十形成权)、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以及行政主体的自力强制执行权,同时也注重强调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这三大原则构成了法治行政原理,与现代行政法上的参与型行政理念相结合,为规范行政权力(而不仅仅是限制)和保障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秩序、制度和权威支撑。

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为例,它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除了其作出时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因而被认为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原则上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且在有权的行政主体或者法院予以撤销、废止或者变更之前,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等任何人都应当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加以尊重和服从,而不能否认其效力。

这种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之推定,在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规范可能被认为不是良法的情况下,为解决价值追求的困惑提供了重要启示――“已经成立的法律,无论是良法还是恶法,都应当姑且推定其是合法有效的,都应当获得普遍的服从。对自己认为其是恶法的法规范,则应当依照现行法规范的规定,推动立改废释程序的启动;在有权部门予以撤销、废止或者变更之前,尊重并遵守相关法规范。唯有如此,才能最终形成善治之良法。

诚如《决定》所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高压反腐败,重拳出击,取得有目共睹的成就,得到人民拥护;伴随着各种重大案件得以披露,贪腐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也使人们发出无力回天的感慨,甚至使不少人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受害者意识(责任回避意识)。可以说,法治建设是机遇和挑战并存。为避免这种状况持续蔓延而影响对法治的信心,应当把行政法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全过程之中,积极倡导和推进参与型行政,普及法治行政原理,培育公民的主权者意识,让行政法成为善治的坚实保障。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12月31日,第7版。 发布时间: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