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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删“自残式信访”,立法矫正应成常态

自残式信访,立法矫正应成常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时,删去了一些引发争议的条款。在一些地方立法部门化的现实环境下,人大对草案中的问题条款进行矫正,还有待常态化。

 

  42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原草案中引发争议的条款,如拟禁止信访者自残、用令人厌恶服装道具已被删除。而对信访机构的约束则得到了加强,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还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从纵向比较来说,较之旧草案,对上访权的尊重和对信访责任的强化,不失为进步。

  人大审议立法草案并对草案中的问题条款进行矫正,本是再正常不过的立法行为。但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往往不愿甚至不敢拂逆行政意志,表现在立法上,就唯政府提交的立法草案马首是瞻。事实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是附属于地方人大的常设性立法机构,不但不受地方政府节制,还有监督地方政府的神圣职权。以地方性立法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更是沟通公权与民意的渠道之一,也是保障民生民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地方立法权,用之得当,则公权受限万民受益;用之不当,则公权脱缰,民众受害。作为把关人,用重任在肩来形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点也不为过。

  事实上,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自起草以来,就备受关注。地方性立法在程序上多沿袭部门起草模式,借助于起草之先机,行政部门不免在立法草案中夹带些私货。于是,在今年2月公开披露的那份草案中,充斥着针对访民的禁止性事项,如不得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相威胁不得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等。原草案甚至细化到不得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

  从立法技术上考量,所谓令人恐惧或厌恶,其实都来自于人的主观认识。若此条例获得通过,则等于将非法上访的认定权交给了具体的执法者。令人恐惧或厌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将被替换为令执法人员恐惧或厌恶。良法贵在具体而可行,这种扩张解释和行政执法者的自我授权,正是地方性立法应极力避免的。

  至于自残也被包括在对信访人的禁令之中,显示出起草者太过缺乏悲悯情怀。一是禁止信访者自残根本无操作性,二是自残式信访的根源不在上访人,而是接访者。近年来,开胸验肺断指鸣冤跳楼讨薪自残式维权屡有发生。对当事人而言,于制度困顿中来回奔走的无效,是促发这一惨烈维权方式的主因。作为公权力机关,若要防范自残式上访,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对信访人设禁,而是对接访人设责。只要合法的救济渠道畅通,信访人又何必自残

也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删除了原草案中的一些争议条款,值得肯定。而要确保立法的科学,矫正立法草案部门化必不可少,对此,地方人大责无旁贷。

 

载新京报网,http://comment.bjnews.com.cn/2011/0426/27110.shtml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