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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废除劳教的制度革新路径更有利于约束公权、保护人权

去年在北京召开的一个学术研讨活动中和接受一个境外媒体《澳大利亚财经评论》采访时,我都表明了自己的基本态度,那就是:最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得以最大化的司法改革路径选择是:彻底废除劳教制度,依法重构违法行为矫正制度,这更有利于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一、劳教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有效性均成疑问

社会管理一直是政府职能,但过去它被集权化、狭隘化、封闭化了。现在不能再由政府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了,应当创新社会管理,由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共同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形成政民合作、依法共治的新局面;而且还应当采用更民主、更柔和的管理和服务方式,不能再迷恋倚靠强行剥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来维持秩序的高压方式,也即传统维稳的方式。传统方式不利于妥善解决现实诸多的棘手问题。废除劳教制度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条新路径。

人们一直在谈司法改革,但究竟如何改革一直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也再不能用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换取体现政绩的维稳指标。传统劳教制度的理念、做法及负面社会评价已根深蒂固,而且具有巨大的制度运行惯性和强劲的既有利益格局固化冲动,可谓已经泛化、恶化、异化,很难用修补、微调、转变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如同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那样,果断采取停用、替代、新规的思路才是理性、人性、高效的政策选择。

现代法治秉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但劳教制度却使得一些仅有违法或所谓“失范”行为的人,受到最长可达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行为选择的严厉惩罚。从制度源头看,劳教的法律依据原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从制度运行看,在数十年的运用中还广泛存在对劳教对象和劳教手段随意扩张、失控滥用的情况,已经出现制度功用异化、违背法治目标的现象。一些地方在劳教制度实施的这些年,囿于传统的管制观念和制度规范,如果某人或某类人的想法和行为被某些管理部门、管理者认为不符合其正统要求,就要被通过剥夺人身自由加以强制改掉,不允许社会上有丰富多样的思想和行为存在,这是错误的。劳教制度很多时候还成为个别人、个别机构用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整人、谋利、上位的工具,造成了许多悲剧。

在我国,每年适用劳教的人群并不多,约56万人,为此一直维持着庞大的劳教制度体系。特别是劳教实务中很多做法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新法治观念不相符合,势必损害党和政府以及政法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形象。在“人权入宪”已近十年之际,再不能用如此巨大的社会成本、政治成本和法制成本来维持一种不合理的制度运行,劳教制度已到废除的时候了!

二、可创建更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为矫正制度来替代劳教制度

笔者长期研究行政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革新问题,我认为,劳教制度废除后,可以用其他的制度来替代,必要时可以创建出一种适合当今中国国情、更具现代性和有效性的违法行为矫正制度,但必须对其角色、功用和程序作出严格的限定,例如教育、帮助、惩戒等功能如何分配就需要审慎考量。

实践证明,在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长期受到普遍怀疑的情况下,对一些“行为失范”人员实施劳教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很多劳教对象不但没有通过劳教将“失范”行为矫正过来得到社会认可,相反,一些被长期劳教者、被反复劳教者甚至与社会更加对立,很难再社会化,被标签化之后很难获得正常的发展条件和生存环境。不是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么?这在其他领域都可见到许多事例。可是,看看当今无数社会精英中有多少人曾有过劳教经历?

应当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尝试用其他的教育、帮助、惩罚制度将这部分人吸收掉,不能倚靠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于确实须要强迫性制裁、改造的极少量人员,可通过修法将其归入专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刑法中的“轻罪”,对其作出行政或刑事制裁,同时仍然要以人为本地对其进行教育、提供帮助。

三、废除劳教制度之后怎么办

如果一旦废除了劳教制度,后续工作进程中肯定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于已经在劳教期限的劳教人员如果安置?退出的劳教场所如何转型?劳教场所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劳教人员遣送后,街道和社区如何接管,出现个别极端事例之后如何应对?跟进制度如何无隙衔接和有效运用?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观念更新、制度创新、痛下决心、系统考量、精心安排、措施到位。

改革不是免费午餐。回归法治本位――通过制度创新来具体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也是需要改革勇气的,还需要法治思维的先行和法治方式的跟进。笔者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通过单项立法或专项决定的方式作出制度安排,后续再进行更完整精细的立法建制,包括配套制度和社会环境建设。如果立法决策机关最终确定要创建新的违法行为矫正制度,一定要严格地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特别是民主程序,来制定出更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专门法律来创建。需要通过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的综合分析研究,人本、科学、审慎、妥善地进行制度建构,提升制度运行的正能量,减少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制度运行效果能够得到社会上绝大部分人的认可。因其是一种新制度,扩张、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注释:
作者感谢《法制晚报》记者汪红同志的大力帮助!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