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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负能量拆迁,法律当如何规制?

摘要:“
    安土重迁其实并不仅仅是中国人的传统。法国大革命前后的重农学派就有非常固执的关于人地关系的理解:赋税和选举权只有赋予土地所有者才是正当的。国人的理解则通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表达了出来。确实,只有土地才可能孕育并涵养乡愁

也许是对这样一种公理性联系的认知或悔悟,太原市长日前抛出惊人之论:任何一个市长都是不愿意拆迁的。舆论哗然,怎么可能?政绩不要了?乌纱帽不要了?隐性收入不要了?君不见,各地上演的拆迁战争正如火如荼,由拆迁引发的访民、流民更是络绎不绝,难道这个拆迁中国不是你们这些基层市长搞出来的?我将这种高度对抗性的拆迁运动称为负能量拆迁

负能量拆迁动摇乡愁根基

政府权力介入社会变迁是现代福利国家职能扩展的表现。都市更新、旧城区改造、城镇化以及农业劳动力转移,这些图景不好吗?这些不是现代化的追求吗?然而,关键不是这些目标是否可欲,而是这些变迁背后运行着巨大的国家权力,其与资本结合之后不受节制的掠夺冲动是负能量拆迁的根源。

我愿意相信太原市长偶尔闪现的一丝真诚。面对如此负能量的拆迁,不愿意确实可能是内心良知的反应。然而,拆迁运动是一种超越个体良知和意志的体制逻辑,土地财政、政绩工程、GDP指标、项目制诱导、升迁预期等等,形成封闭自运行的规训系统,任何人进入这一系统,欲求政治生存,便不得不模仿适应。我相信体制逻辑的诱导是首要原因,因为发展至上的国家主义哲学根本不允许处于执行层的官僚心存乡愁良知。作为隐性补偿,这套体制逻辑又对土地上的地方权力寻租乃至于官员个人谋利维持一定的宽松度。毕竟,那么辛苦地被驱动着干活,总是需要超越法定工资之补偿的。

尽管乡愁经由文化学者和社会批评家的推动进入了中央文件,但它太昂贵和奢侈,官员消费不起,平民更是奢望。它无法成为节制强拆的内在饱满的伦理原则,更别谈成为一种法律标准了。没有听说哪个市长在谋划拆迁时顾忌过乡愁,也没有听说哪个官员因为破坏乡愁被问责。记得住乡愁成为最苍白无力的政策宣抚。

强拆的负能量随处可见,大体有如下数端:第一,执法者违法,法律权威严重流失;第二,官商勾结,权力公共性与公信力不断衰减;第三,前置人大规划与后置司法审查疲软无力,行政权一权独大,缺乏结构制约;第四,拆迁过程引发官民暴力冲突,磨蚀执政合法性根基;第五,拆迁补偿的随意性诱发钉子户拆迁公司民间战争,甚至卷入本土基层精英,消解社会信任团结的核心资本;第六,拆迁人为制造大量访民、流民,山水不再,乡愁无根,社会非理性行为和违法犯罪预期攀升,维稳财政压力加大。 

拆迁减负重在限权

一夜之间,在严重缺乏法律正当程序、公正补偿和基本尊严对待的前提下,土地被强征,房屋被强拆,亲人被暴打致残,乡村邻里秩序支离破碎,如此境遇,你如何本分而爱国?如此的拆迁中国又如何幸福美丽?可以说,中央因GDP绩效需求而长期对地方官员负能量拆迁的弱监管已经使整个公权力体系背负上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如果维稳不是单纯维利,而是维权(利),负能量拆迁必须依法制止,城乡建设必须放慢脚步,引入规范治理

太原市长的不愿意可以看做一种心声,即他自己也承认如此拆迁的负能量过重,需要矫正。这就涉及拆迁减负的问题。这其实需要解一个套:为什么拆迁战争中的每一方在未发生拆迁时都未必是坏人,恶人,小人,但拆迁一发生,就只能各自站队,干部归干部,党员归党员,群众归群众,在巨大的利益释放之前做最负面的搏击。这个群体性的道德陷阱必须走出,否则中国的现代化和稳定必然是恶质和低效的。

减除这些负能量的主要着力点是限权。如果没有行政权力的强大支持,哪个开发商和拆迁公司有胆量耍流氓,大打出手,不惜草菅人命?因此,规范治理就是限权治理。需要注意的是,限权不是取消权力,因为发展伦理是大国必然背负的。限权是为了公权力在一个更加理性、安全、和平的程序中展开,让程序本身净化权力内在的贪婪、傲慢与冲动,让其公共性和责任性更充分地呈现出来。

改革是逼出来的,践履善治的官员也是逼出来的。拿什么逼呢?法律和民意。具体而言可考虑如下思路:第一,加强地方人大对城乡规划权的掌握与行使,从上游制约行政权;第二,积极推进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区划改革,推进诉访分离改革,建立司法权对地方行政权的强势审查,维护法律公正与权威;第三,推进更加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的重大公共工程或项目的信息公开;第四,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公众参与机制,使政府决策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第五,对涉及强拆的重大公共事件中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强化行政问责制。

(原载《法制晚报》2014328日,发表时略有删节) 作者简介:田飞龙,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