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读《宪法为何重要》([美]马克・图什内特著,田飞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希图从中进一步领会美国宪法具有重要性的原因。从图什内特教授的解释来看,美国宪法之所以重要,最为根本的是因为美国宪法中所蕴藏的相应政治结构,以及生活在这种政治结构中的相关主体能够从中获得行动的灵感与行为的依据。如此看来,相应主体之间以及相应主体与政治结构之间的互倚与互赖才是宪法具有生命力的根本保障。换言之,寻找宪法重要或不重要的原因,既不能单纯在静态宪法文本中寻觅,也不能在纯粹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中发现,而只能在日常的生活中追寻和提炼。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要去解释中国宪法重要还是不重要,就不能缺少生活的视角。事实上,能够包含宪法性政治结构与相应主体行为的生活实例是大量的,但由于研究者要么局限于纯粹的宪法文本而对这些日常生活“琐事”漠视或者视而不见,要么由于研究者立基于高远的“人格尊严”之宪法理想而对渗透在“庸常”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生活方式加以果断的拒绝。如果说固守纯粹的中国宪法文本是将研究者与丰富多彩的生活加以隔离,那么,秉承高远价值理想的研究者就是将自己置于“凡人”之上进而陷入曲高和寡之境地。无论哪种情况,都意味着缺少了生活的支持,而缺少生活的支持就意味着可能一事无成。
小区居民行为选择之“惑”与私民之“得” 笔者所居住的小区名为“柏林阳光”,有约三十栋住宅楼,居民大约在四千人。在植树现场,只来了“四个半人”:笔者夫妇和同楼的一对退休的老夫妇,一位30岁左右的男士说要加班,故拿些树苗以便自己到山上栽(笔者将这位男士算做“半个人”)。当看到这种场景时,一个疑惑便涌上心头:小区居民究竟在忙什么?对此,我们当然可以做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比如忙家务、忙照顾孩子或老人、忙工作,以便为植树现场的“人烟稀少”进行开脱性或自慰性解释。可依处在现场的笔者之观察,这些原因并不足以解释一切,因为有些年轻夫妇领着孩子在树苗周边玩耍;有些男士在悠闲、仔细地擦洗着“爱车”;有些人站在植树现场对政府植树行为的效果品头论足;有些人一边“观赏”着我们四个人的劳作,一边在说着“别说义务植树,就是给钱老子也不干”的“风凉话” ......
虽然对小区大多数居民都在忙于何事不能给出清晰与客观的解释,因而在解释不清的情况下对大多数居民行为的性质做出定性既会很“大胆”因而会很不“审慎”,也会很“主观”因而会很不“科学”,但笔者还是想“冒”这一风险:在笔者看来,小区的多数居民还处于“私民”状态,所以,对这种“涉公而非涉私”的事情兴趣不大进而动力不足甚至残缺。可若仔细观察,这种定性似乎还不够准确,因为有近8栋住宅楼毗山而立,这样,在山上植树显然对这些居民有百利而无一害,那为什么居住在这些住宅楼里的居民却没有加入植树的行列呢?原因恐怕只有一个,即这种利(害)并非眼前的现实之利(害)。由此看来,小区大多数居民所追求或真正在乎的“私”并不是“长远之私”而是“眼前之私”。
劳动间隙,笔者和那对老夫妇闲聊:虽说我们居住的小区还算“高档”(“柏林阳光”吗!?),各种名车也不少,但小区生活在质量上还处于低水平状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小区由于缺乏真正的“公共生活”,因此只能是“私民”聚集之地。老先生回应说:如果小区要是有诸如环保之类的志愿者组织,可能情况就会有很大的不同。笔者深以为然,因为改变生活的主要力量,不能是原子化的个人,而应是组织化的个人,个人在组织与相应的体制中,才可能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才可能释放出最大化的能量(相关实例可参见寇延丁:《行动改变生存:改变我们生活的民间力量》,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那么,个人所依存的组织体制是不是如图什内特教授所说的宪法中所蕴含的“政治结构”呢?如果是的话,对于当今的中国社会状况来说,这种“政治结构”的创造者无疑首先应是党政部门(参见燕继荣:《中国的社会自治》,载于俞可平主编:《中国治理评论》(第1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6―107页。)基于此,如果追问一下,相应的党政部门都在“忙”,但“忙”的恰当吗?或者说,忙的有效果吗?
政府行为目的之“惑”与形式化政绩观之“得” 在植树现场,有三类人在代表着“政府”:一是六七个正式着装的警察,他们现身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植树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要栽树的林地都由附近居民种上了各种蔬菜,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这些居民极有可能阻拦植树活动;二是林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与安排和植树相关的事宜,如树苗的运输、人员(包括我们四人)的调配;三是由政府雇佣的六位植树人员(他(她)们是周边失地的农民)。
每年春季,依循惯例与按照相应的法规,政府部门组织相应人员植树都是一种“规定性”动作。就笔者所体验到的植树之事而言,政府部门的现身不仅是在履行植树的职责,而且也是一次集中执法,即铲除林地上的秧苗、拆除林地上的篱笆。政府部门这样做,当然有其意图与目的。从政府行为所追求的目的来看,学者认为主要有三种:一是所谓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二是政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是政府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参见唐昊:《政府需要“去利益集团化”》,载于《南风窗》2013年第6期)
从小区植树一事来看,政府的具体现身并不能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也不是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如果政府要保证植树行为能够带来最大化的公共利益,最为根本的标志是空白林地能够栽种合适的树苗并保证其存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种种因素已经决定了这种目标无法实现:一是相关人员在运输与装卸树苗过程中已经把树苗的营养盒破坏掉了,这就为树苗究成活率的降低埋下了隐患;二是由于所雇人员与义务人员有限,许多树苗在栽种之前就已经枯萎了;三是由于官民之间的对立以及行政执法的“一次性”与“象征性”,并不能保证相关居民不再在林地上种植蔬菜,也就不能确保这些居民在种植蔬菜时不会毁坏已经成活的树苗。
既然由政府部门发动的植树活动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就只能认为是在追求政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至于是不是在追求政府成员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我们不能确定,所以这里只能姑且不论)。通过组织植树,相关政府部门不仅能够在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中写下相关“政绩”,从而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存续提供合理化与必要性的论证,而且也能够通过“一次性”现身在普通民众中展现其“威力”性存在。
相对于政府部门应该追求的公共利益而言,政府部门在植树现场的现身无疑成效欠佳,或者说,是一次没有实质意义的“形式化现身”,这样就使得公共利益因此落空;相对于政府部门所追求的部门利益而言,“形式化现身”能够成为一种载体,但是这种载体由于具有单向性与强行性,所以就只能是一个没有包含“民”之利益的封闭性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单向性与强行性既造成了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导致了官民对立的后果,而“形式化现身”及公共利益目的的落空还为民众生发各种各样的“非议”提供了对象与理由。由此,在这种结构之下,不仅不能形成“官民”的互倚互赖,反而使得“官民”关系愈来愈远。那么,在这种样式的“政治结构”中,中国宪法的生命力该如何体现,中国宪法的权威又如何可能?
官民关系疏离之“惑”与利益制度化连接之“得” 植树本来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官民”之间为什么不能就此而形成合力,或者说是官民“两层皮”呢?
既然小区多数居民是“私民”,所以恐怕任何道德宣传或意识形态动员都不能必然使得居民行动起来,因为这种道德化或意识形态的说教同居民的眼前现实利益未必相关。这样,官民之间就缺乏了最为重要的合力基础,即利益共享。
尽管植树现场旁观者的“风凉话”令人心凉,但有些旁观者的“评头论足”则使人警醒。一位中年男士说:你们(指相关政府人员)这样做不会达到植树的效果,因为你们不能天天来,而种林地的居民可是经常来(言外之意是,经常来的种地居民可能是树苗成活的最大“威胁者”);如果你们把林地“给”居民,都不需要你们出人来栽,只要把树苗运来,居民就会载得好好的!
此番言说虽然直白,但却包含着质朴的中国式生活智慧。对于植树而言,政府部门不需大队人马出动,而只需设计一个符合中国人利益要求的合理制度,具体说来就是将空白林地的使用权确认给需要的人,或许那六位失地农民就是具有这种需求的人。这时的政府部门就是一种制度化的存在,而设计合理的林权制度就是其应该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这种制度结构下,政府与百姓就是一种互倚互赖的关系:因为政府的确权,百姓获得了可以获利的林地使用权;因为百姓充分利用了林地使用权,政府也获取了山清水秀的实质化而非形式化的政绩。经由这种“互倚互赖”的关系所形成的是官民共赢的格局,而不是官民两立甚至是官民对抗的结果。此时,诸如中国宪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是变得重要起来,是不是因之而具有了生命力与权威性?
当然,或许还会有这样的担心:有什么办法能够保证获得了林地使用权的居民不去种菜而是全身心地投入对林木的管护?这种担心虽有相当的道理,但并不是不可预防与纠正。应对之法一是林地使用权的用途规定,不去植树而去种菜,就意味着违反了林地使用权设定的宗旨,这恰是收回林地使用权的根本理由,这时需要政府部门人员不能“一次性”的存在,而要“经常性”的存在。应对之法之二是给享有林地使用权的人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提高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和保证植树的效果。就笔者所体验的小区植树一事来说,那六位受雇农民可从政府获取约12000元左右的报酬。如果改变植树方式,这笔报酬完全可以作为财政补贴发放。如果假定还是那六位失地农民取得林地使用权,那么,这六位农民就将以另外的身份(财产所有人而非劳务输出者)获得这笔费用。此时,这六位农民就将不再是向政府提供劳务的受雇佣者,而是为自身的财产保值增值而辛勤付出的财产所有者;他(她)们在为政府提供劳务时可以不管树苗的死活,但在为自己的财产而经营时则一定会考虑树苗的死活!让每个人拥有财产,这不仅是一国稳定的保证,也是人们追求更高品质生活的前提。(相关实例可参见王江雨:《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秘诀”》,载于《南风窗》2013年第7期)
植树的“三惑”与“三得”不见得“深刻”,但由于其来自于笔者所经历与体验到的现实生活,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真实可靠。其间的道理或许仍然是老生常谈,但这种“老生常谈”式的重复言说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们是大多数中国人所信奉的价值观念,也是大多数中国人正在践行的常识性生活逻辑,因此,这样的“老生常谈”至少要比那些故作高深的宏大叙事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生活所蕴含的中国宪法实施之道 如果将植树带来的“所惑”与“所得”延伸与扩展开来,也可能对谋划中国宪法实施之道有所启发:
在考虑中国宪法实施这一宏大主题时,虽然不能放弃对中国宪法典的文本解读,也不能搁置对“人格尊严”的规范性与哲理性追问,但在这种种宏阔性学术研究展开的进程中,研究者还需要俯下身来,去倾听、去体验“凡夫俗子”的所思所想所求,并从中发现与提炼能够连接各个主体关系的“政治结构”,以便将宏大的中国宪法实施问题微观化、生活化。
强调中国宪法研究生活视角如此重要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只有生活本身才是孕育与支撑中国宪法生命力与重要性的唯一源泉,如果借用西方一位哲人的说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比她的国民更优秀”。
面对当下轰轰烈烈的“顶层设计”热潮,中国的宪法学者总该有所贡献。可要保证相关建议或贡献具有针对性与可行性,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暂且把那种“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何永红:《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载于《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之类的“顶层”言说放一放(而不是丢弃),而优先考虑如何走进生活以寻找支撑中国宪法规范化实施的一个个支点,给所谓的“顶层设计”添加“底层生活”的元素,从而为“顶层设计”提供坚实的生活根基。
把这些支点连接起来,也许就是图什内特教授所概括的“政治结构”。在这样的“政治结构”中,官民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互倚互赖”关系,中国宪法也才能因之而“活”起来,变得“重要”起来。在这些支点中,或许最为重要且最为基础的支点就是官民之间的“财产关系”,而诸如平等的社会福利保障、财政预算的民主化、对“三公”消费的监控都是“财产关系”的动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