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代表着时代国势与命运齿轮交错的瞬间,也代表着一场有关法律精神的巨大盛宴。这一年,法国大革命方兴未艾,将路易十六国王与王后送上了断送台,并在同一年内出台了《雅各宾宪法》和《惩治嫌疑犯条例》两部看似冲突的立法;英国马戛尔尼使团前往中国,使团中的11岁少年小斯当东得以学习中文,并成为第一部英译本《大清律例》的译者,成为西方了解中国法律最初的窗口;德意志“双头鹰”之一的普鲁士正在制定《普鲁士邦法》,并于次年颁布实施,但这部法律作为民族国家立法的探索是积极的,而作为法典编纂则是拙劣的……
为断头台的国王辩护
1793年1月21日,法国巴黎协和广场人潮汹涌。国王路易十六在上午10时被公社押上断头台,手臂被反绑在背后。这时,他高喊起来:“我清白死去。我原谅我的敌人,但愿我的血能平息上帝的怒火。”
审判国王并将他送上断头台,在法国这样专制传统深厚的国度,是很难得的一件事。1792年12月11日,路易十六出现在国民公会的被告席前。这是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时刻。
在会议厅的栏杆前,议长巴雷尔用激动的声音对他说:“路易,法国国民控诉你,你要听一听关于你的罪状的起诉书。路易,你坐下。”路易十六顺从地坐下来。他援引了一条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律,但国民公会拒不承认这条法律。于是路易十六便安静地坐在被告席上,面对着国民公会渐渐激烈起来的讯问。
国民公会曾经讨论过路易十六的辩护权的问题,并且宣布他有权获得辩护。令人意外的是,年已70岁的马尔泽布,在路易十六要被处死的时候,以自己的良知自愿为路易十六辩护。他曾因批评君主专制而被放逐,此时却主动担任辩护人。当马尔泽布进人审判庭时,路易十六含泪说:“你的牺牲精神特别可贵。因为你自己冒生命危险,而又救不了我的生命。”果不其然,第二年马尔泽布也走上了断头台。
法庭辩护终于开始了。辩方律师利用一切理由,说明国王是正当的和无辜的。他们援引“国王不可侵犯”的定规;他们提出,人民的代表们作为原告,不能同时担任审判官。但是,审判官们激烈的感情,是听不进去辩护的。议员圣鞠斯特以惊人之语把这一问题从司法范围转移至道德范围来讨论:“统治就不能是无辜的。任何国王都是背叛者和篡夺者……必须以国王之死为人民被杀复仇。”
审判投票从1793年1月16日晚6时30分开始,彻夜进行,直到次日晚7时30分,整整不间断地进行了25个小时。1月17日晚上,议长韦尼奥说:“公民们,我即将宣布投票结果。公理说话以后,人道也该说话。”尽管如此,最终国民公会仍然以387票对334票的多数宣判国王死刑。
中国法律和西方的初次接触
海峡的另一边,同样是1793年。英国特使马戛尔尼奉命以庆贺清朝乾隆帝八十大寿为名出使中国,要求中国开放通商口岸。使团副使老斯当东将沿途的所见所闻详细记载下来,写成《英使谒见乾隆纪实》。他的儿子、时年12岁的少年小斯当东,得以跟随华人翻译学习中文。由他后来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也从此成为传递中西法律文化的桥梁。
西方早已开始关注中国法制状况。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描述。但是,耶稣会士的著作存在一定缺陷,他们的表述有时不是很准确,甚至谬误。
直到小斯当东将《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并在伦敦出版,西方人才首次见到了完整的中国法典,对中国具体的法律条款有了直观的认识。
在近一年的航程中,小斯当东得以和船上的中国籍传教士学习汉语。1793年9月14日,小斯当东随使团觐见乾隆皇帝。他会讲汉语,又是一个儿童,因此深受乾隆皇帝的喜爱。
这一段特殊经历为他以后从事汉学研究,开展对华活动奠定了基础。1800年,小斯当东在其父安排下,被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书记员,再次来到中国。此后陆续在中国工作生活了10余年。他来华后不久,发生了朴维顿事件。
1800年2月10日夜,英国兵船朴维顿号的水手向中国渔民开枪,打伤1人,造成另一名搭船的中国人落水而死。清政府要求英方彻查此事,并交出凶手。英国方面则提出请求,希望英方官员出席案件。
审理过程中,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主席霍尔注意到,中国政府审理这桩案件时,依据的是《大清律例》中的有关条款。案件审理结束后,他专门找到了《大清律例》其中的6条条文叫小斯当东翻译。小斯当东设法找到了1799年和1801年两个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在经过比较后,他开始进行翻译工作。1810年,小斯当东翻译的《大清律例》英文版在伦敦正式出版。
“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情绪化的东西,这些法规在很多地方是绝对没有辩护余地的。”小斯当东在《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前言中写道,“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中国法律的其他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使之完全呈现出一种不同的局面,甚至对于我们这些幸运的、开化的西方国家,也许也是值得效仿的。”
然而,尽管小斯当东不断为中国法律做着辩护,但是英国人仍然将中国法律视为“化外之规”,从未认可其为“文明世界的法律”。甚至,还有评论指出,《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出版客观上使英国人更加了解中国法律的漏洞和“陋习”,并以此为据抨击中国法律野蛮落后――这为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提供了依据,也对中国司法主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大清律例》出版后,小斯当东因谙熟中国法律,成为英国公认的“熟知中国人精神的专家”,在国会具有重要影响力。1833年,时任英国国会议员的小斯当东甚至以中国法律落后为由,向国会提出了在华设立法院、以便审理在华英国人案件的提案。
这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法案。这一耻辱促进中国人对自己法律的反思,并且推动了清末的法律改革。
为《德国民法典》试啼
1793年年末,普鲁士邦法的制定已经基本完成。腓特烈•威廉二世在次年宣布,这部原名为“法典”、后改名“邦法”的本邦基本法正式生效。这一年,后来任普鲁士王国立法部长、《德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奠基人萨维尼刚刚失去双亲,被送往位于威茨拉尔的帝国枢密法院学习。数年后,他对这部邦法提出了激烈的批评,认为其与罗马法的本义完全背道而驰。
统一普鲁士各地分散的地方性法律,是国王腓特烈二世长期以来的愿望。一些著名的法典有《加洛林纳刑法典》《巴伐利亚刑法典》《巴伐利亚民法典》陆续问世。
腓特烈二世一直想要推动本邦统一法的出台,既是为了统一法律渊源,也是为了在法统上“正名”。但是,普鲁士无论法学研究水平抑或商业发达程度,都尚未达到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阶段。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阶段性产物就是这部于1791年“附条件获得通过”、几经修改后于1794年正式颁行生效的《普鲁士邦法》。这部“法律大全”共分两编、43章、19000余条。上编是私法,分人、债、物权各章;下编包括亲属法、商法(票据、保险、海商)以及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警察法等)。
这部邦法虽然用语比较通俗,但是条文繁多,内容十分庞杂,而且,邦法有些规定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比如其第二篇第67条和第68条甚至规定:“健全的母亲,负有亲自为自己的儿子喂奶的义务,但是,母亲在什么时间将乳头塞入儿子的嘴里,则由父亲决定。”
另一方面,《普鲁士邦法》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事实情况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办法。其最终目的在于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典作任何解释。
然而,这部邦法所规定的民商法仍然在商业不发达的普鲁士施行了100余年,直到1900年才为《德国民法典》所代替。但是其中的公法部分,仍然有些规定――尤其是警察法规,为后世德国立法所继承,甚至成为后世秘密警察制度的遥远来源。
正是基于这种担心,萨维尼对这部《普鲁士邦法》提出了激烈的抨击。他认为,那种试图一劳永逸地“自上而下改变现状”的努力是一种不幸的倾向,它“试图控制一切,并想继续进行更多的控制”。他认为,德国目前对现有法律资料的研究尚不足以有能力制定一部成功的法典。
萨维尼的努力和影响使《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推迟了数十年之久。从某个角度来看,普鲁士邦法也为萨维尼的论断和德国民法典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前车之鉴与经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