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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

失落的繁华

失落的繁华

王世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到台湾以后,我才发现,台北作为台湾最重要的城市,与大陆的繁华都市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甚至不及大陆的二线城市。台北很少有高层建筑,101作为台北最高景观建筑,与上海的明珠塔简直无法相提并论。因为台湾是地震多发地带,不适合建高层建筑。

    更让我不能相信的是,台北市街道两边即使是繁华路段都会有为数不少的很有碍观瞻的低矮破旧的民居。看了这些旧楼,真的觉得太影响市容。政府为什么不规划一下,将这些旧房进行拆迁呢?带着这一疑问,我问了一位恰好与我同行的台湾法律学人。他的回答很简单:房主不同意,没有办法。我说:不同意,政府可以强迁呀。他告诉我台湾不像大陆,政府或开发商随便在私宅上画个圆中间写个拆,就可以拆迁的。当然,在台湾,政府也会基于公共利益对私人房屋进行征收,但在台湾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非常小,一般城市公共交通可以作为公共利益,在确定公共利益时,要考虑比例原则。台湾一般没有钉子户,当然,为了公共利益,有时也不免进行强制,此时警察出面。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借用媒体进行阻挠时,强迁有时会停止。因此,在台湾很少出现像大陆那样,因为拆迁而发生自焚、暴力抗法以及群体性的上访事件。

    即使在台湾的农村,也不会随意对土地进行征收。因为台湾的土地属于私有,产权非常明晰。既然土地私有,每一位农民都对自己居住、耕作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政府要想征地,只能征求农民的同意,不同意不得擅自征收。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是一种非常模糊的产权制度,但可以确定的是农民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既然农民对其住宅或者耕作的土地不享有产权,这就决定了土地被剥夺的法律限制会很小;而且正因为农民不是土地的主人,在征用补偿时,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过程,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多少代人精神归依的土地和家园。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和利益的侵害标志着中国原始积累阶段的羊吃人运动。在台湾,土地私有意味着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充分享有土地的价值,如果投入商用或被征收,农民会以市场价值得到补偿,农民很容易变得富有,台湾人将这些人称为地主令城里人艳羡不已。而在大陆农民并非土地的产权人,因此,其土地开发后,土地的巨大市场价值被地方政府、村委员会和开发商攫取,农民只能得到可怜的少量补偿。解放前,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赢得农民的拥护,正是在于共产党进行的土地改革,打土豪、分田地,实行耕者有其田。建国后进行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合作社制度,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形式,农民个体不再是土地的产权人。而在今天,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大量强征土地、不断地向城市外围开发土地。大量农民失去了世代耕作的家园,由于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不能及时跟进,失地农民的生存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这显然与党的宗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背道而驰。值得玩味的是,蒋介石在台湾的统治时期,台湾也进行了“土地改革”,实行土地的私有化,其实也是打土豪、分田地,但与大陆不同的是,台湾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广大自耕农的过程中,对地主不是无偿征收,而是政府出面购买,然后将地主土地的产权转化为国有资产的股权。这一改革的成果,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耕者有其田”,同时地主的财产权益也未受到政府的任意侵害。这是不同于土地属权转移政治逻辑的法律逻辑,其现实的意义在于农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

    大陆的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农民的土地利益的损害。遗憾的是,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后,经常投诉无门,在很多地方得不到有效救济。当公力救济缺位时,私力救济在所难免。因此,缘于土地征用而发生自焚、暴力抗法以及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屡见不鲜。可以说,这种极端的行为是公民面对强大公权走投无路陷入绝望时的无奈选择。在台湾,由于社会团体的高度自治,媒体的有效监督、司法的独立及相对公正,在体制及法律秩序内可以解决各种纠纷,因此,没有必须采取极端手段。至今在台北这一台湾最大的都市仍然有很多农会组织,这是地道的民间组织,通过结社合力行使土地权益。

对于大陆农民,也许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是最充分的社会保障。目前,对失地农民进行的各种社会保障只不过是把亏欠农民的权益还归农民,尽管还差得很远,但现今这一社会保障和各种救济却演变成了国家的恩赐!

       当人们沉醉于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的浮华和地方经济的繁荣时,可曾知道,其间多少征夫泪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