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衡中走近和谐
―――“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侧记

▲ “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开幕仪式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本报实习生 王崇华
2009年6月25日,中国法学会与清华大学合作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开讲,德高望重的罗豪才教授以“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为题领衔首讲,拉开了创新讲坛的序幕,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教授精彩的点评更是让听众对创新讲坛充满期待。
平衡论的“一二三四”
袁曙宏教授在评议时说,虽然已经对平衡论很熟悉,但听了罗老师的演讲,仍然有新的收获。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罗老师对近二十年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精炼地概括,对产生的时代背景、主要观点、主要问题和内容都有涉及。他总结说,对于平衡理论,可以用四点来概括:一个基础,两个影响,三个面向,四个特征。
一个基础是指平衡理论研究旨在为现代政权提供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要回答行政法是什么,应当是什么。依据平衡理论,行政法应当是行政权与公民权既相互平衡又互动的法律体系。表现在行政权上,就是既要制约又要规范;对公民权而言,既要扩展又要保护,同时也要防止滥用。
两个影响是指平衡论的研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理论界关注平衡论的学者之多,发表的研究文献之多,持续的研究时间之长,在中国法学界的知名度以及其被接受的程度之高都是值得关注的;同时,在实践领域,尤其是立法方面,平衡论都有体现。
三个面向是指平衡理论面向中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四个特征是指平衡论具有原创性、开放性、综合性、适应性的特征。中国法学最缺的就是原创性。有些学者把国外一些常识性的东西拿来发表,这到底有何意义?把过时的东西拿来分析问题,很容易误导实践。平衡论的发展过程中很重视批判的观点,并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现在,平衡论已经基本形成了体系,它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扩大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中做出新的贡献。
季卫东教授评议说,自从去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开始重新认识政府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温行政法的平衡论是非常有意义的。平衡理论强调不同利益间的平衡,这其实是一种司法者的思考角度。也就是说,将司法者的思维导入行政法的理论中,这是非常有意思的。
但季卫东教授同时表达了自己的疑虑:“我们强调动态平衡,但当一个平衡建立之后,我们如何来维持?这是一个预防法学的问题。而且,当这个预防法学的思维特别强的时候,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平衡不能允许任何一个部分发生变化,此时,‘压抑’的气息可能会出现―――防止一个局部的变化带来全局破坏性的结果。
当然,罗老师也不同意这样的‘压抑’,强调平衡论是动态的平衡。而且,罗老师还特别指出裁量权的问题。因为在这样一个动态平衡寻求的过程中,如何限制裁量权将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罗老师提出这样的课题,希望法学界能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于季卫东教授提出的“如何维持平衡”的问题,罗豪才教授回应道:“我认为应当重视软法的作用。软法的制定和实施比较灵活,民主协商而形成的规则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修改起来也比较容易,极具适应性。当然,软法的缺点是容易被滥用。对此,我们可以严格要求软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
平衡达成的标志
在互动环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罗教授提出平衡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在法理学上存在一个问题:公权力和私权利究竟是一种正比例关系还是反比例关系。倘若是正比例关系,那么我们可能实现平衡;倘若是反比例关系,公权力的扩大必然意味着私权利的缩小,或者私权利的扩大必然意味着公权力的限缩,那么很难实现平衡。
根据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理论,可以把权利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意义上的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可能是反比例关系。积极意义上的私权利可能与公权力是正比关系,因为积极意义的私权利往往与公民对政府的请求相联系,公权力的增强意味着公民请求实现的可能性增强。因此,平衡论的重要意义在于积极意义上的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适用上,而在消极意义上的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问题上平衡理论是否适合,我有疑虑。”
对此,现场马上有听众作出回应,认为如果是正比例关系,那么就无须平衡;只有在反比例关系时才有可能需要平衡理论。同时又向季卫东教授抛出问题“当平衡出现以后,可能会出现‘压抑’的现象。那么您认为平衡达成的标志是什么呢?”
季卫东教授回应:“当我们在社会中寻求平衡时,每个地方都需要平衡,而这些平衡之间又互相联系着,所以一个地方的平衡往往以其他地方的平衡为前提,一个地方的失衡往往是由于其他地方的失衡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我们是在一个互相牵连的、动态的过程中寻找平衡,这个平衡不是在一个点上实现的,而是在不同点上我们都要寻求平衡。
问题是,当一个地方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突破这一平衡、需要变化的时候,其他地方的平衡也因此崩溃。这时本来局部的调整就可解决问题,却变成了全局的问题,因为会导致全局的不平衡。此时,有一种倾向―――不允许任何破坏这种平衡的举动发生。这也是我们如今面临的许多社会问题的本质特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一个新的平衡很难达到,因为必须所有部分都达到平衡、所有的地方都和谐,这是十分困难的;二是,当我们已经达成平衡时,任何一点微妙的变化都可能引起这个平衡发生变化,所以大家都拼命地维护,把任何的问题都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如何从这两个现象中寻找出解决之道,正是平衡论所要面临的问题。”
谈到公权与私权的正比反比关系时,季卫东教授说,“现在的很多观念都认为,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并不一定是对立的,还可以是互动的、合作的。而且,即使它们是对立的,也不排除可以平衡。因为,没有人会期望两败俱伤的结果,所以达成平衡是可能的。这也进一步肯定了平衡理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