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开车闯红灯,被交警处以罚款并扣分。刘女士不服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其理由是闯红灯不是故意的,而是因为其前面有一辆大型客车遮挡了其视线,导致其未发现交通信号灯是红灯。交警调取了当时的录像,确认了刘女士轿车前面确实有一辆大型客车。但是,被申请人交管部门主张:(1)该路口处于下坡路段,车辆的距离足够远,不影响申请人观察交通信号灯;(2)即使申请人跟在大型车后面没有看见红灯,也不能作为对其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跟在大型车后面没有看见红灯的情形能不能作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结论是不能。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唯有确立并切实推进严格的规则之治,最大限度地排除对该领域违反规则者承认例外的情形,才能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追求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之目的。如交警所确认,车辆之间有足够的距离,作为后车司机的刘女士应当能够观察交通信号灯却因为疏忽而没有注意到红灯;或者如刘女士所主张,由于前面有大型车遮挡,未能观察到交通信号灯而误闯红灯。无论原因如何,闯红灯都有可能与横向绿灯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发生碰撞,其后果不堪设想。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悲剧发生,就要坚持严格执法,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只要构成闯红灯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惩处。
曾有这样的报道:的哥杨师傅载着一名病危女孩一路连闯6个红灯,最终赢得20分钟的抢救时间,却面临受到扣分、吊销驾照的处罚和失去工作的困境;交管部门特事特办,“采取人性化处理方式,决定不对杨师傅进行处罚。”于是引发了“能不能闯红灯”和“该不该闯红灯”的大讨论。
类似的报道还有很多,这里不赘述。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思考“能不能闯红灯”和“该不该闯红灯”之际,不应忘记的是法治思维、规则之治和利益衡量论。也就是说,应当依法、依规则并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结论。一方面,杨师傅是见义勇为,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和鼓励;另一方面,杨师傅闯红灯违反了交通法规范,应该依法予以惩处,而且其“一路连闯6个红灯”,具有与横向绿灯放行过来的车辆和行人碰撞的高度危险性,对其自己和其所运送的患者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具有严重的威胁性,应当严格禁止。与此同时,需要强调急救、消防和交警等相关部门应当致力于完善运送患者、产妇等特殊应对机制。此外,警方的所谓“人性化处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其“特事特办”体现了服务理念,却没有建立起明确的标准及规则,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培育不闯红灯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辆和行人都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红灯停,绿灯行。这既是法律为道路交通参与者确立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律为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而订立的基本规则,是确立和维护道路交通领域一系列规则、程序和秩序的基本保障。闯红灯,无论其理由如何,都是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是对这种规则和保障的破坏。
作者简介: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10月28日第07版专栏。 发布时间:2015/10/29